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社會監督,一是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的一種沒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如社會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信訪、申訴等。
途徑
要建立社會監督網路,形成完善的社會監督工作機制。
(1)公眾監督
公眾監督主要是指公民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基本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不斷擴大公眾參與範圍,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情況、參與監督;引導加強內部監督,保障職工民眾的監督權,鼓勵職工民眾監督舉報各類隱患;注重推廣有關地區和單位加強監督工作的經驗做法,提高監督實效。
(2)社會團體監督
社會團體監督主要指各種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對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社會團體通過選舉、請願、對話、示威、輿論宣傳等形式,構成了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加強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溝通與協調,依法維護和落實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完善措施,加強管理,切實保障民眾的利益和權益。
(3)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的實質是一社會主體貫徹法律為目的對其它主體行為所進行的干預”。在一個民主的國家,對權力監督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監督權力主體的角度,可分為國家權力監督和人民民主權力監督。
(4)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指社會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和採取多種形式,表達和傳導有一定傾向的議論、意見及看法,以實現對政治權力運行中偏差行為的矯正和制約。建立完善輿論監督反饋機制。對新聞媒體有關的批評性報導,要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實事求是地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並在報導後的2周內,將整改結果或查處進展情況向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反饋。
公安工作中的社會監督
公安工作中的社會監督是一種非國家性質的監督。主要方式是對公安機關採取的措施和作出的決定提出批評建議和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等。不產生法律後果,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社會監督是國家監督的重要來源和重要補充,體現了人民直接參加國家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可以使公安機關的工作建立在廣泛的民眾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