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單位

縣級以上部門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工作。

簡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號規定,城市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定,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單位。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檔案;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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