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加強城市綠地規劃、建設和
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大連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
勝區綠地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市及區(市)、縣和鎮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城鎮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統一領導,分
級負責。
全市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履行植樹造林和綠化城市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城市綠化應當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努力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及藝術水平。
第五條市及區(市)、縣城建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綠化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綠化,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畫。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綠地系統,注重淨化城市環境,美化市容街景,協調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七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編制,並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後,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各類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建立完整的城市綠化檔案。
第八條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連市綠地系統規劃》中劃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以及其他綠地控制線(綠線)嚴格管理,綠線內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綠化用地所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5%,改建居住區不低於30%;高等院校、療養院區不低於45%;工業、商業、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比例執行。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對減少的綠化用地面積組織綠化建設,所需經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條城市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範圍內有樹木綠地的,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決定。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按照臨時綠化標準和要求在六個月內進行臨時綠化,所需建設和養護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未實施臨時綠化的,由所在區(市)、縣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土地使用人承擔。
第十一條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配套的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時完成。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逾期不
完成的,由所在區(市)、縣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需
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
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建行
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下列途徑解決:
(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改造的園林綠化工程項
目,由市及區(市)、縣政府統籌安排;
(二)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區內的園林綠化,除應當由城
建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部分外,應當由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工程
投資中列支;
(三)廠區、院區內的園林綠化,由單位在自有資金中解決;
(四)居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或者產權單位負責投資。
第十四條城市綠地內種植花草樹木的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
認: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民眾在國家公有園林綠地內種植的花
草樹木,歸國家所有;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個人種植的花
草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三章城市綠化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的養護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
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的所屬機構負責養護管理。
(二)居住區綠地,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無房屋管理單位的,由區(市)、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三)各單位廠區、院區內綠地,由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四)軍事禁區、管理區內的綠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同部隊協商確定養護管理責任。
(五)城鎮居民自有庭院內的花草樹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託人負責養護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化養護管理負責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並未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綠地的養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六條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物病蟲害的預測和防治工作,保持樹木花草的繁茂生長。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毀城市綠地的樹木花草及各種設施;不準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內建墳;不準向綠地傾倒垃圾,不準在綠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採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釣魚捕獵、開荒墾植以及進行有礙植被生長和環境衛生的活動。
各級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要有管護人員依法實施管理工作,及時預防和制止上述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城市護林防火工作,
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未經所在地區(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批
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
地、風景林地及其周圍地帶野外用火。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
地的性質或者損壞其地形、水體和植被。城市綠地及其設施,任
何單位和不準擅自占用。城市建設確需占用的,應當經城建
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及
本條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綠地因故不能按期退還
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電力、郵電、公用、建築、市政、路燈管理部門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截乾、伐除樹木時,各管線
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
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雙方依據有關法規協調進行。因不可抗
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安全使用時,管線單位可以先行修剪、
扶正或者砍伐,但應當及時報告城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綠地內各種樹木的,中山
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一處移植、砍伐樹木l00株以下的,應當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縣(市)、旅順口區、
金州區一處移植、砍伐樹木l0株以下的,應當報所在地城建行
政主管部門批准;一處移植、砍伐樹木11至100株的,應當報
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處移植、砍伐樹木100株以上的,
應當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
報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嚴禁損壞和砍伐城區內的古樹名木。確因國家建設需要移植
或者砍伐的,應當經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
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樹木砍
伐補償費,並按照砍伐樹木的株數補植1至3倍的樹木。無力補
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有償代為補植。補植或者移植的樹木
應當保活3年。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造成綠地、樹木損毀的,損毀單位或者
個人應當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綠地、樹木所有權人賠償經濟
損失。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認真執行本條例,在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
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區(市)、縣人
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
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罰款;破壞地形、地貌,不可恢復原貌的,處以每平方米1
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損害城市綠地活動損
壞城市樹木花草或者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並處
以200元罰款;造成嚴重損失的,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以下
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在城市風景林及周圍地帶用
火損壞樹木花草的,限期更新造林,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
損毀或者移植樹木的,責令按照砍伐或者移植樹木株數的3倍補
植樹木,並按照砍伐樹木補償費的2至5倍處以罰款。違反第二
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損毀或者移植古樹名木的,按照
砍伐珍貴樹種補償費的2至5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或者嚴重妨礙
執行公務、尋釁滋事、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由公安、司法機關
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七條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
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
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
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區域內
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單項行政
規章。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1991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