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範圍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各類房地產進行轉讓、出租的,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均須繳納土地收益金。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繳納土地收益金:
(一)按市政府規定須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地價款的;
(二)單位實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職工出售公房和以優惠價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
(三)實行國家指令性租金標準的;
(四)經市政府批准免繳的。
第四條 房地產轉讓,轉讓人在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轉讓手續時,須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土地收益金。房地產轉讓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房地產交易所徵收。
第五條 以協商議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時,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或分年度繳納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房屋租賃登記管理中心徵收。
第六條 土地收益金在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收繳後,全額上繳財政。市財政局從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百分之二的業務費返撥給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繳納人或代繳納人應按規定及時繳納土地收益金。逾期繳納的,每逾期一日按應繳納金額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不繳或少繳土地收益金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應繳或少繳金額的3倍以內處以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須使用統一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額上繳財政。
第九條 市內四區外的縣(市)、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或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收益金收繳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