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2005年5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2005年5月2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採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範圍
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 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
少於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製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註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於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並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檔案和設立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註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檔案;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或者契約,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入口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後擬批准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覆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准後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髮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髮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後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髮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後,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後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檔案上註明。
第二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並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契約簽訂後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註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於本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