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構成
財政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它是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監督:①單位是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②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③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④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等。
審計監督。
政府審計監督,是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因而審計監督是國家監督會計工作的手段之一。
稅務監督。
主要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工作所實行的監督。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通過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一方面,對納稅人依法建賬、建立健全有利於正確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進行監督,以推動各單位加強包括會計工作在內的基礎管理;另一方面,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紀守法,堵塞各種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保證包括《會計法》、《規範》在內的各項財經法紀的貫徹實施。
其他方面的監督。
其一,工商監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註冊登記和年檢的過程中,對工商企業會計報表及其註冊資本情況的檢查;
其二,證券監督即國家證券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的監督;
其三,人民銀行及保險部門的有關監督。
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四章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中對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相關規定。這樣就形成了以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單位內部監督為主要形式的現行會計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