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在政治思想上,共和主義指以共和體制來治國的一個意識形態。在現代國家興起後,共和主義在各國的實踐及理論發展上各異,但多有一憲法確定人民基本的權利不受國家侵犯。如孫中山的“共和”觀念是天下為公,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
在實踐上,民主的概念未必是共和制所包括的。宣稱採用共和制政府形式也可能會有獨裁或極權政權的情形。
詞源
這個詞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人民的公共事務”。 共和的根本原則是天下為公,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共和在本意上是通過制度組織起來的公共事務領域,而不是一種組織形式或政體。共和主義強調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與中立性,即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服務(公益),而不能只為少數當權者的利益服務。然而民主的概念不是共和制暗含的。共和制政府形式可以包含有限的民主,那裡這些權利僅對有限的人群允許,如在今天的許多獨裁或集權國家的情形。這個詞意思也足夠寬泛到包括許多今天的高級民主制。
歷史
最早的共和政體可以追溯到西亞的阿卡德(Akkad)。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國,則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羅馬共和國。在現代民主制度出現之前,還有許多國家採用共和政體,比如說中世紀的威尼斯共和國。這也說明,“共和”未必一定是“民主”的。
在古代,雖然共和名義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這還不包括沒有公民權的奴隸,但實際上則多是貴族共和。在這些共和國里,只有貴族才有參政的權力。羅馬共和國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現代共和制度則強調所有公民的參與國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執行。當然參與的過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間接的,比如通過代議制民主。在現代,共和國家的首腦通常僅為一人,總統。但有一些例外,例如瑞士,她有一個七人委員會作為國家首腦,稱為瑞士聯邦議會,還有聖馬利諾,國家首腦的位置由兩人共享。
有人認為,英國是近代第一個共和國,雖然英國在政體上是君主立憲,但人們又稱它為“虛君共和”,因為君主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法律規定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因此孟德斯鳩就認為“英國是個裹著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國”。
在共和制和君主制間劃一個精確的線非常困難,而且確實沒有什麼可以說某一個比另一個更民主,因為國家首腦(君主或總統)的權力可能完全是儀式上的 (儘管一個帶有被選舉首腦的民主制通常被認為比君主制更民主)。 君主通常統治一生,當他們死後由一個親屬接替,由他們自己選擇或或根據繼位規則。共和國的總統,相反,通常被選舉為一個有限的期限,他們的繼任由選舉他們的人來選擇。現在甚至非民主的共和通常宣稱是民主的。儘管選舉的結果可能是確定的,也仍然保持正常選舉的儀式來選舉他們國家的首腦,而且通常在這些國家首腦自動離開位置(通過辭職或引退),或被統治精英的其他成員強迫離開(通過憲法的手段)。但仍有一些例外 -- 例如,每一個新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通過帝國的首腦選舉,儘管幾個世紀以來選舉特定家族的後裔到這個位置是通常的慣例。可能在現在君主制最重要的例外是在聯合王國使用寡頭的選舉形式 (稱為樞密院)。
老的詞義
另外,老的詞義定義使用“共和”描述那種通常稱為代議民主,它將“民主”詞義限制僅為直接民主。更多這個詞義的使用和歷史的討論參見民主。甚至這個用法也沒有包含許多共和制,過去的和現在的,那些根本不民主的(儘管很少現代的共和允許他們缺乏民主)。
使用這個老的含義,可以說美國是聯邦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制(儘管大多數人,包括大多數美國人,稱之為民主,他們使用的是現代定義,而不是這裡老的定義)。 共和這個詞義的使用在美國開國者時期非常通用。美國憲法的作者為很多原因故意選擇了他們稱為的共和制。例如,對每一個政治問題從每一個公民收集選票是不切實際的。理論上,議員可以比普通平民更博學和更少情緒化。另外,共和可以設計為用來抵抗“多數的暴政”的保護。聯邦擁護者描述了這個觀點,純民主實際上非常危險,因為它允許多數侵害少數的權利。通過他們稱為共和制的形式,代表人用許多不同的方式來選擇(總統、議院,參議院和州官員被分別選舉),這使多數更難足夠的控制政府來侵害少數。
現代意義共和
最寬泛意義上的共和
共和是指不同的主體,尤其是不同政治主體的和諧共處。它是一種狀態,也是一個過程。這是它字面的意思,它的本意。
政治社會意義上的共和
共和是指不同的群體(包括階級、階層)等在社會共同體普遍接受的正義原則(包括法律和道德等)的基礎上各安其分,公正相處。
現代政治概念中的共和
共和有兩個層面意思:一是,指的是不同的政治機構間的各安其分、和諧共處,它包括政治體系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主要部門;二是,指的是不同政治群體和政治力量,如政黨、區域、民族,乃至國家之間在憲法、法律和國際法基礎上各安其分的過程和狀態。
憲政共和
就現代民主政治而言,共和是在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政治理念基礎上的共和,在法治國家就表現為憲政,也以稱之為“憲政共和”。
就國家形態而言,現代國家可以分為三種:君主立憲制、議會總統制和總統制,無論其君主或國家元首是否有實際的政治權力,也無論政府是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還是由民眾選舉出的議會(政黨代表)間接選舉產生,它都意味著兩個原則:真實的、自由的民主選舉,以及在此基礎上確立的不同政治機構、群體、力量之間的責任關係,而這種關係是由憲法確立並予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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