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歷史澎湖群島在台灣日治時期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設,1895年10月7日,日本政府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依據該命令,設有台灣總督府法院澎湖島支部,以管轄澎湖群島之司法事務。
沿革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總督府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該年依該條例曾成立澎湖島地方法院,惟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時,將全台地方法院整並為三座,澎湖群島之司法案件皆歸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當時設有台南地方法院澎湖出張所,惟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其餘案件仍歸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其後澎湖群島之司法案件又於1933年3月15日後歸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1940年12月20日後又歸高雄地方法院所轄,澎湖出張所亦更名為高雄地方法院澎湖出張所。其後至二次大戰後,國府接收台灣時,澎湖群島之司法案件仍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然澎湖群島畢竟孤懸海外,訴訟當事人若欲赴高雄出庭,往返之間,十分不便,是當時政府即於1949年12月26日,設立本院,以茲便民。次年(1950年)開始受理民刑事及非訟事件。
本院成立之初原租民房並加以整修成為辦公處所,後因覓得新地,遂於1953年10月16日動工興建新院舍,1954年3月20日落成並遷入辦公,該院舍即位於今址所在地。
後復因業務增多,有改建院宇之必要,因此於1975年9月動工重建,次年(1976年)完工。
近年來該院院舍因鹽害的關係,壁癌嚴重,每逢下雨則漏水,致又有另建新院區之籌劃,目前已竣工,本院即將進駐使用。
管轄區域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澎湖縣7個鄉鎮市。
組織機構
下設馬公簡易庭,受理第一審民、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