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定義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包括哪些種類?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通過籌集各方資金或通過財政預算,對勞動者在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等勞動風險,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資收入或經營收入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從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現行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種。
分析: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共同特點是都以保障人身生老病死傷殘的風險為目的,不同點在於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而商業保險具有盈利性
社保特點
1.保障性: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2.法定性:國家立法,強制實施。
3.互濟性:實行收入再分配。
4.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範圍廣。
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意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適用範圍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障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繳納事項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徵收單位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傳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施行之日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1999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發布
社保繳費
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納部分按照其實際月工資的34%按月繳納,個人繳納部分按照按照其實際月工資的1%按月繳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企業的開戶銀行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結算方式按月扣繳,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按個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
1.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交費年限: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交費滿15年。
社保發放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為當年度職工月工資水平*20%;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本息和/退休年齡所對應的計發月數。
舉例(以北京地區為例):
大華,45歲,男性,交費15年,2015年退休。
200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162元;
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680元。
領取的基本養老金:
4680*20%(基礎性養老金)+〔(2162+4680)÷2〕×8%×12×15(個人帳戶養老金)*1/120=936元+410.52元
= 1346.52元
分析: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只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用。
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合理利用衛生資源,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的一種社會保險。
八、哪些人需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如何交費?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職工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
九、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有哪些?如何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可支付的醫藥服務範圍主要有四個方面的限定:
一是在指定的可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和購藥;
二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範圍;
三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
四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範圍。
對符合上述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將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舉例一:普通醫療支出(以北京為例)
小華,30歲,因病門診花費5600元,後在三級醫院住院花費36000元,共支出41600元。
報銷:
1)門診費用報銷:(5600元-2000元)×50%=1800元
說明:“2000元”為門診起付線。“50%”為報銷比例。
2)住院費用報銷:
(10000元-1300元)×85%=7395元
說明:“1300元”為起付線。“85%”為報銷比例。
(30000元-10000元)×85%=17000元
說明:根據北京市規定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按85%報銷。
(36000元-30000元)×90%=5400元
說明:根據北京市規定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按90%報銷。
合計:29795元
基本醫療報銷合計:
門診+住院=1800+(7395+17000+5400)=31595元
個人自付合計:
門診+住院=(5600-1800)+(36000-29795)=10005元
舉例二:重大醫療支出(以北京為例)
大華,40歲,因重疾門診花費50000元,後在三級醫院住院花費180000元,共支出230000元。
報銷:
1)門診費用報銷:
(50000元-2000元)×50%=24000元
說明:“2000元”為門診起付線。“50%”為報銷比例。
由於北京市基本醫療門診費用的最高限額為2萬元,所以實際支付為2萬元,其他均為自付。
2)住院費用報銷:
(10000元-1300元)×85%=7395元
說明:“1300元”為起付線。“80%”為報銷比例。
(30000元-10000元)×85%=17000元
說明:根據北京市規定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按85%報銷。
(40000元-30000元)×90%=9000元
說明:根據北京市規定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按90%報銷。
(70000元-40000元)×95%=28500元
說明:根據北京市規定超過4萬元至最高限額的部分按90%報銷。
3)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
(180000元-1300-70000)元×70%=76090元
說明:根據北京市規定按70%報銷,最高限額為10萬元。
合計:61895元
基本醫療報銷合計:
門診+住院+大額醫療=20000+61895+76090=157985元
個人自付合計:
門診+住院+大額醫療=230000-(50000-20000)-
(70000-61895)-76090=72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