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高雄地方法院,是台灣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台灣高雄市,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院或雄院。
下設高雄簡易庭、鳳山簡易庭、岡山及旗山簡易庭,分別位於高雄市前金區、鳳山區、岡山區及旗山區,受理第一審民、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審理。並設有高雄普通庭及鳳山普通庭,分別位於高雄市前金區及鳳山區,受理不服簡易庭所為民、刑事第一審裁判抗訴、抗告案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判抗告案件之審理。
沿革
1897年,日本政府於高雄地區成立鳳山地方法院。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調整法院組織,全台地方法院僅餘台北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及台南地方法院三座,在台南地方法院下並設台南地方法院鳳山出張所,最初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至1900年始著手審判事項,1904年,鳳山出張所被撤銷。 1925年7月1日,日本政府再於高雄地區成立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出張所,最初亦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1933年3月15日,高雄出張所改制為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開始受理裁判業務。1940年12月20日,高雄支部再改制為高雄地方法院,當時高雄州(包括今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廳(原高雄州之一部分,今澎湖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1945年日本戰敗,二次大戰結束,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台灣高等法院指派時任本院判官之馮正樞暫代院長,並於12月16日辦理接收事宜,12月24日接收完成後,正式將高雄地方法院之全稱改為今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仍舊與日治時期相同。 1991年7月1日,成立高雄及鳳山2個普通庭與高雄、鳳山、岡山及旗山4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