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
就是國家司法機關,我國國家司法機關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因此我國司法監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功能
司法活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即通過處理各種糾紛從而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同時,司法機關履行職權處理糾紛的活動,也是一個對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是否依法享有權
利(力)和履行義務的法律監督的過程,我們把這種由司法機關所實施的監督稱之為司法監督。特點
特定性
只包括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具體性
必須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範圍之內。
穩定性
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必須得到嚴格執行,非經法定條件和程式,不得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