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分類

土地利用分類

土地利用分類是區分土地利用空間地域組成單元的過程。這種空間地域單元是土地利用的地域組合單位,表現人類對土地利用、改造的方式和成果,反映土地的利用形式和用途(功能)。土地利用分類是為完成土地資源調查或進行統一的科學土地管理,從土地利用現狀出發,根據土地利用的地域分異規律、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土地利用情況,按照一定的層次等級體系劃分為若干不同的土地利用類別。

基本闡釋

聯合國環境統計術語表裡邊也對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分類、土地覆蓋進行了闡釋:

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對應於地區的社會-經濟描述(功能層面):區域作為住宅、工業或商業用途,農業或林業,娛樂或保存用途等。也可能與土地覆蓋相關,以此來推斷土地利用或逆推。但情況往往更複雜,聯繫也不是那么明顯。與土地覆蓋相反,土地利用是難以'觀測'的 。例如,往往難以決定,草原否是被用於農業用途。區分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蓋和他們的定義已普遍影響到分類系統、數據採集和信息系統的發展。

(Land use corresponds to the socio-economic description (functional dimension) of areas: areas used for residential, industrial or commercial purposes, for farming or forestry, for recreational or conservation purposes, etc. Links with land cover are possible; it may be possible to infer land use from land cover and conversely. But situations are often complicated and the link is not so evident. Contrary to land cover, land use is difficult to 'observe'. For example, it is often difficult to decide if grasslands are used or not for agricultural purposes. Distinctions between land use and land cover and their definition have impac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lassification systems, data collection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in general. )

分類意義

分類提供土地覆蓋以及土地利用中涉及的人類活動類型等信息。它也可能有助於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潛在的土地利用多樣性。[2]

Classification providing information on land cover and the types of human activity involved in land use. It may also facilitate the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s on, and potential or alternative uses of land.

土地覆蓋

土地覆蓋對應於一個(生物)物理描述的地球表面。那就是其中覆蓋或目前涵蓋了地上。這說明,使各種生物物理類加以區別-基本上,不同地區的植被(樹木、灌木、田野、草坪) ,裸土,硬表面(岩石、建築物),濕區和水體(河道、濕地) 。

Land cover corresponds to a (bio) physical description of the earth's surface. It is that which overlays or currently covers the ground. This description enables various biophysical categories to be distinguished - basically, areas of vegetation (trees, bushes, fields and lawn), bare soil, hard surfaces (rocks, buildings) and wet areas and bodies of water (watercourses, wetlands).

根據眾多文獻總結,土地利用分類有三種:1、土地形式分類。又叫土地資源/土地覆蓋分類;2、土地利用分類。也叫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土地功能分類、土地用途分類;3、兩者綜合分類。

依據與定義

土地利用分類 土地形式分類/土地資源分類/土地覆蓋分類 反映人類對土地利用改造的形式, 反映土地利用本身的內在自然特徵。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土地功能分類/土地用途分類 依據不同地域單元上的人類活動, 即土地利用地域單元的功能或用途。

綜合分類體系,簡稱為土地利用/ 土地覆蓋分類體系 實質上, 這個標準是模糊了功能和形式的區分。同時考慮功能和形式, 一般不加區分。

分類相關

分類體系

《關於我國土地利用分類問題的討論》一文中提到三種分類體系:(1) 土地利用分類體系; (2) 土地資源/ 土地覆蓋分類體系; (3)土地利用類型與土地資源/土地覆蓋類型相結合的綜合分類體系,常簡稱為土地利用/土地覆蓋分類體系。

Rind D & Hudson R

城市土地利用分類樣圖 城市土地利用分類樣圖

在Land Use一文中指出了形式分類標準。他認為土地利用分類應反映人類對土地利用改造的形式, 反映土地利用本身的內在自然特徵。據此, 一般地將土地利用分為: 林地、草地、水域、建築、開闊地、石山、冰川、沙漠等, 並按形式繼續分為亞類, 甚至更詳細的級別類型。如:建築用地類型可以分為: 高層建築、低層建築、道路、開闊地等。

Mather A. S

在Land Use一書中提到了土地功能分類標準。強調土地利用分類依據不同地域單元上的人類活動, 即土地利用地域單元的功能或用途。Clawson 和Stewart 定義為主導的人類和土地相關的人類活動。由此, 可先將土地分為已利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兩大類, 在已利用土地中根據土地利用部門分出第二級十類, 即種植業用地(耕地)、園藝和園林業用地(園地)、林業用地(林地)、畜牧業用地(牧草地)、交通用地、居民點用地、獨立工礦用地、國防用地、娛樂旅遊用地、漁業用地等, 然後每一部門用地還可分出第三級。

Burley J

在Land use and land utilization一文中提到綜合分類標準的概念。實質上, 這個標準是模糊了功能和形式的區分, 代之以土地覆蓋(Land Cover) 的概念。1961 年Burley 提出土地覆蓋是指由人工建設和各種植被對土地表面的覆蓋 。在分類運用中, 許多研究者便同時考慮功能和形式, 一般不加區分, 邏輯性較差。如美國70 年代地質調查時擬定的土地利用調查分類系統, 分9個大類、37個亞類, 其中大類為: 城市或建設用地、農用地、牧地、林地、水域、濕地、荒地、凍土、多年積雪或冰。

左大康

在《現代地理學辭典》中提到:土地覆蓋/土地利用(LC/LU)分類是隨著遙感技術發展而出現的針對土地分類的新概念。土地覆蓋側重於土地的自然屬性,是被自然營造體和人工建造物所覆蓋的地表諸要素的綜合體的反映,遙感影像分類可對所有地表覆蓋物(包括已利用和未利用)進行分類;而土地利用則側重於土地的社會屬性,是人類根據土地的自然特點,按照一定的經濟、社會目的,採取一系列生物、技術手段,對土地進行長期或周期性的經營管理和治理改造活動。土地利用是一個把土地的自然生態系統變為人工生態系統的過程,是自然、經濟、社會諸因素綜合作用的複雜過程,土地利用的方式、程度、結構及地域分布和效益,既受自然條件影響,更受到各種社會、經濟、技術條件的約束,而且社會生產方式往往起決定性的作用。土地利用是土地覆蓋變化的最直接和主要的驅動因子。

Antonio Di Gregorio

在Land cover classification system(LCCS):classification concepts and use manual一文中提到:土地覆蓋(Land Cover)是指在地球上陸地表面的各種生物或物理的覆蓋類型,包括地表的植被(天然或種植)、人類的建設用地(建築、道路等)、湖泊、冰川、裸岩和沙地等,主要描述地球表面的自然屬性。隨著全球變化科學的研究和對地觀測技術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上對土地覆蓋的概念進行了深化,對土地覆蓋及其特徵的含義有了新的理解,土地覆蓋不再僅僅被看作單一的土地或植被類型,而是土地類型及其所具有的一系列自然屬性和特徵的綜合體。如地表覆蓋的生物物理、生物地球化學特徵及生態環境要素與土地覆蓋類型是密切相關的,正是它們之間複雜的相互作用,才形成了地球表面多樣的生態系統及景觀,並對地球表層系統(包括大氣圈、水圈等)產生重要影響。

《中國百科大辭典》

而《中國百科大辭典》對土地覆蓋和土地利用有更為詳細的闡述:土地覆蓋是指被自然營造物和人工建造物所覆蓋的地表諸要素的綜合體,是隨遙感技術發展而出現的一個新概念,其含義與“土地利用”相近,只是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土地覆蓋側重於土地的自然屬性,土地利用側重於土地的社會屬性,對地表覆蓋物(包括已利用和未利用)進行分類。如對林地的劃分,土地覆蓋依據林地生態環境的不同,將林地所處的生態環境的不同,將林地分為針葉林地、闊葉林地、針闊混交林地等,以反映林地所處的生態環境、分布特徵及其地帶性分布規律和垂直差異。土地利用從林地的利用目的和林用方向出發,將林地分為用材林地、經濟林地、薪炭林地、防護林地等。但兩者在無多情況下有共同之處,故在開展土地覆蓋和土地利用的調查研究工作中常將兩者合併考慮,建立一個統一的分類系統,統稱為土地利用/土地覆蓋分類系統。

用途分類

同時也總結出土地形式分類與土地用途分類的區別與聯繫:

1、對某些土地,形式分類和用途分類是從兩個方面進行評價,但實質一樣。如:形式分類叫林地,而用途分類叫林業用地。

2、形式分類從土地本身的自然特徵著手,反映土地利用本身內在自然特徵;而用途分類則根據人類在不同地域單元上的活動來區分土地。簡單地說,形式分類偏重於自然屬性,而用途分類偏重於社會經濟屬性。

3、某一形式土地的功能可能不止一種,如: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中的河流水面,其用途有航運、養殖、供水等等,因此用功能分類就不能描述其特性,於是就用形式分類對其進行分類。

4、具有某功能的土地的形式可能不止一種,如:工礦倉儲用地中的採礦用地,其形式有露天礦山、砂場、鹽田等等,用形式分類就不能概括這一類土地,於是就用功能分類對其進行分類。

5、對於城市地塊,土地用途分類占的比例要相對大一點,而形式分類更多用於人類活動影響相對較小的非城市地塊。

6、對於土地利用,單純的形式分類或用途分類都不能很好地闡述土地利用的情況。只有把形式分類和用途分類置於同一體系中,才能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很好的詮釋。

分類標準

2017年11月1日,經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並實施了新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新版標準秉持滿足生態用地保護需求、明確新興產業用地類型、兼顧監管部門管理需求的思路,完善了地類含義,細化了二級類劃分,調整了地類名稱,增加了濕地歸類,將在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中全面套用。

新版標準規定了土地利用的類型、含義,將土地利用類型分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個一級類、72個二級類,適用於土地調查、規劃、審批、供應、整治、執法、評價、統計、登記及信息化管理等。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21010-2017)

土地利用分類 土地利用分類

作用意義

它是土地利用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確定土地利用統計體系和土地利用圖製圖單元的基礎和依據。科學地進行土地利用分類,不僅有助於提高土地利用調查研究與製圖的質量,也有利於因地制宜、合理地組織土地利用和布局生產。蒞土地利用分類中,既要突出利用程度上的差別和加強利用的可能性,又必需考慮一定層次等級的系統性。首先根據已利用、未利用和難於利用分出第一層。在已利用土地中,根據國民經濟各主要部門劃分出第二層。即包括農業、牧業、林業、漁業、工礦、交通、城鎮居民點等各類生產建設用地。每一部門用地中根據利用方式和利用方向等分出第三層。如耕地可按水利條件、地形條件再細分,甚至還可根據耕作制度與作物組合分出第四層。如此由大到小,由粗到細,體現一定的邏輯性和層次等級的系統性。通常可根據土地利用調查與製圖目的要求及製圖比例尺的不同,相應選擇精細程度不同的分類層次等級體系,採用不同底色、線條、符號和註記相結合的方法,在土地利用圖上表達出來。如20世紀80年代,由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主持編制的中國1∶100萬土地利用圖,制定了較為詳細的三級土地利用分類系統,第一級根據國民經濟各部門用地構成劃分出10個類型,第二級主要根據土地經營方式劃分出42個類型,第三級主要根據農作物熟制或農作物組合、林種、草場類型等劃分出35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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