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簡稱E-315,是一個全球性的非政府組織。E-315的任務是促進全球範圍內的信用標準化及其有關活動,以利於國際間信用與服務的交流,以及在知識、科學、技術和經濟活動中發展國際間的相互合作。

含義

“E-315”是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簡稱(標識),其含義 “E” 是全球、國際,“-”是延伸,“315”是誠信、信用,“9000”是標準號。中文含義是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
E-315是一個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其成員由來自世界上20多個國家的信用標準化社會團體、信用機構及參與國際信用標準化建設的企業、個人組成,E-315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與ISO國際質量管理體系有密切的聯繫,中國首批參加E-315的組織機構是中國誠信企業協會[CCEA]、中國誠信企業網、安徽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雲南省金鼎信用評價事務所、湖北省黃石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阿派克信用評價事務所、寧德市誠信企業網、北京誠信是金信用評價有限公司等。E-315和ISO都不是聯合國機構,但他們與聯合國的許多專門機構保持信用交流關係。E-315在全球還有約25個工作組。
E-315:9000標準的內容涉及廣泛,組織立信到個人立信,信用徵信到信用仲裁,其技術領域涉及信用管理技術、網際網路技術、資料庫技術、多媒體技術等。
E-315的主要功能是為人們制訂國際信用標準達成一致意見提供一種機制。其主要機構、成員單位及運作規則都在一本名為E-315技術工作導則的檔案中予以規定,其技術結構在E-315是有70多個分委員會,它們在各國有一個主席和一個秘書處,秘書處是由該國各成員單位組成擔任,目前承擔秘書國工作的成員團體有9個,各秘書處與位於香港的E-315中央秘書處保持直接聯繫。 通過這些工作機構,E-315已經發布了100多個國際信用標準,如單位立信標準(單位信用認證和信用評級)、個人立信標準、信用信息的徵集、發布與傳播標準,信用爭議的調解與仲裁標準,公益性的信用評價、誠信支持標準,信用機構與從業人員的行業自律標準等和有名的E-315:9000信用管理系列標準。

由來

國際信用標準化活動最早開始於電子領域,於2000年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國際信用標準化機構——國際信用聯盟,國際信用聯盟的工作由於歷史原因在2002年終止。2003年,來自7個國家的代表在香港召開會議,決定成立一個新的國際信用組織,其目的是促進國際間的合作和信用管理行業標準的統一。於是,E-315這一新組織於2003年1月1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香港,因為香港是世界貿易、金融、商業和通訊中心,並發布了第一個世界聞名的信用標準——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他是信用管理技術、網際網路技術、信息技術、資料庫技術、多媒體技術、通信技術等技術的有機聚合,在制定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過程中,借鑑了IS09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美國有關信用的十六部法律,如1960年制定的《誠實借貸法》、1970年制定的《公平信用報告法》、1975年制定的《平等信用機會法》、1978年制定的《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和1996年6月經美國國會修訂的《公平信用報告法革新法》,同時參照了在歐盟各個成員國內都有效的《歐盟數據保護法》。另外,還參照了法國的《隱私保護法》、《信息、檔案和個人權利法》和義大利的“公共信用等級系統”以及德國、英國、瑞典、法蘭西等國家的信用評級體系等。

組織結構

其組織機構包括全體大會、主要成員團體、個人成員、捐助成員、政策發展委員會、理事會、E-315中央秘書處、特別諮詢組、技術管理局、標準委員會、技術諮詢組、技術委員會等

主要目的

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強客戶信賴度,保證企業利益,使企業走向國際化。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成員單位授權條件與程式

一、授權條件:
1、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資源。
2、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簡稱E-315)成員單位。
3、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必須具備專業信用知識。
4、依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信用公司或信用事務所及其他各類組織、社會團體、信用專業人員。
5、承諾遵守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 
二、授權程式:
第一步、了解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宗旨,認同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宗旨和理念,有社會責任感,把賺錢作為促進社會誠信的手段而不作為目的,自身誠信,願意做一個長期項目而不是做一錘子買賣的人。
第二步、向所在地國家的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分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加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簡稱E-315)申請書和單位簡介(接受電子郵件、電話、傳真提出的申請),經審查後,審查通過的給予通知,免交繳納成員單位會費。
第三步、與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主席簽署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多邊互認協定。
第四步、頒發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主席簽署的成員機構證書和簽約機構名單。
三、如何加入成員機構:
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簡稱E-315)成員機構的單位和個人,請聯繫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中國委員會秘書處,中國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誠信企業協會。

信用評級標準的要點及國內外相關比較

一、信用評級標準的重要性
1.信用評級標準的特點
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標準是指“一種或一系列具有強制性要求或指導性功能,內容含有細節性技術要求和有關技術方案的檔案,其目的是讓相關的產品或者服務達到一定的安全標準或者進入市場的要求。”
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EC)在1991 年聯合發布的第二號指南(ISO/IEC Guide 2 1991)之《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及其定義》的規定,“標準是為了所有有關方面的利益,特別是為了促進最佳的經濟,並適當考慮產品的使用條件與安全要求,在所有有關方面的協作下,進行有秩序的活動所制定並實施的過程”。國際知名的標準化專家桑德斯在1972 年發表的《標準化目的與原理》一書中把標準化定義為:“標準化是為了所有有關方面的利益,進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動所制定並實施各項規定的過程。標準化以科學技術與實踐的綜合成果為依據,它不僅奠定了當前的基礎,而且還決定了將來的發展。”標準是產業標準化的產物。通過標準化,使得產業內部相互兼容,節省交易成本,這是標準的產業價值,也是標準的公共利益。標準的實質是一個經濟和產業的秩序,是一種公共產品,代表公共利益。既然是一種公共產品,那么標準應該由公共或準公共部門提供,即由政府部門或行業組織提供。作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融合物,標準是信用評級機構及所在國家的核心競爭力的來源,涉及評級機構利益、行業利益和國家利益。信用評級標準就是由信用評級監管主體或信用評級行業協會提供的、具有強制性或指導性功能的且具有評級技術性要求和操作方案的行業運行規範。信用評級行業標準可初步細分為評級機構準入標準、信用評級業務標準以及業務監管標準。信用評級標準不但包括機構市場準入、從業人員資格、等級定義等內容,更重要的是對評級程式、評級基本要素的規範,也涉及評級機構獨立性和信息透明度的問題。
因此,信用評級標準既可以規範信用評級機構運作程式和評級人員職業操守,也便於監管當局對評級業務的監督管理。信用評級行業的信用評級標準,既是信用評級的從業規範,也體現著信用評級行業的運作秩序。其對內可以促進信用評級業的分工和整合,對外也意味著一定程度的技術壁壘和產業壁壘。
2.我國建立信用評級標準的重要性
與國際評級業相比,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業水平還相當落後,突出表現在評級市場運作不規範,缺乏統一的行為規範,隨意性強,可比性差;行業自律組織的缺乏使行業自律機制遲遲不能建立;評級總體水平不高,評級結果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風險程度;地區封鎖和行業分割使國內評級業缺乏提高評級質量的基本條件,評級標準的差異使違約率失去了客觀基礎———評級標準和級別含義的一致性;同時,一些行外資本也紛紛涉足信用評級業,與評級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中介機構也以各種名義從事信用評級業務,評級市場沒有準入門檻,整個行業的社會形象受到損害。
從投資者、借款人、監管機構以及新聞媒體的角度來看,他們難以解讀各家評級公司的評級符號後的真正含義,不知道此評級機構評出的A 級和彼機構的A 級有何區別,不知道信貸評級和證券評級等級的含義是否一致,不知道同一機構同樣的等級在不同地區有何差別。被評級企業疑惑的是,為什麼我在發行債券時得到級別是AA 級,而在貸款企業評級時只能得到A 級?為什麼我好的子公司等級卻低於其他地區差的子公司的等級?而這些信息從評級機構網站、宣傳冊上不一定能得到。此類問題表面上是評級機構宣傳和信息披露不夠,而實質上有可能是評級機構缺乏完善的評級理念、一致的評級程式、嚴格的驗證標準、明確的執業規範。由於沒有一個同行交流、溝通的平台,評級機構之間缺乏一致行動的基礎。信用評級標準不統一,披露程度的滯後,已嚴重影響到評級產品的開發與推廣,嚴重影響到評級產品的公信力和評級機構的權威性。如果中國在信用體系建設的初期,不能夠及早在總結信用評級標準的基礎上,提出中國的信用評級標準,那么中國信用評級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必然受到西方行業標準的阻滯;同時,中國評級市場也將拱手相讓於西方評級機構,從而影響到國家的金融安全。
二、國外信用評級標準的現狀
從國際資信評級業的發展歷史來看,發展模式大體上分為兩種。一是“市場驅動型”的發展模式,二是“政府驅動型”的發展模式。但不管哪種模式,評級結果得到市場的認可和監管當局的認可顯得尤為重要,對評級機構的執業準則和監督管理也都有所規範。
1.巴塞爾委員會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合格的外部評級機構規定了若干條標準(《合格的外部債務評級機構的標準》):客觀性、獨立性、透明度與信息披露、資源以及可信度。
(1)客觀性。信用評級的方法必須是嚴格的、系統的,並且可以根據歷史數據進行某種形式的檢驗。此外,必須定期對評級進行審核,根據財務狀況的變化予以更新,必須建立對市場各個評級對象的評級方法。
(2)獨立性。外部評級機構應該是獨立的,不會迫於政治或經濟上的壓力而影響評級。
(3)透明度與披露。評級機構所採用的基本評級方法應該對外公開。評級機構應當披露以下信息:評級方法,包括違約的定義、評級的時間跨度及每一級別的含義,每一級別實際的違約機率;評級的變化趨勢,如一段時間之後從AA 級轉為A 級的可能性。
(4)資源。外部評級機構應當有足夠的資源,確保提供高質量的評級結果。這些資源包括外部評級機構與被評級機構的高級管理層和營運層次的人員保持實質性的經常聯繫,以便提高評級結果的價值。評級方法還應該將定性和定量分析結合起來。
(5)可信度。在某種程度上,可信度建立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此外,獨立主體(如投資者、保險人、貿易夥伴)對於外部評級的依賴程度,也是外部評級可信度的證明。外部評級機構的可信度也在於其是否建立了防止機密信息被不當使用的內部程式。
2.國際證券機構組織
2003 年9 月25 日,國際證券機構組織(IOSCO)技術委員會組織就信用評級機構的行為發布《信用評級機構的運行機制報告》(Report on The Activities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提出了信用評級機構的執業原則。
(1)信用評級過程的統一性
信用評級機構(CRA)的評估意見應致力於減少借貸雙方和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①評級機構應採用書面的程式和方法來實施這些步驟,確保他們所做出的結論是基於對相關問題的公正、全面的分析之上;評級分析師要恪守職業道德。評級方法應嚴格、系統,評估結果以歷史經驗為依據,遵照某一有效的形式。
②一旦公布了新信息致使信用評級機構要修訂或終止它所做出的評估結果,評級機構要基於持續經營的原則,定期更新其分析和評論的方法。
③評級機構應保存內部記錄以支持其評估結果。
(2)評級機構應獨立於有關利益團體
評級機構的評估結論應該以獨立的方式作出,不受政治、經濟或由於評級機構所有權結構、商業或金融活動等原因而引起的利益衝突所帶來的壓力的影響。評級機構應儘可能地避免對信用評級活動的獨立性和目標造成負面影響的各種行為、程式或關係。
①評級機構為證券發行者作出的評估不應由於評級機構和發行者或第三方已存在或潛在的商業關係而受到影響。
②評級機構及其職員不得參與任何對評估活動有內在衝突的證券或衍生交易活動中去。
③對評級分析師的績效考核、報酬給付不應建立在分析師定期接觸的證券發行者的意見或他們對所評估的證券發行者帶給公司收益的基礎之上。
④評估結果只能受與信用評級相關的因素的影響。
(3)評估披露和透明度
評級機構應以“及時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則”作為其目標。
(4)信息保密
①在雙方簽訂了保密協定或雙方就信息共享達成相互諒解的情況下,評級機構對證券發行者、代理人提供給他們的非公開信息負保密義務。
②在上述的情況下,為保護雙方共享的非公開信息,評級機構應採取必要的程式和制度。
③只有在與評估活動有關或遵守保密協定的情況下,評級機構才能使用非公開信息。
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1975 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通過了“國家認可的證券評級機構”(NRSRO)制度。NRSRO 在美國信用評級業的發展中,事實發揮著標準化的作用,推動著美國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NRSRO 最重要的標準是,該評級機構必須是一個在全美被承認的權威性信用信息的發布者,它發布的信用信息必須為主流的使用者所採用。NRSRO 建立了關於實務操作能力和評級信息可靠性的標準,包括機構的評估程式(決定於是否擁有一套為實現可靠性、可信性而建立的系統化程式);機構是否擁有一套內部程式,以防止對非公開信息的誤用以及將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最小化,這些程式是否被遵循。美國大公司發生財務醜聞後,NRSRO 受到諸多批評和指責。2002 年7 月30 日,美國國會通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評級機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研究,研究的題目包括:評級機構運作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以及避免或改善該種利益衝突的方法。SEC 於2003 年1 月向國會遞交了關於信用評級機構在證券市場運行中充當之角色和功能的報告,涉及的問題包括對評級程式提出更嚴格的要求。2003 年6 月
SEC 發布《在聯邦證券法監管下的評級機構及其評級的作用》(Concept Release: Rating Agencies and the Use of Credit Rating under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檔案,進一步提出了56 個問題供各方討論,以便確立新的信用評級標準。該檔案強調了對評級標準和評級質量的評價,指出SEC 可以建立追加的評定標準,對於從事傳統性、基礎性信用分析的評級機構和主要依賴統計模型的機構的評級質量進行評價。檔案進一步強調了信用評級的審慎原則,信用評級機構在職業謹慎方面被要求遵循行業標準。為了控制可能的利益衝突,SEC 要在以下方面有所加強。
(1)發行者與信用評級的利益衝突
NRSRO 認證可以限定評級機構與發行商間可能造成影響的往來,如禁止評級分析師參與新業務的拓展,不要將他們的收入與業務發展相掛鈎。
(2)征訂者與信用評級的利益衝突
NRSRO 認證可以限定評級機構和征訂者間可能造成影響的往來,如限制評級職員和征訂者的私人交往,防止有意或無意間泄漏機密信息以及待公布的信用級別變動。
(3)信用評級機構內部員工間的利益衝突
NRSRO 認證要限制評級機構基於費用的輔助業務,如在評級業務和輔助業務之間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嚴禁評級職員收入受服務收入影響。檔案將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提到了相當的高度,如評級機構應該設立一套程式用以保證其適當地披露評級過程中的核心信息,包括評級結果的廣泛公布、確定主動評級、特殊評級信息的年度披露,評級關鍵因素、潛在假設、評級結果的披露。更重要的是,評級機構應該設立一套程式用以保證評級結束時適當地公開信息。
4.英、美、法財務主管協會
在美國SEC 的《在聯邦證券法監管下的評級機構及其評級的作用》的影響下,英國財務主管協會(The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Treasurers(ACT),England)、美國財務主管協會(The Association for Financial Professionals(AFP),United States)、法國財務主管協會(AssociationFranaise Des Trésoriers D'Entreprise (AFTE),Paris,France),聯合起草了《信用評級參與各方標準化操作草案》(Exposure Draft: Code of Standard Practices for Participants in the Credit Rating Process,以下簡稱“標準化草案”)。起草者在肯定信用評級在促進全球資本市場的有效運行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的同時,對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標準提出了要求:
(1)信用評級的透明度
①評估方法的公布。評級機構應該在一個確定的時期,或者信用評級方法有所變動的情況下,廣泛公開評估方法;評級機構應該堅持其已經公布的評估方法;在評估方法發生變化前應該公示其新的評估方法,並給公眾一段時間對其評論,也使得公眾知道新的評估是新評估方法的結果。
②評估結果檢驗數據的公布。評級機構應該出版發布其所使用的信用等級的違約率定義及其歷史違約率。
③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的公布。評級機構應該公布評級分析員的資質條件及其經歷,包括他曾服務過的部門或公司,並及時更新。
(2)非公開信息的保密和防火牆的設定
評級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收集起來的秘密信息應當被合理保密,不應該公開散布。評級機構應該制定相應的制度或程式保證這些從被評級對象取得的非公開的信息不被外泄或利用這些信息從中獲利。評級機構應該建立防火牆制度,保證這些信息不會被相關主體使用。評級分析員或評級機構的其他職員禁止使用非公開信息以及在未來就業中把已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使用於證券市場,或者對證券市場進行新聞報導和評論,並從中獲利。
(3)利益衝突的避免
評級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政策或程式以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應該有一個在分析員和公司員工之間的防火牆,避免為了增加收入而滿足提高信用等級的企求。
(4)信用評級中的信息溝通
評級應該促進發行者和市場、評級機構與市場、評級分析員與評級委員會、評級機構與發行者之間的信息溝通。
5.亞洲信用評級協會
亞洲信用評級協會(ACRAA)為了規範信用評級標準,提出了《最佳規範核對表》,其主要內容包括21 個項目,在每個項目下列出了評級機構選擇的內容,並要求在機構網站和宣傳冊上公布,並隨同每份評級契約一起發放。
三、國內外信用評級標準的異同
上述檔案都提出了信用評級行業的標準問題,其目的在於促進信用評級行業的規範發展,保證資本市場、投資和貿易的健康發展,這對於我們建立中國的信用評級標準具有積極的意義。
1.相同之處
(1)強調要加強信用評級業的監管
由於長期以來,投資者和監管當局傾向於依賴信用評級結果卻不考慮信用評級機構的規範,在信用評級業遭到質疑後,所有的信用評級機構都聲明他們已經採取了一些行為規範和程式以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但目前各官方組織對這些行為規範還沒有一致的標準。各國監管當局及相關國際組織都提出加強對信用評級執業規範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標準化草案》提出要以建立標準來確認信用評級的準入資格; 美國SEC 對NRSRO 制度進行了反思;安然醜聞事件引發了2003 年5 月和9 月歐洲證券委員會會議關於信用評級機構可靠性的討論;法國證券監督委員會(AMF)關於信用評級機構的公告(2004)認為有必要改變目前這種自律的狀況,應該設立相應的監管機構;亞洲信用評級協會提出
了信用評級機構與監管者之間的關係應該明確。
(2)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被置於突出位置
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公布其股權結構、治理結構等。評級產品帶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因此評級機構要獨立於任何利益團體。
(3)要求進一步增強評級方法的客觀性,避免利益衝突
客觀性是巴塞爾委員會選擇評級機構的首要標準。其他標準也談到了評級機構與市場、投資者、征訂者之間的關係,甚至包括對評級分析人員、市場開發人員和其他職員,以及對機構資本、員工收入及評級費用等的具體要求。
(4)對評級標準等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要求評級機構及時披露、更新其評級程式、評級方法、檢驗標準等一系列檔案。
(5)要保護被評級對象的利益
評級機構要對被評級對象非公開信息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
2.不同之處
上述檔案發布的主體包括監管機構、行業協會以及投資者,表明各有關方面都對信用評級提出了各自的看法,關注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機構組織、美國SEC 是從監管主體的角度出發,提出了對信用評級加強監管、提高透明度、解決利益衝突、反對不公平競爭、解決信息泄漏的構想。而三大協會的《標準化草案》則是從中介機構的角度,提出了關於監管、信用評級標準、發行者標準的建議;ACRAA 從評級行業協會的角度強調了評級機構所涉及的一攬子問題,對每個問題都要求評級機構如實對外公布。美國投資公司協會則從投資者的角度談論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標準問題。由於看待問題的出發點和角度不同,不同組織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見。如SEC 提出追加評定標準的建議,對從事傳統性、基礎性信用分析的評級機構和主要依賴統計模型的機構進行評級質量評價。《標準化草案》則認為評級機構理論、框架和方法等應由市場認可和接受,監管主體不應該規定評級的基本技術和方法。
四、信用評級標準的中外對比
1.我國的評級行業標準是信用評級實踐的結晶
中國的信用評級業經過18 年的坎坷發展,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教訓。這些經驗和教訓為制定中國信用評級業信用評級標準奠定了基礎。
(1)信用評級標準的法規基礎業已基本形成
以中國人民銀行為組長單位、17 個部委(辦)參加的建立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專題工作小組起草《徵信管理條例》(代擬稿)經反覆修改後,已基本成熟並上報國務院。在人民銀行[2004]22 號檔案的基礎上,2006 年3 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這是監管部門首次針對信用評級行業頒發的規範性檔案,也是我國第一部規範評級機構業務行為的部門規章。在銀行間市場評級方面,人民銀行要求金融創新產品都必須遵守信用評級及跟蹤評級要求,兩次發布了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工作指導檔案,在評級機構管理方面制定了評級機構統計報表制度。在信貸市場評級方面,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發布了相關規定,如上海分行制定了《上海市貸款企業信用等級評估管理辦法》、《上海市貸款企業信用評級業務考核管理準則》(包括《專家評審工作指引》、《現場調研工作指引》、《業務收費工作指引》3 個附屬檔案),深圳市中心支行發布了《深圳市貸款企業信用等級評估管理辦法》(暫行)等。
(2)人民銀行徵信局作為監管主體,為信用評級業信用評級標準的制定提供了政府層面的組織保證
2003 年11 月,人民銀行總行正式成立徵信管理局。徵信管理局的職責是承擔信貸徵信管理工作,擬訂信貸徵信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和有關風險評價標準,宣傳普及有關金融知識等。人民銀行徵信局正式成立,標誌著中國徵信行業監管主體的確立,將改變中國徵信行業多頭領導下的監管主體實質性缺位的問題。自徵信局成立以來,進行了廣泛調研、縝密思考和認證論證,起草了有關徵信行業的管理辦法,進行企業徵信系統建設,
為制定信用評級標準提供了制度保證。
(3)不斷豐富的評級產品和逐漸擴大的評級業務規模,為建立信用評級標準提供了多元化業務下提取共性標準的實踐基礎
隨著對評級在信用體系建設中作用的不斷認知,有關部門加大了對評級產品使用的力度,運用信用評級結果加強金融監管。人民銀行在銀行間市場陸續推出了商業銀行次級債券、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短期融資券、金融債券、資產支持債券、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並提出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的要求。評級品種的豐富與評級業務的實踐,使得我們能夠認識到不同信用評級業務中的共性和個性,這是制定信用評級標準的實踐基礎。
2.我國的評級行業標準借鑑吸收了國際最新的評級監管經驗
國際評級業標準主要從防止評級的利益衝突、評級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評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評級機構的資源和實力等方面予以規範。如巴塞爾委員會和美國SEC 的規定和構想。國外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出台的信用評級標準是我們可以加以借鑑的成果,亞洲信用評級協會《最佳規範核對表》,代表評級業後發國家推行
信用評級業務所應該遵循的基本標準。《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範》從信用評級主體、信用評級業務、信用評級業務管理等三方面進行了規範,是全球範圍內對信用評級業專門做出具體規定的首次嘗試。在信用評級主體規範中,主要對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市場的進入與退出,信用評級機構的從業要求、管理制度,從業機構和人員的行為準則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與上文提到的SEC 等制定的一些加強監管的舉措和禁令的出發點是一致的。在信用評級業務規範方面,考慮到中國評級市場業務和產品特點,對信用評級的原則、程式及報告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比國際評級業的要求更高。在信用評級業務管理規範上,則體現了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對評級業務全
面管理的意願,從質量檢查到資料保送再到違約率統計都有詳細的規定。
我國信用評級標準的建立在吸取國際信用評級標準合理核心的基礎上,兼顧中國信用評級發展的現實、信用體系建設的初始化特徵,一方面規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的業務標準,形成有序競爭,促進權威評級機構制度性、技術性機制的形成;另一方面,以合理的方式和接口與國際信用體系接軌,以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3.我國的評級行業標準是首部成文的評級業管理規範
從上述國際比較來看,無論是美國還是歐盟等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對信用評級的監管都是“市場推動型”的,對信用評級機構是否遵從制度規定採取開放性的態度,還處在研討、論證、建議階段,尚無具有強制力、統一的立法規定。
我國沒有美國評級業一百年來的自由競爭歷史,信用評級的發展道路更多是參照評級業後發國家如印度、日本“政策驅動型”模式,如印度評級業起步時間與我國相同,但目前已成為亞洲的楷模,且擔任亞洲資信評級協會的主要領導人。因此,我國的評級業要規範發展,必須有一個直接負責管理的監管部門,只有這樣,才能用最短的時間趕超國外的評級業發展水平,才可能統一評級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規範,才能確定評級業的邊界,避免評級業“魚龍混雜”的局面,保證評級業的有序規範競爭,才能使我國資信評級業避免如資產評估業因監管體制長期沒有理順而出現的監管不力、規範缺乏、技術水準不高、公信力低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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