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英國以外的大英國協王國,英女王會依據該國總理的提名,任命一位總督,作為自己的全權代表。而澳大利亞各州的總督和加拿大各省的副總督,也是英女王在當地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英女王,使用一些王家特權。在16個大英國協王國中,14個曾經是英國的自治殖民地。這些國家多在1931年西敏寺法頒布和1961年西印度群島聯邦解體後成為大英國協王國的。2個例外分別是,巴布亞紐幾內亞和英國。而在大英國協內,大英國協王國和其他國家是平等的。值得一提的是,斐濟雖然公認英女王為最高酋長,但這個並非國家元首的稱號,因此斐濟不算為一個大英國協王國。大英國協王國列表
安提瓜和巴布達,自1981年獨立澳大利亞,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巴哈馬,自1973年獨立
巴貝多,自1966年獨立
貝里斯,自1981年獨立
加拿大,自1931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格瑞那達,自1974年獨立
牙買加,自1962年獨立
紐西蘭,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自1981年,作為紐西蘭國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庫克群島的元首
巴布亞紐幾內亞,原為國際 管地,自1975年獨立
聖基茨和尼維斯,自1983年獨立
聖露西亞,自1979年獨立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自1979年獨立
索羅門群島,自1978年獨立
吐瓦魯,自1978年獨立
英國,而根據上述定義,英國也是一個大英國協王國
緣起
鑒於在一戰期間國力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自治,並改稱英屬自治領。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貝爾福宣言書》,宣布各自治領為政治和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王為元首的主權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部的代表,而是英王指派的全權代表。貝爾富宣言的後續效應陸續有來,首先是《1927王家和議會頭銜法案》,承認愛爾蘭自由邦的獨立地位。於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西敏寺法(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加拿大首先於同年確認西民寺法,成為第一個大英國協王國。其他自治領和一些前英殖民地在二次大戰後通過西敏寺法,獲得獨立的立法權,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王為國家元首,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前大英國協王國列表
斯里蘭卡 (1948年至1972年)斐濟 (1970年至1987年,政變後成為共和國)
甘比亞 (1965年至1970年,全民公決成為共和國)
加納 (1957年至1960年,全民公決成為共和國)
蓋亞那 (1966年至1970年,修憲成為共和國)
印度 (1947年至1950年,修憲成為共和國)
愛爾蘭 (1931年至1936年,頒布新憲法實行共和制,1949年成為共和國)
肯亞 (1963年至1964年,頒布新憲法成為共和國)
馬拉威 (1964年至1966年,頒布新憲法成為共和國)
馬爾他 (1964年至1974年)
模里西斯 (1968年至1992年)
奈及利亞 (1960年至1963年,修憲成為共和國)
巴基斯坦 (1947年至1956年,頒布新憲法成為共和國)
獅子山 (1961年至1971年)
南非 (1931年至1961年,全民公決成為共和國)
坦噶尼喀 (1961年至1962年,後成為坦尚尼亞一部分)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1962年至1976年)
烏干達 (1962年至1963年,修憲成為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