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於2010年12月16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發〔2010〕38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拆遷管理、拆遷補償與安置、法律責任、附則5章52條,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其拆遷不適用本《辦法》。《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株政發〔2006〕21號)予以廢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株政發〔2010〕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定,並按協定約定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賃國有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類的房地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房屋拆遷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實施工作人員,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遷執業證》的自然人。
第四條 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株洲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和安置房(含政府規定優惠價格、對被拆遷住戶提供的定銷商品房)的建設、籌集工作。
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公安、城管、財政、工商、物價、稅務、教育、衛生、自來水、電業、燃氣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需要拆遷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四)拆遷申請書、拆遷計畫及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前款第(一)項屬非國有投資建設項目的,其建設項目批准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前款第(四)項所提供的資料,應當載明擬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基本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和期限、拆遷實施步驟、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預算、安置房源、拆遷實施單位及工作人員名單、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護和環保措施)等事項。
市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其提交的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申請人應按照《條例》、《辦法》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合理編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公布實施。
第七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申請人須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拆遷專用存款賬戶,專款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管。
公共基礎設施等財政性投資拆遷項目,其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後方可實施;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的財政性投資拆遷項目補償安置資金預算,有關部門不得將其列入拆遷成本。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拆遷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房屋拆遷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涉遷居民戶數在120戶以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被拆遷人享有聽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申請,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意見。聽證意見作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政策、拆遷補償補助標準、產權調換房源信息、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名稱及工作人員名單等事項,並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拆遷範圍;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房屋拆遷許可及有關手續。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三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房屋抵押關係。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在拆遷範圍內予以公告。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委託具有拆遷資質的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涉及重大利益的公益性項目,拆遷人應當委託二級以上資質的國有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應向拆遷實施單位支付拆遷實施服務費,具體指導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拆遷實施單位的選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實施單位的資質等級、社會信譽度、現有項目完成情況,確定3至5家拆遷實施單位供拆遷人選擇。拆遷人應當與被選定的拆遷實施單位簽訂拆遷委託契約,並在拆遷委託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拆遷資格證制度。接受拆遷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類的房地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並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拆遷業務。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拆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城市房屋拆遷實施工作人員應當在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執業證》後,方可從事房屋拆遷實施工作。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的單位其持證上崗工作人員不得少於8人。
第十八條 除拆遷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城市房屋拆遷都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拆遷房屋估價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的日期為準。
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後,方可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協調能力、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結合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決定是否備案登記。
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機構,不得接受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委託,不得出具拆遷評估報告或價格諮詢報告等。
第十九條 需進行拆遷分類評估的,拆遷人應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分類評估及確定評估機構的書面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後,在已備案登記的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機構中,根據項目性質、規模等因素,推選3至5家評估機構,通過公開抽籤的方式予以確定。
確定評估機構後,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託契約,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後,應當對拆遷當事人的諮詢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貨幣補償金額已提存,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裁決時,對被拆遷人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其他住宅的,應當裁決以房屋產權調換為補償安置方式;對被拆遷人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可以裁決以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裁決以貨幣補償為補償安置方式。
拆遷非住宅房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裁決時,應以一次性貨幣補償為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進行轉讓,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轉讓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拆除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承擔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築企業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負責,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完畢後15日內到房產、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被拆除房屋及土地的權屬註銷手續,房產、國土資源部門應憑拆遷人提供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鑑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拆遷許可證複印件和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書、國土使用權證書辦理註銷手續。未註銷的不得進行新的房屋產權登記與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損壞房屋各種設施,違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公安、教育、郵政、電信、工商、稅務、廣電、水電氣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託轉學、電話及有線電視遷移、停止供水供電和供氣、工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變更、註銷登記或歇業手續。
城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協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開展工作;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請求,派人參加、見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關拆遷文書的送達工作。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依《條例》、《辦法》和本辦法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在重新購置房地產時,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定書,對購房成交價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被拆遷人依《條例》、《辦法》和本辦法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定書,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築材料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可以實行貨幣補償安置,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具備原地安置條件且被拆遷人提出要求的,原則上實行原地產權調換;因城市規劃不具備原地安置條件的,原則上就近產權調換,也可實行貨幣補償或選擇定銷商品房。
拆遷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有條件的,可實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四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補償金額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應當規定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位置、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簽訂協定。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指導價格》進行補償。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除住宅用房,按實際應搬遷次數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用為每次500元。
拆除生產、經營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合理開支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且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5‰,但每戶每月最少不低於700元。
拆遷住宅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價的7‰,停產停業補助時間一般為3個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按提前搬遷的時間適當增加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應在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明確過渡期限。安置房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月。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自行安排周轉房,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延期內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超過一年後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標準的3倍支付;
(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外,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延期內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超過一年後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對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並按協定約定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拆遷人可以給予下列獎勵和獎勵性補貼:
(一)按期搬遷獎勵: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5%;
(二)提前搬遷獎勵:根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時間,分階段、分檔次,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220元;
(三)獎勵性補貼: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30%,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15%;
(四)拆遷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給予尋找房源補助費3000元。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單價不足下列標準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類區磚混結構:22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20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800元/平方米;
二類區磚混結構:2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8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600元/平方米;
三類區磚混結構:18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6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400元/平方米;
其它類區磚混結構:16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4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200元/平方米。
以上類區的劃分以《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株洲市城區基準地價更新成果的通知》為依據。
第四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無法改善自身居住條件的被拆遷人和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實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築面積低於下列標準的(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併計算面積),拆遷人對自願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拆遷人應當增加面積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為:被拆遷房屋在一類區原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類區原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類區原建築面積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類區原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由拆遷人分別按同類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補償價值標準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其補足面積部分只按評估價格計算補償價值,不計算其它補償。
以上類區的劃分以《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株洲市城區基準地價更新成果的通知》為依據。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權屬證書登記為準,房屋、土地權屬證書登記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以登記簿記載為準。已改變房屋用途的,以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的批准檔案為依據。
第四十五條 因歷史原因,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臨街一樓住宅房屋改作營業用房,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產權人、房屋位置與工商稅務登記的證照一致,並在拆遷公告發布前連續合法經營、有納稅記錄3年以上的,可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增加50%進行補償。
營業面積以實際用於營業的自然間計算;營業與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間的,以該自然間一半的面積計算。
第四十六條 因歷史原因,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對單位自管辦公用房、廠房、車間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使用,現居住使用人為單位安排居住的,可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現居住使用人在本市規劃區內另有自有房屋的,或不具備公房承租條件的,現居住使用人應按期騰退房屋,由拆遷人對房屋產權人進行補償;
(二)現居住使用人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其他房屋、且不能改善居住條件的,由房屋產權人另行調劑房屋供現居住使用人居住,拆遷人對房屋產權人進行補償;房屋產權人不能另行調劑房屋供現居住使用人居住,不能負責按期搬遷騰房的,由拆遷人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將被拆遷房屋補償價格的80%付給現居住使用人、20%付給房屋產權人;或者用住宅房屋對房屋產權人實行產權調換後,由現居住使用人繼續居住。
第四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保全和公證提存。
(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產及附屬物;
(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給予處罰的,依照《條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房屋拆遷一方當事人脅迫、侮辱、毆打另一方當事人,妨礙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的,或採取非法手段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其拆遷不適用本辦法。《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株政發〔2006〕2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指導價格

附屬檔案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指導價格
表一

類別 住宅 金額
1 ①牆:進口牆漆或牆紙、局部牆面帶裝飾造型或固定櫃②地:中、高檔實木地板(紫檀、柚木、雲香等),或800×800鏡面磚,中、高檔仿古磚,中、高檔花崗岩地面磚③天棚:多級造型頂④門窗:花梨門、胡桃木門、黑檀木門等造型門,鋁合金(塑鋼)窗及木質窗套,不鏽鋼防盜網⑤廚衛:雙飾面板或中高檔整體櫥櫃,中檔潔具,全瓷防滑地磚,中、高檔牆磚,鋁扣板吊頂,整體浴室 420元/平方米
2 ①牆:國產中、高檔牆漆,固定櫃②地:中檔實木地板(金不換、樺木地板等),中、高檔仿實木地板或600×600鏡面磚,中檔仿古磚,中、低檔花崗岩地面磚③天棚:二、三級吊頂或石膏大板二、三級吊頂④門窗:普通面飾板(櫸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門及包窗套、鋁合金(塑鋼)窗,不鏽鋼防盜網⑤廚衛:雙飾面板或中高檔整體櫥櫃,中檔潔具,普通防滑地磚、牆磚,鋁扣板吊頂,整體浴室 320元/平方米
3 ①牆:國產中、低檔牆漆或噴塑牆面,固定櫃②地:中檔複合地板、小塊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磚③天棚:石膏一級吊頂帶造型或木線造型④門窗:水曲柳木板包門套、包窗套,水曲柳牆裙,不鏽鋼防盜網⑤廚衛:整體櫥櫃、浴室,普通防滑地磚、牆磚,塑扣板吊頂。 240元/平方米
4 ①牆:888塗料②地:普通複合地板,普通地磚③天棚:石膏一級吊頂或塑扣板吊頂④門窗:水曲柳木板包門套、包窗套⑤廚衛:普通防滑地磚、牆磚,塑扣板吊頂 160元/平方米
5 ①牆:888塗料②地:普通地磚③天棚:石膏線、木角線④門窗:水曲柳木板包門套或中、低檔有色調和漆門及門窗包套⑤廚衛:馬賽克或普通釉面磚、牆磚、瓷片 80元/方米
6 牆面、天棚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門窗 0

表二
類別 營業用房 金額
1 ①不鏽鋼(或鈦金)與玻璃結構大門,或木製框架鋁塑板(或防火板飾面)與玻璃結構大門,大型全玻璃或金屬與玻璃結構展示櫃窗,或木製框架鋁塑板(或防火板飾面)與玻璃結構展示櫃,品牌形象背景,不鏽鋼(或鈦金)飾面與木製結構包柱、不鏽鋼或鐵藝木扶手等②牆:進口牆漆牆面或牆紙、木質牆裙上刷清漆③天棚:輕鋼龍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頂,普通二、三級吊全頂④地:進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崗岩、600×600玻化石鏡面磚、仿古磚,高檔仿實木地板 500元/平方米
2 ①木製飾面與玻璃結構大門,木製飾面與玻璃結構展示櫃②牆:國產中、高檔牆漆③天棚:輕鋼龍骨石膏板平面吊頂,局部木質吊頂或鋁扣板④地:中、低檔大理石、花崗岩,600×600全瓷拋光鏡面磚,中檔仿實木地板 380元/平方米
3 ①木製飾面與玻璃結構大門,木製飾面與玻璃結構展示櫃②牆:國產中、低檔牆漆③天棚:輕鋼石膏平面吊頂,普通二、三級四邊吊頂,塑扣板吊頂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磚,中檔複合地板 240元/平方米
4 ①牆:888塗料②天棚:輕鋼石膏平面吊頂,普通二、三級四邊吊頂,塑扣板吊頂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磚,普通複合地板 120元/平方米
5 ①牆:888塗料②天棚:石膏四邊走線,木製四邊走線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磚 80元/平方米
6 牆面、天棚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門窗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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