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簡介
國際金融、 信用及商業協會(FCIB)成立於1919年,隸屬於1896年成立的美國信用協會(NACM)。FCIB的總部設在美國,在歐洲、北美和南美都有分會,現在在中國香港也設立了FCIB中國分會。會員包括Microsoft、Apple、3M、Du Pont、Shell、SONY、GE、DHL等。 並與國際執業管理認證中心International Profession Admin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簡稱(IPAC)進行了強強聯合。
FCIB的註冊國際信用專業資質認證項目是專為在國際信用管理領域內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所設計,包括了認證標準和培訓方式。FCIB通過對那些在國際信用和貿易金融領域具有專長和資歷的管理者進行專業培訓並經國際執業管理認證中心(IPAC)審核認證,達到支持和扶持信用管理領域整體發展的目的。FCIB的專業資質認證標準是國際信用管理領域表彰和認可信用管理專長的一個標誌。
信用管理作為一種職業,我們國家已於2005年3月31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對外公布。
職業培訓
課程設定:6個模組共10門課程。
涵蓋內容:
* 如何制訂企業的信用政策以及必須考慮的問題
* 如何構建信用部門
* 如何建立客戶管理檔案
* 如何調查客戶資信狀況
* 信用管理部門的操作原則、目標與期望
* 信用管理的步驟和具體操作流程
* 信用決策中的財務報表分析及幾個關鍵的財務分析指數
* 如何發現客戶財務運作中的潛在問題
* 國際結算中合法性以及實際操作性的問題
* 如何通過信用保險來增加商業機會
* 商業信用和相關法律
* 國際貿易中企業可利用的各種融資手段
* 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
* 貸款保證的種類及銀行如何監督貸款
* 銀行制定信貸政策和信貸額度的風險考量與原則
* 應收帳的報告、監督和預測
* 現代信用管理中的外源化(BPO)管理趨勢分析
* 信用管理的電子化趨勢
* 現代信用管理在ERP系統中的地位
* 行業信息交換對企業風險控制的作用
國際認證標準
為倡導誠信,共創和諧社會,我們已將CCA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所有標準及相關資料在CCA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公開,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也可在註明出處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使用。
CCA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國際註冊信用師認證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際註冊信用師的執業水準,為社會提供專業、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務,提高信用服務水平,促進世界各國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CCA]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的認證與管理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的認證與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獨立的原則。
第四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資格證書屬社會類信用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它向社會證明:
1.持證人遵守和具備本標準第二章規定的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
2.持證人具備本標準第三章規定的知識結構和能力;
3.如果持證人違反本標準第二章規定的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將得到本標準第七章規定的處罰。
第二章 職業準則與職業道德
第五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執業時應保持中立、客觀、公正。
第六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執業時應嚴格、嚴密、謹慎。
第七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執業時應誠實、信用、勤勉。
第八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執業時應廉潔,嚴禁索要或獲取非法利益。
第九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在處理投訴建議信息時應遵循原始性原則、全面性原則、易讀性原則、快速性原則。
原始性原則,是指不能對信息做任何改動,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則,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易讀性原則是指根據信息的類別、緊急程度進行科學分類,編制目錄和清單,以便決策層閱讀和存檔。
快速性原則,是指要快速的將信息傳遞給決策層。
第三章 知識結構與能力
第十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必須具備的信用知識:
1.信用基礎知識;
2. CCA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3.降低和防範信用風險的方法;
4.欠賬追收方法;
5.信用爭議處理方法;
6.信用調查、分析的方法與技巧;
7.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第十一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必須具備的法律知識:
1.較深的法律基礎知識;
2.了解國際法的淵源;
3.熟練掌握至少一個國家的法律;
4.了解國際通行的法律原則。
第十二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必須具備的經濟學知識:
1.經濟學原理、會計學原理和通用會計準則;
2.了解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
3.能夠分析各類財務、會計報表及指標。
第十三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必須具備的管理學知識:
1.管理學基礎常識;
2.當前流行的管理方法與管理理論;
3.信用制度建設或信用管理的方法;
4.誠信文化建設方法;
5.市場行銷學及其它的經濟學基礎知識;
6.熟悉一定的心理學知識。
第十四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必須具備的能力:
1. 較強的調查、訪問、溝通、綜合、分析能力;
2. 較強的學習能力。
第四章 認證考試
第十五條 具備兩年以上大學學習經歷的人均可申請參加國際註冊信用師認證考試。
第十六條 具備經濟學類、法學類、管理學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申請免試相對應科目(經濟學基礎試題、法學基礎試題、管理學基礎試題),是否準予免試,由組織根據申請者的大學課程與當年考試教材確定。
第十七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考試由組織負責。申請人考試前可以自願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但是參加培訓不是報名的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命題原則。所有試題測試的重點依據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進行,其中經濟學基礎試題、法學基礎試題、管理學基礎試題按同類專業大學本科水平進行測試。
第十九條 考試實行單科通過制,共分四科考題(信用知識與能力試題、經濟學基礎試題、法學基礎試題、管理學基礎試題),通過分數線根據當年命題情況確定,五年內全部通過四科考試,取得國際註冊信用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註冊
第二十條 具備國際註冊信用師資格的信用從業人員執業時,應通過所在信用機構向組織進行實習註冊,註冊後,組織頒發實習證書。實習期滿一年後,經所在信用機構考核合格,向組織申請正式註冊。正式註冊後,組織頒發執業證書,並自然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CCA]會員。
註:本標準所稱信用機構是指專業從事信用評價、信用徵集、信用調查等工作的立信、徵信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具備國際註冊信用師資格的人員,在非信用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從事信用管理工作的,參照第十八條的程式進行註冊,但是該類別的國際註冊信用師不得以自己名義對社會出具信用報告。
第二十二條 不從事信用工作的具備國際註冊信用師資格的人員,不能進行註冊,但可以申請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CCA]會員。
第二十三條 實習期內的國際註冊信用師,不得獨立接受委託,也不得獨立出具信用報告。
第二十四條 已經取得註冊的國際註冊信用師,因工作變更,不從事信用工作的,應申請註銷註冊。
第二十五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工作單位變更時,應變更註冊。
第六章 年檢與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的執業證書按年度進行檢驗。
第二十七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應加強學習,及時、主動更新信用等知識以適應工作需要。組織根據需要對國際註冊信用師進行繼續教育,國際註冊信用師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自習相關課程,並參加繼續教育測驗,不參加繼續教育測驗或在測驗中不及格的,取消執業證書。
第七章 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違反本標準第五、六、七條的,禁業一至五年,並予以公告;形成嚴重後果的,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違反本標準第八條的,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國際註冊信用師違反本標準第九條的,處於公告批評,形成不良後果的,禁業一至五年或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進行註冊、變更註冊、年度檢驗、繼續教育測驗的國際註冊信用師,處以公告批評、限制執業、取消註冊等處罰。
第三十二條 取得國際註冊信用師資格的人員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並簽訂附加315條款的誠信承諾書,否則取消專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組織對涉嫌違規的事情調查時,國際註冊信用師應積極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資料的,根據情節,處以公告批評、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信用執業人員的處罰結果都應公開並記入黑名單,涉及個人隱私的,公開處罰結果時保留個人隱私部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七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CCA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三十八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CCA]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認證人要文明禮貌,以禮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