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管理,保障和促進土地收購儲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是指財政撥款、銀行貸款等專項用於土地收購補償、土地開發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管理是依照國家財政政策、法律、法規,對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結算進行全過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證資金安全、滿足資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設定財務機構,負責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籌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土地收購儲備業務具有公益性、經營性、壟斷性的顯著特點,在國有土地實行資本運作的過程中,財政部門應按土地收購儲備業務的特殊性質,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存款、貸款等金融服務工作,擇優委託專業銀行負責辦理。在授信銀行建立基本帳戶,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第六條 市財政局對儲備土地出讓取得的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儲備土地出讓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直接繳入市財政專戶;土地收購補償、開發整理、支付利息和費用等方面的支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另行下撥。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的土地收購資金計畫和委託,代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辦理銀行貸款業務。所籌集資金納入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賬戶,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年度資金收支計畫,並按擬儲地塊編制分項資金收支計畫,實行項目資金計畫管理。
第九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經市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執行;分項收支計畫報市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土地儲備計畫發生變動,須相應調整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年度收支計畫和分項收支計畫。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要嚴格執行資金收支計畫,嚴禁隨意突破計畫範圍,防止資金積壓和資金超支。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多渠道籌集土地收購儲備資金,最佳化籌資方案,降低籌資成本和費用。
第十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其他借款、預收定金、土地儲備風險資金、社會融資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財政撥款指市財政部門撥入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的資金,以及安排返還的土地收益金(此收益金主要用於擴充土地收購儲備周轉金)。
第十五條 銀行貸款指為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向金融單位融資借入的資金。在申請辦理借款時應向委託銀行提交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年度資金收支計畫、會計報表以及委託銀行需要提交的檔案、資料,申請和取得年度貸款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根據土地收購儲備業務的資金需要,向銀行提交儲備地塊的收購契約、儲備方案、分項資金收支計畫和貸款所需的檔案、資料,按規定申請和取得授信貸款。
第十六條 其他借款指為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向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
第十七條 預收定金指以預出讓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預購用地定金。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風險資金指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從上繳財政專戶的土地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計算撥付建立的風險資金。土地儲備風險資金只能用於彌補土地收購儲備業務中出現的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市政府調劑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額。
第十九條 社會融資指按國家規定向單位、個人發行土地儲備債券、募集土地儲備股份獲得的收入。
第二十條 其他收入指儲備土地及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在出讓前通過出租、抵押等開發利用獲得的收入,存款和貸款相抵後的利息淨收入。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要根據年度和分項資金收支計畫、地塊收購契約和方案,按對象、進度合理調配、使用資金,市財政部門派員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土地收購、前期開發整理、儲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要以每一地塊為核算單位,分別計入土地收購、儲備和開發成本,實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要依據儲備計畫、市場狀況和地塊質量,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量和儲備周期,加快資金周轉,降低儲備成本,減少運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土地收購補償費、土地開發整理費、土地儲備管理費。除此以外的費用嚴禁在成本開支範圍列支。
第二十五條 土地收購補償費指用於土地徵用、收回、收購和安置補償的費用及置換土地的價差支出。補償標準須按《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土地估價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並嚴格執行。特殊情況需超標準補償的,須由市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土地開發整理費是指在儲備土地出讓前,以提升土地的經濟價值為目的,對土地進行平整和基礎設施建設而發生的工程費用。
土地開發整理要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土地開發整理的開支標準要根據國家和省統一的工程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單位估價表確定,並按經確認的實際工程量,據實結算工程價款。
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管理費指用於土地收購、儲備、開發、整理和出讓全過程的直接和間接費用,包括以地塊為核算對象的土地管理費、土地交易費和存款、貸款利息收支相抵後的利息淨支出。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風險金的使用,必須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 未經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不得用於非土地儲備事項的質押、擔保、對外借款。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於非收購儲備事項的支出。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要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按期(月、季、年)按進度分項目進行結算,並編制年終決算報表。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度嚴格收支管理,認真核算成本,及時、足額繳納有關稅費,按時歸還各類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條 土地收益金專項用於擴充土地收購儲備周轉金時,其資金總規模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確定。
原按2%返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出讓金,仍按雲財綜字〔92〕172號和雲財綜字〔95〕66號檔案的規定,以2000年為基數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日常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按業務工作需要核撥,實行總量包乾、單獨核算。單獨編報會計決算報表。工資標準按昆人勞通〔2000〕119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
市土地儲備中心的財務收支,不得與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的土地儲備資金相混淆,必須嚴格區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的會計核算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儲備土地出讓業務收入和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要根據土地儲備業務的發展需要,建立健全財務機構、財務制度,合理配置財務人員,加強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定期向市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財務狀況報告,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要對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分析,不斷加強對資金運作過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審計部門依據審計法規,對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收支、使用、管理進行日常和定期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和上繳市財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