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制國家

單一制國家

單一制(unitary government type)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制度,和複合制相對。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其劃分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地方行政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徵。國家本身是一個統一整體,只是為了便於管理,才把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並據以建立起地方政權,即各地方行使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並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權或自治權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權一般沒有單獨退出該國的權利。

基本信息

簡介

英國地圖 英國地圖

在當代國家結構中,單一制與聯邦制(複合制的一種)是主要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世界最大的單一制國家,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也都採用單一制,如英國、法國、日本、義大利、韓國、西班牙、朝鮮等都是單一制國家。

含義

單一制國家 是由若干行政區域構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它的主要特點是:

從法律體系上看

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中央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從國家機構組成看

國家只有一個最高立法機關,一個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統。

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

實行中央統一集權,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整個政府實行層級控制,對地方政府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中央政府有權撤銷。

中央集權的同時也實行某種程度的地方自治

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外交權

地方政府機關在外交上不具有獨立性。

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單一制形式,如中國、英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日本、瑞典、挪威,匈牙利,波蘭,蒙古等。

類型

地方分權

地方分權型國家也稱非中央集權型國家。主要代表是實行地方自治的義大利、英國、瑞典、挪威、日本等。其共同特點主要有:

(1) 在確立為單一制國家的同時,明確規定實行地方自治。如義大利憲法規定,義大利是統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承認並獎勵地方自治。又如英國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稱號,英國的地方政府被公認為富有自治精神的傳統。英國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由實行自治的英格蘭王國、蘇格蘭王國、威爾斯王國和北愛爾蘭聯合而成,英國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成文憲法,有關政府結構、權力及運行原則的規則散見於各種法律檔案中。

(2)地方政府一般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機關,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統一領導的地方政權機構,執行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

(3)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人有較為嚴格的監督和控制手段。以英國為例,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財政手段,即撥款控制、借款控制和帳目審查。第二,行政手段。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地方政權機構,中央可以剝奪或轉移或暫停地方機構的權力,其理由往往是地方機構官員沒有履行中央委託給他們的責任。第三,立法手段,即對地方立法的控制。第四,司法手段。地方政府的職責都由法律、命令規定,對地方政府的越權行為,中央可以剝奪或轉移或暫停地方政府的權力。

中央集權

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是指單一制國家結構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嚴格控制的一種類型。這種國家在當代分布較廣。如法國、一些亞非拉開發中國家、變革前的一些東歐國家等。其主要特徵有:

(1)法律上不規定實行地方自治,或者雖然在法律上規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種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直到1982年《權力下放法案》通過,才擴大了地方的自治權,改變了過去中央主要通過委派官員(省長)對地方進行直接控制,改為中央主要對地方行為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的方式來控制地方。改革前,省長是地方行政長官,由總理和內政部長提名,部長會議討論通過,總統任命。他作為中央政府代表,在地方上集行政、治安大權於一身,對地方議會、行政和財政實行監督。他有權召開和參加省、市、鎮議會會議,審批和否決地方議會討論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法令和他們簽訂的協定,有權向地方議會發布指令,他還直接控制和監督財政。改革後,省長改稱“共和國專員”,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管轄警察和中央派駐機構,但不再兼任地方行政首腦,不再直接插手地方事務,對地方議會、行政和財政只實行監督。如發現問題,他必須通過司法程式解決,不得直接採取行政干預。

(2) 中央政府採取各種手段嚴格控制地方政府。如在法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採取多種形式的監督和控制:

立法監督:共和國專員如認為地方的某項行政規章不合法,不能象改革前那樣直接宣布其無效,而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審查期間,專員可要求暫停實施該項規章。

行政監督:共和國專員作為中央代表管理警察和中央派駐地方的機構,負責從行政上監督地方,有權為維護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險和衛生採取相應措施。

財政監督:中央政府通過大區審計庭對地方行政單位、公立公益機構的財政開支進行監督,如其違反預算條例,大審計庭有權進行干預。中央政府還通過發放貸金和補助金來控制地方財政,由於地方財政對此依賴很大,中央政府得以嚴格控制和監督地方政府對貸金和補助金的使用。

英國和法國單一制的不同風格

1)兩國單一制的共同特點:從地方政府的許可權看,地方政府的許可權來自於中央;從地方與中央的關係看,地方在總體上從屬於中央,是中央的創造物,但地方在個別事項上有獨立性,擁有某種程度的自治;從財政角度看,地方有部分自主,但需接受中央的大量補助;從地方官員的選擇方式看,均是選舉與任命相結合。

2)兩國單一制的主要區別:

(1) 法國主要採用行政途徑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繫,而英國則主要靠政黨組織。法國被稱為“垂直式行政統制”,通過委派共和國專員下達中央的指令,監督地方行政。而英國由於政黨的組織很嚴密,由於特有的政黨組織結構和議會內閣制度,執政黨中央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地方的組織機構,影響地方行政。地方議員可以通過提高黨內地位,上升為國家級的政治家。因此,英國的單一制被有人稱為“垂直的政黨統制”。

(2) 在法國,兼職在維持中央和地方關係方面起著很獨特的作用。吉斯卡爾·德斯坦既是總統,又是聖瑪利亞市的地方議員,據統計1980年法國參議員中54%同時是市長,57%是省議會議員,這樣有利於上下溝通。英國沒有這種現象,英國靠制度化和手續化來調節國家權力,其制度大多制定得非常細,非常專門化。

(3) 法國的市長權力較大“(常兼任中央的國會議員),而英國的地方政府中,重要的是具有立法和行政雙重職能的市議會,市長是虛位,沒有多大實權。

(4) 從地方政府的數量上看,英國較少(400多個),法國較多(3萬多個)從規模上看,英國的地方政府較大,而法國的較小。

(5) 英國的地方自製程度比法國高。法國傳統上是中央集權國家。儘管1982年的改革擴大了地方的自治程度,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仍很嚴密。

總之,在中央與地方關係方面,英國走的是一條通過政黨組織來聯絡上下的政治途徑,而法國走的是一條以中央代表為軸心的行政途徑,這是兩國單一制的最重要的差異。

我國形式

我國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我國是由若干個行政區域組成的統一的主權國家,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從法律體系看,我國只有一部憲法;

從國家機構的組成看,全國只有一個制定法律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只有一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

從公民的國籍來看,公民只有一種國籍;

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利劃分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從對外關係看,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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