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算
土地收益金的測算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土地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權按照用途主要分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幾大類,不同用途收費標準不一樣;
(2)房屋所處位置的土地級別不同,地價標準不同;
(3)房屋所在樓層不同,地價標準也不同。
因此,房屋面積一樣,所繳納的土地收益金可能會不一樣。
管理
1、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①將劃撥或出讓土地(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出租的; ②將劃撥土地用於有償經營活動或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
③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進入市場進行商業活動的。
2、辦理程式:
土地權利人提交相關要件→經辦人受理→審核材料與登記→約時間現場看地測量→審理合格(有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會審小組會審)→轉入租賃證登記程式。
3、提交要件:
①權利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宗地圖;
②改變土地用途的提交該宗地《國有土地出讓契約》;
③權利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及身份證;
④單位提交《營業執照》(或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
⑤租賃契約或聯營協定。
相關法律
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於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建委(建設廳):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房地產市場的不斷擴大,對促進國民 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都產生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房地產交易市場剛剛形成,巨觀調控 和微觀管理還很不健全,使房產價格上漲過猛,房地產交易中部分屬於國家的土地收 益流向了單位和個人,給國家造成了損失。為了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解決城鎮 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促進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決定暫時實行在 房地產交易中國家收取部分國有土地收益的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未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經房地產交易市場由當事人協定出 售、出租的城鎮國有土地上的各類房屋(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應 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二、徵收土地收益金要有利於促進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發展、合理調節國家、單位 和個人的利益,使房地產交易價格保持合理水平,並為向土地有償出讓、轉讓過渡創 造條件。
三、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築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 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一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二倍以 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三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 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上述比例從超過限額標準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 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
實行收取國有土地收益金辦法後,凡過去地方在房地產交易中採取的收取環境差 率、超標費、罰款等措施同時廢止。
四、土地收益金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情況與其他交 易資料一同放入產權產籍檔案,以便與今後按照國家及各地制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 讓辦法再行交易時相銜接。
五、土地收益金作為財政收入上繳當地財政,按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城 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六、在房地產交易中,為了有效地解決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克服偷漏國家稅 費現象,對房地產買賣要實行先評估價格後交易,並對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按 評估價格計取稅費。各級物價部門、房地產部門要共同做好價格評估,推行掛牌交易 ,對成交價格實施登記審驗、進行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物價部門所需業務費用,可 從現行房地產交易管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做為補充,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物價部門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商確定。
七、各地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注意總結經驗。物價部門、房地產管理部 門要與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對進行私下交易、哄抬房價、隱價瞞價、偷漏稅費等 擾亂房地產市場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 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備案。
補交經適房土地收益金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五年內不得上市出售。超過五年出售、且出售人能夠提供由西安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統一其出售的證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出售人不能提供該出售證明的,西安市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應對其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分收取相應價款15%的土地收益金。
經濟適用住房再次出售的,仍按上款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免收土地收益金的,仍為經濟適用住房,西安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中標註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面積;收取土地收益金的,視為商品房。
房地產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繳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國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大連市關於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範圍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各類房地產進行轉讓、出租的,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均須繳納土地收益金。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繳納土地收益金:
(一)按市政府規定須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地價款的;
(二)單位實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職工出售公房和以優惠價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
(三)實行國家指令性租金標準的;
(四)經市政府批准免繳的。
第四條 房地產轉讓,轉讓人在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轉讓手續時,須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土地收益金。房地產轉讓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房地產交易所徵收。
第五條 以協商議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時,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或分年度繳納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房屋租賃登記管理中心徵收。
第六條 土地收益金在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收繳後,全額上繳財政。市財政局從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百分之二的業務費返撥給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繳納人或代繳納人應按規定及時繳納土地收益金。逾期繳納的,每逾期一日按應繳納金額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