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政辦[2010]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溫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功能轉變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評估收繳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八日
溫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功能轉變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評估收繳暫行辦法
為認真貫徹實施《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溫州市中心城區功能轉變和產業結構最佳化的實施意見(試行)》(溫政發[2008]87號),加快中心城區“退二進三”步伐,制定本辦法。
一、地價評估確定程式
改變土地用途的地價差價經土地評估機構測算,市國土資源部門地價評估專題會審小組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臨時改變建築功能的土地收益金經土地評估機構評估測算,市國土資源部門地價評估專題會審小組審核確認後收繳。
二、地價評估計算
(一)改變土地用途的地價計算:所在級別的標準地價×不同條件下相關修正係數(見附屬檔案1)。
(二)臨時改變建築功能的土地收益金計算:土地收益金=改變用途的總地價差×年租售比×臨時年限。其中,2010年年租售比採用溫州商業物業平均3%的租售比。
三、地價等級劃分及標準
(一)中心城區劃分為2個地價等級區域,已納入市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的城市改建區範圍的濱江商務區和行政中心區除外。
(二)原二產用地的地價按用地面積計算(拆舊建新項目,不再計算原建築物的折舊現值),改變功能後的三產用地地價按樓面價計算。
(三)標準地價以現有市場價格為參照,並體現政府的鼓勵政策。對等級區域的標準地價實行一年一調整的方法組織實施(2010年標準地價見附屬檔案2)。
四、改變功能的監管措施
(一)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讓契約中應明確約定受讓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在改建項目竣工驗收後5年內不準轉讓(以土地驗收時間為準),5年後要求轉讓的,必須按原審批的三產用途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掛牌整體轉讓,並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在規定不得轉讓的時間內擅自進行整體或分割轉讓的,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及相關的房地產證書。
(二)改變土地用途的,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憑原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合組建成立新的法人,並以新設法人名義直接向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相關協定聯合投資建設,竣工後各土地使用權人按原有用地面積的比例分攤改建後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並辦理相關的房地產證書。
(三)改變土地用途或臨時改變建築功能的,必須按已審批的三產項目(用途)開展經營活動,需要調整經營項目的,須經規劃部門審批,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重新評估,需補繳土地差價款或土地收益金的按規定補繳。
(四)臨時改變功能到期的,規劃部門若批准延長臨時改變功能時間的,企業應重新評估並續交土地收益金。不按規定續交土地收益金或未批准延長臨時改變功能的,規劃部門按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工商部門應依法吊銷其經營三產項目的營業執照。
(五)對中心城區範圍以外的區域,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實施“退二進三”的,其土地出讓金收繳標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委託評估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五、本辦法實施中的未盡事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1、溫州市地價修正係數
2、溫州市2010年標準地價
附屬檔案1:溫州市地價修正係數
區位因素分類
①優:1.15
②較優:1.07
③級別平均:1.0
④較劣:0.93
⑤劣:0.85
三產用途分類
①商業用房(包括批發、零售、餐飲、酒吧等):1.0
②金融、辦公、娛樂服務、專業批發市場用地:0.9
③賓館:0.8
④營利性教育、醫療、體育、科研、慈善、公共設施服務用地等:0.5
商業樓層分類
①層次一層:1.4
②層次二層:1.0
③層次三層以上:0.7
臨主街深度分類
①20米以內:1.4
②20—30米:1.3
③30—40米:1.2
④40—50米:1.1
⑤50—60米:1.0
⑥60—75米:0.9
⑦75—90米:0.8
⑧90—110米:0.75
⑨110米以上:0.7
附屬檔案2:溫州市2010年標準地價
級別 範圍 三產標準樓面地價(元/平方米) 工業標準用地地價(元/平方米)
一級 甌江以南與勤奮路、過境路、錦繡路、溫瑞塘河、溫州大道、湯家橋路、機場路、
蒲江路圍合部分(包括所經道路兩側路邊地塊) 8000 3600
二級 一級地以外,中心城區以內。 6000 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