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匯率

固定匯率

固定匯率是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家貨幣的兌換比率基本固定的匯率,固定匯率並非匯率完全固定不動,而是圍繞一個相對固定的平價的上下限範圍波動,該範圍最高點叫“上限”,最低點叫“下限”。

涵義

固定匯率(fixedexchangerate)是浮動匯率的對稱,是在金本位制度下和布雷頓森林體系下通行的匯率制度,這種制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之間維持一個固定比率,匯率波動只能限制在一定範圍內,由官方干預來保證匯率的穩定。

固定匯率布雷頓森林體系研討會
按照“布雷頓森林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員國必須確認美國政府在1934年規定的35美元折合1盎司黃金的官價。美國政府承擔各國按此價格用美元向美國兌換黃金的義務。當黃金官價受到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炒家衝擊時,各國政府要協同美國政府進行干預。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基金組織各會員國的貨幣必須與美元保持固定比價。美國政府根據上述黃金官價,規定1美元的含金量為0.888671克純金,各會員國貨幣對美元的匯率按各國貨幣的含金量與美元確定固定比價,或直接規定與美元的固定比價,但不得輕易改變。匯率波動幅度應維持在固定比價的上下1%以內。如果貨幣含金量的變動超過1%,必須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批准。

布雷頓森林體系的雙掛鈎,使美元等同於黃金,各國貨幣只有通過美元才能與黃金髮生聯繫,從而確立了美元在國際貨幣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在這一貨幣制度下,資本主義世界各國都用美元作為主要的國際支付手段,許多國家還以美元作為主要的外匯儲備,有的甚至還用美元作為發行貨幣的準備金。因此,戰後的國際貨幣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美元本位制
如二戰後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度,國際貨幣基金各成員國貨幣兌美元的官定比價就是平價,各成員國貨幣匯率只能在平價上下1%波動,由中央銀行出面干預。

優點

(1)有利於經濟穩定發展

(2)有利於國際貿易、國際信貸和國際投資的經濟主體進行成本利潤的核算,避免了匯率波動風險。

缺點

固定匯率港幣
(1)匯率基本不能發揮調節國際收支的經濟槓桿作用

(2)為維護固定匯率制將破壞內部經濟平衡。比如一國國際收支逆差時,本幣匯率將下跌,成為軟幣,為不使本幣貶值,就需要採取緊縮性貨幣政策或財政政策,但這種會使國內經濟成長受到抑制、失業增加。

(3)引起國際匯率制度的動盪和混亂。東南亞貨幣金融危機就是一例。

各國改行浮動匯率

固定匯率浮動匯率
在金本位制下,各國貨幣的金平價是固定匯率確定的基礎,黃金輸送點則是匯率波動的界限。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了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建立之初曾經規定,會員國的貨幣平價一律以一定數量的黃金或美元來表示,並據此形成國際固定匯率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會員國的貨幣匯率只能圍繞該國貨幣同金平價之比在上下限各1%幅度內波動。後來,匯率的波動幅度雖然不斷擴大,但波幅規定仍不變。當某國貨幣對美元匯率的波動超過這一幅度時,該國貨幣當局有義務干涉外匯市場,將匯率波動限制在規定的上下限內。

60年代以後,美元一再貶值,1971年8月15日美國宣布停止外國銀行用美元向美國兌換黃金後,1973年2月美元再次大幅度貶值,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西方各國貨幣紛紛與美元脫鉤,不再實行固定匯率制而改行浮動匯率制。

人民幣兌美元

固定匯率政策是指貨幣當局或直接干預外匯市場(通過買賣外匯)或間接影響外匯市場以把市場匯率維持在一個既定的狹窄目標範圍之內的政策操作

固定匯率固定匯率
人民幣匯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並軌以後,實施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等主要貨幣的匯率,各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掛牌。

人民幣從1949年到1952年用浮動匯率制度。

從1953年到1973年,以計畫經濟制度,人民幣與美金有正式的掛鈎,匯率保持在在1美元兌換2.46元人民幣的水平上。但是在這時代中國大陸的外國貿易很少,所以人民幣匯率意義不是很大。

1973年,由於石油危機,世界物價水平上漲,西方國家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匯率波動頻繁。為了適應國際匯率制度的這種轉變與現實中國際主要貨幣匯率變動帶來的不利影響,根據有利於推行人民幣計價結算,便於貿易,為國外貿易所接受的原則,人民幣匯率參照西方國家貨幣匯率浮動狀況,採用“一籃子貨幣”加權平均計算方法進行調整。為此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從1973年的l美元兌換2.46元逐步調至1980年的1.50元,美元對人民幣貶值了39.2%,同期英鎊匯率從1英鎊兌換5.9l元調至3.44元,英鎊對人民幣貶值41.6%。

從1980年到1994年,中國大陸有雙重匯率制度。1981年至1984年,初步實行雙重匯率制度,即除官方匯率外,另行規定一種適用進出口貿易結算和外貿單位經濟效益核算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該價格根據當時的出口換匯成本確定,固定在2.80元的水平。人民幣官方匯率因內外兩個因素的影響,其對美元由1981年7月的1.50元向下調整至1984年7月的2.30元,人民幣對美元貶值了53.3%。1985至1991年4月復歸單一匯率制度。匯率繼續向下調整,

固定匯率港幣兌美元
從1984年7月的2.30下調到1985年1月的2.80,之後又多次下調。這階段雖然恢復了單一的匯率制度,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隨著留成外匯的增加,調劑外匯的交易量越來越大,價格也越來越高,因此名義上是單一匯率,實際上又形成了新的雙重匯率。

1991年4月至1993年底。這一階段對人民幣匯率實行微調。在兩年多的時間裡,官方匯率數十次小幅度調低,但仍趕不上出口換匯成本和外匯調劑價的變化。到1993年底,人民幣對美元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分別為5.7和8.7。可見,這時期人民幣匯率制度演化與改革的特點是: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官方匯率逐漸向下調整。

人民幣在1994年起與美元非正式地掛鈎,匯率只能在1美元兌8.27至8.28元人民幣這非常窄的範圍內浮動。

固定匯率固定匯率
2005年7月21日,人民銀行突然宣布,經國務院批准,人民幣匯率改為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改為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變相升值2%,並且不再與美元掛鈎。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一定幅度內浮動。

人民幣匯率一籃子機制就是綜合考慮在中國對外貿易、外債(付息)、外商直接投資(分紅)等外經貿活動占較大比重的主要國家、地區及其貨幣,組成一個貨幣籃子,並分別賦予其在籃子中相應的權重。具體來說,美元、歐元日元韓元等自然成為主要的籃子貨幣。此外,由於新加坡、英國、馬來西亞、俄羅斯、澳大利亞、泰國、加拿大等國與中國的貿易比重也較大,它們的貨幣對人民幣匯率也很重要。

2005年9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擴大了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從原來的上下1.5%擴大到上下3%。

2005年12月29日,外管局批准13家銀行開展做市商服務,包括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交行、中信、招商、興業4家股份制銀行以及花旗、渣打、滙豐、荷銀以及蒙特婁5家外資行在內的總共13家銀行獲得了首批人民幣做市商牌照。2006年1月4日,13家人民幣做市商開始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引入詢價交易方式,同時保留撮合方式。

固定匯率盧布
2006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號)規定,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上引入詢價交易方式(以下簡稱OTC方式),同時保留撮合方式;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櫃檯交易匯率的中間價。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

2007年5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自21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三擴大至千分之五。

美國財政部在《國際經濟和匯率政策報告》中以大量篇幅評論中國的人民幣匯率政策。報告稱,人民幣對美元的固定匯率政策“阻礙了價格指數的變動,妨礙國際收支不平衡的調整,吸引大量風險資本流入,並對中國經濟構成越來越嚴重的威脅”,中國應該立即採取措施,大幅度調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以“有效改變其低估的市場價值”。

荷蘭盾兌歐元

固定匯率荷蘭盾
1946年12月18日,荷蘭盾的含金量定為0.334987克,官方匯率為1美元等於2.65285荷蘭盾。1949年9月21日,荷蘭盾貶值30.2%,含金量減為0.233861克,官方匯率為1美元兌3.80荷蘭盾。1960年11月1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簽訂的經濟聯盟條約生效,三國內部貨幣匯率的波動幅度為1.5%。

1961年3月7日,荷蘭盾含金量升為0.245489克,官方匯率為1美元兌3.62荷蘭盾,波動的上下限為1美元等於3.5925~3.6475荷蘭盾。1971年5月10日起,隨西德馬克一起,荷蘭盾突破上限浮動,造成實質上荷蘭盾的貶值;8月15日在美元實際貶值之後,自8月23日起荷蘭盾與比利時法郎、盧森堡法郎仍同5月10日以前的匯率水平(即1荷蘭盾等於13.81215比利時法郎)掛鈎;對其它貨幣實行受控浮動,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將浮動限度控制在5月10日匯率水平的上下1.5%;9月6日,荷蘭對非居民購買荷蘭債券進行限制,因而導致了“0”類荷蘭盾的產生;12月18日美元貶值;12月21日,荷蘭盾的含金量提高2.76%,官方匯率調至1美元兌3.2447荷蘭盾,同時制定了波動幅度為4.5%的實際匯率,即波動上下限為3.1719~3.3175荷蘭盾。

固定匯率荷蘭盾
1972年4月24日,荷蘭宣布執行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內部貨幣匯率波動幅度不超過2.25%的規定。比、荷、盧三國貨幣波恢復至7.1320~7.3490荷蘭盾兌100比利時法郎。1973年2月12日美元貶值,2月14日,荷蘭盾對美元的官方匯率為1美元兌2.92024荷蘭盾,波幅在2.8545~2.9860荷蘭盾之間;從3月19日起,荷蘭盾對美元自由浮動,同時與比利時丹麥法國、西德、盧森堡挪威、瑞典多國貨幣聯合浮動,9月15日,荷蘭盾升值5%,官方匯率為1美元兌2.781美元。1974年2月1日,非居民購買債券用的“0”類荷蘭盾取消。
固定匯率歐元
1976年3月15日起,歐共體成員國內2.25%的波幅取代比、荷貨幣聯盟1.5%的波幅限制;10月18日,荷蘭盾的含金量降低1.96%,官方匯率調至2.837荷蘭盾兌1美元。1978年10月16日,荷蘭盾貶值2%,官方匯率1美元兌2.895荷蘭盾。

1979年3月13日,歐洲貨幣體系成立,成員國貨幣間的波幅上下為2.25%,同時確定了定期調整的固定匯率和干預限度。

現荷蘭盾匯率固定為2.20371荷蘭盾兌換1歐元,或者0.453780歐元兌換1荷蘭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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