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能源機構是總部設於法國巴黎的國際間政府組織,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為應對能源危機於1974年設立。
起初國際能源機構致力於預防石油供給的異動,同時亦提供國際石油市場及其他能源領域的統計情報。國際能源機構對28個成員國起到了政策顧問的作用,也為一些非成員國,例如中國,印度和俄羅斯等國進行工作。
該組織目前(截至2012年)的委託責任拓展並集中在良好的“3E”能源政策,即能源安全,經濟發展以及環境保護,後者致力於減輕氣候變化。國際能源機構在提升可替代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理性能源政策以及國際間能源技術合作等起到了作用。
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要求總石油庫存保持在至少相當於前一年90天淨進口量的水平。
2009年7月底,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共持有綜合庫存約43億桶原油。
成立背景
1973年10月,第四次中東戰爭爆發,阿拉伯國家紛紛要求支持以色列的西方國家改變對以色列的庇護態度,決定利用石油武器對抗西方大國。石油輸出國組織的阿拉伯成員國當年12月宣布收回石油標價權,並將其原油價格從每桶3.011美元提高到10. 651美元,從而觸發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最嚴重的全球經濟危機。
持續3年的石油危機對已開發國家的經濟造成了嚴重的衝擊。在這場危機中,美國的工業生產下降了14%,日本的工業生產下降了20%以上,所有工業化國家的經濟成長都明顯放慢,而發動石油戰爭的阿拉伯國家卻因此增強了經濟實力。
為了對付可能出現的新的石油危機,1974年2月召開的石油消費國會議,決定成立能源協調小組以指導和協調與會國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各國在巴黎通過了建立國際能源機構的決定。同年11月18日,16國舉行首次工作會議,簽署了《國際能源機構協定》,並開始臨時工作。1976年1月19日該協定正式生效。
組織架構
理事會
按照《國際能源綱領協定》第50條第1款的規定,理事會“由各成員國的能源部長或高級官員為代表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代表組成”。理事會由煤炭工業顧問委員會和石油工業顧問委員會協助工作。
理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制定國際能源機構的政策,確立成員國的義務,協調該機構內部各機關的工作,批准新成員的加入和發展對外關係;任命國際能源機構的執行主任,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和機構的預算;做出為該機構本身的職能所必需的決定和建議;對有關國際能源形勢的發展,包括任何成員國或其他國家的石油供應問題及其對經濟和金融的影響,進行定期審議和採取適當的行動。不過,在履行最後一項職責時,理事會還應顧及對整個經濟和金融問題負責的有關國際組織的職權和活動。
理事會依多數選出主席和副主席。理事會主席的作用為,和國際能源機構的執行主任一起,制定政策和承擔該機構的組織領導工作,充當理事會的主要公共代言人,完成理事會委託的各項工作和組織會議等。理事會為國際能源機構的最高權力機關。
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主要代表一人或一人以上組成。理事會設立了以下三個常設的委員會;非成員國家委員會、能源研究和技術委員會以及預算和支出委員會。每個委員會都享有建立該委員會的理事會決定所賦予的許可權。管理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
秘書處
秘書處包括五個辦公室:長期合作辦公室,非會員國家辦公室,石油市場和緊急防備辦公室,經濟、統計和情報系統辦公室,能源技術、研究與發展辦公室。
常設小組
國際能源機構建立了四個常設小組:緊急情況常設小組、石油市場常設小組、長期合作常設小組、與石油生產國和其他石油消費國關係常設小組。每個常設小組由各成員國的政府代表一人或一人以上組成。
常設小組的主要職權是為理事會準備報告、提出建議。具體而言,各常設小組應履行《國際能源綱領協定》為其規定的各自的職責,執行由理事會所委派的任何其他任務,審議《國際能源綱領協定》為其規定的各自範圍內的任何事項並向管理委員會報告。此外,各常設小組還可以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項同石油公司進行協商(長期合作常設小組除外)。
國際能源機構爭端解決中心
它負責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石油買賣雙方之間的爭端,或者在執行緊急石油分享計畫期間因石油供應交易而引起的石油交換方之間的爭端。其管轄權來源於有關當事方提交的明確接受其管轄的聲明。爭端解決中心的仲裁程式規則,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相關規則類似。
宗旨
其宗旨是協調成員的能源政策,發展石油供應方面的自給能力,共同採取節約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強長期合作以減少對石油進口的依賴,提供石油市場情報,擬訂石油消費計畫,石油發生短缺時按計畫分享石油,以及促進它與石油生產國和其他石油消費國的關係等。
主要活動
1、在出現石油短缺時,該機構在成員間實行“緊急石油分享計畫”,即當某個或某些成員國的石油供應短缺7%或以上時,該機構理事會可作出決定,是否執行石油分享計畫。該機構各成員國根據相互協定分享石油庫存,限制原油消耗,向市場拋售庫存等措施;
2、該機構還要求各成員國保持一定數量的石油庫存,即不低於其90天石油進口量的石油存量;
3、在加強長期合作計畫方面,該機構採取了加強能源供應的安全;促進全球能源市場穩定;在能源保存上合作;加速代替能源的發展;建立新能源技術的研究與發展;改革各國在能源供應方面立法上和行政上的障礙等措施;
4、開展石油市場情報和協商制度,以便使石油市場貿易穩定和對石油市場未來發展有較好的信心,以及加強與產油國和其他石油消費國的關係;
5、對能源與環境的關係採取應有的行動,如限制汽車、工廠和燃煤的火力發電廠的排放物,對較乾淨的燃料進行研究;
6、該機構定期對世界能源前景作出預測,供全世界參考。
總幹事
克洛德·芒迪(2003-2011)
瑪麗亞·范德胡芬(2011年-)
成員國
28個(2011年):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日本、韓國、盧森堡、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和美國。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也參加會議。
出版物
《石油市場報告》(月報)、《煤炭信息》(年報)、《電力信息》(年報)、《油氣信息》(年報)和《世界能源展望》(每年出版)。
同中國的關係
該機構於1996年10月開始與中國建立聯繫,它認為和中國應當在許多領域加強合作,包括有效利用能源等方面,並邀請中國國家計畫委員會副主任葉青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於1997年5月22~23日在巴黎召開的該機構部長級理事會會議。葉青表示,中國希望不斷加強同國際能源機構的合作與交流。
調停歷史
2005年,國際能源機構在卡特麗娜颶風影響美國石油生產後,於一個月內每天投放了2百萬桶原油。
2008年8月29日,國際能源機構宣布,如果颶風古斯塔夫對墨西哥灣油氣設備造成嚴重破壞,將會投放戰略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