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所謂國土規劃是從土地、水、礦產、氣候、海洋、旅遊、勞動力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角度,確定經濟布局,協調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係,明確資源綜合開發的方向、目標、重點和步驟,提出國土開發、利用、整治的戰略重大措施和基本構想。是為了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中國領土以內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陸架的自然、人力和經濟資源而編制的最高一級[在區域規劃之上]的規劃。
國土規劃是指對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所進行的綜合性戰略部署,也是對國土重大建設活動的綜合空間布局。它在地域空間內要協調好資源、經濟、人口和環境四者之間的關係,做好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城鎮體系的規劃和重大基礎設施網的配置,把國土建設和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整治保護密切結合起來,達到人和自然的和諧共生,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國土規劃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的戰略方向和目標以及規劃區的自然、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條件,對國土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進行全面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源綜合開發、建設總體布局、環境綜合整治的指導性計畫,是編制中、長期計畫的重要依據。任務
國土規劃是一個地區比較長遠、全面、綜合的發展構想。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地區的發展條件,從其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出發,明確規劃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確定社會經濟發展方向和目標,對地區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作出總體部署,對資源產業化的重大項目和國土建設活動進行統籌安排,並提出規劃的實施政策和措施。其基本任務是根據規劃地區的優勢和特點,從地域總體上協調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的關係,協調人口、資源、環境的關係,促進地域經濟的綜合發展。具體任務是:確定本地區主要自然資源的開發規模、布局和步驟;確定人口、生產、城鎮的合理布局,明確主要城鎮的性質、規模及其相互關係;合理安排交通、通信、動力和水源等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提出環境治理和保護的目標與對策。
編制原則
編制國土規劃的主要原則有:
①遵循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使規劃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以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②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從全局利益出發,處理好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和地區之間以及區內區外的關係,兼顧長遠利益和近期利益;
③因地制宜,發揮優勢。根據規劃地區的自然、經濟、社會、技術等條件和特點及其在全國所處的地位,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地區的優勢;
④開發和治理、保護相結合。資源開發利用必須符合保護資源和環境的要求,使地區經濟發展與環境相協調;
⑤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
規劃內容
根據國力和地區經濟條件的可能,確定規劃的任務和目標。國土規劃的期限一般不少於15年。規劃內容一般應包括:自然條件和國土資源的綜合評價;社會經濟現狀分析和遠景預測;國土開發整治的目標和任務;自然資源開發的規模、布局和步驟;人口、城市化和城市布局;交通、通信、動力和水源等基礎設施的安排;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綜合開發的重點地域;巨觀效益估計;實施措施。國土規劃中應規定開發整治的規劃指標,如耕地保有面積、耕地灌溉面積、治理水土流失面積、沙漠化防治面積、鹽鹼化治理面積、森林覆蓋率、水資源供需平衡、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率、大江大河防洪標準及城市化水平等。上述內容可根據規劃地區的具體情況有所側重。
分類
國土規劃一般分為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前者是規劃地區全面進行國土開發整治的總體規劃,後者是以完成某項國土開發利用或治理保護任務為中心內容的規劃。國土規劃按地域層次一般分為四級:全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一定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