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

公共信用就是政府信用,是指社會為了幫助政府成功實現其各項職能而授予政府的信用,其核心是政府的公債。 政府信用是社會公眾對一個政府守約重諾的意願、能力和行為的評價,是在政治委託一代理關係中產生的代理人信用,反映了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 政府信用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一個主要內容,也同樣強調言行的客觀後果,考量政府行為對公眾和社會的影響,同時又不得不顧及公眾和社會對其看法和態度。

簡介

政府信用需要政府的自覺,政府的良知與行為自主性能夠提高政府能力、克服信任危機和提升政府形象。  政府信用與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相比,其內涵和外延都有不同。

但政府信用的主體是政府,因此,就其主體本身而言,政府信用就是指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公共權力機構或公共權力的代理者信守規則、遵守諾言、實踐踐約。同時,就政府的客體或對象來說,政府信用是社會組織、民眾對政府信譽的一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它是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在社會組織和民眾中所形成的一種心理反映。政府信用體現的是政府的德性,是政府的“言”與政府的“行”的有機統一,是政府的“自利性”屈從於“公共性”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的“主觀”言行與社會的“客觀”評價的和諧一致。

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示範意識,這些意識反映了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性、規則性、責任性和示範性的特點。

特性

公共性

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理者,必須為公眾著想、為公眾服務,必須體現公正、維護公平、服務公開,必須立足於公共領域基礎之上反應公意、“公而忘私”。政府信用體現為公共政府信用。

事務管理當中就要求拋開政府官員的自利動機,一心一意為公眾服務,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產品、維護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信用體現的就是一種公共意識。

規則性

政府作為公共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他首先必須身體力行,遵守 法律規則和道德規則,恪守規則的願望和意志,因為規則對於所有的社會成員都一視同仁。政府信用要求公共行為規則制定明確,特別是合乎規則的行為與違背規則的行為之間的界限必須明確,同時也必須明確外在的道德制裁機制,使得誠信之德產生約束力,因此,政府信用意識就是一種規則意識。

責任性

政府作為公共權力機構,要勇於承擔責任、要善於維護責任,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是懦弱的政府、是無所作為的政府。政府信用要求有能力、有責任為公眾謀求福祉,兌現承諾,敢於對公共決策失誤負責,因此,政府信用意識就是一種責任意識。

示範性

政府作為社會公眾觀念與行為的指導者,作為國家管理的實體存在,其言行對於全社會來說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符號意義,“上樑不正下樑歪”,政府守信程度影響公眾的守信程度,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主要量標,因此,政府信用意識就是一種示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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