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於2010年12月28日印發,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點而制定本制度。

信息

拼音:jī céng yī liáo wèi shēng jī gòu cái wù zhì dù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於2010年12月28日印發,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政府舉辦的獨立核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保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
第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準確進行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活動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領導下,由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財務核算機構或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可實行會計委託代理記賬。
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具體辦法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預算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八條 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政府在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格界定服務功能,明確使用適宜設備、適宜技術和國家基本藥物,核定任務和收支的基礎上,採取定項定額或績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補助,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審核批覆。
第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經批覆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職能、衡量有關部門核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預算。
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要按照規定程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對財政部門批覆調整的事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績效考核,並按要求報送績效考核報告。
主管部門每年都要結合核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分析和評價預算執行效果,並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評比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財政補助預算安排和結算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及時分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收支與財政核定的收支預算之間的差額及其變動原因,對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套用於抵頂下一年度預算中的財政補助收入;對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應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實行財務集中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由財務集中核算機構會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報預算決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一般診療費收入和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一般診療費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基本建設補助收入、設備購置補助收入、人員經費補助收入、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等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 醫療收入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出包括醫療衛生支出、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攤費用:
(一)醫療衛生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醫療支出和公共衛生支出。
1.醫療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材料成本、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等。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2.公共衛生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公共衛生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材料成本、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等。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和設備購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醫療衛生支出、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損失等。
(四)待攤費用,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組織、管理醫療活動等所發生的需要攤銷的各項費用。期末將待攤費用合理分攤到有關支出。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畫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二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和國家關於藥品採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收支結餘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收支結餘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包括業務收支結餘和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當期各類收支結餘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餘=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醫療衛生支出-其他支出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第二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於年末將業務收支結餘扣除限定用途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後,轉入結餘分配,年末結餘為正數的,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等專用基金,剩餘部分轉入事業基金;年末結餘為負數的,不得進行分配,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和分配結餘。結餘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嚴格禁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外投資。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期限超過3年以上,確認無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核銷。
存貨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和其他材料等。
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並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餘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製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分為四類:房屋及建築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批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後應儘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記入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記入當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根據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入的單獨計價的套用軟體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第三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轉讓無形資產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應繳款項、應交稅費、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第三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三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借入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不得發生融資租賃行為。
第四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八章 淨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淨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
第四十二條 淨資產包括固定基金、事業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和未彌補虧損。
(一)固定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形成的資金占用。
(二)事業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定的用於彌補虧損的淨資產。包括從結餘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資產評估增值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如事業基金滾存較多,在編制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三)專用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提取、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醫療風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衛生支出中計提、專門用於支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不得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獎勵基金是指執行核定收支等預算管理方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年度終了對核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合格後,可按照業務收支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績效工資的實施用於職工績效考核獎勵。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定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資金。
(五)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財政補助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單位,並相應劃轉財政補助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四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檔案。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第四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淨資產變動表、績效考核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資產變動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淨資產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經費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經費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結餘率、資產負債率、支出構成及次均費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五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監督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支管理的監督、資產使用管理的監督等主要內容。採用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等監督方式。
第五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會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並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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