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貼補法

反貼補法(countervailing laws),一國認為某項外國進口產品受到該產品出口國政府的貼補,並且該貼補對進口國工業造成威脅或實質上損害時,在應徵的進口稅之外再課以反貼補稅,以保護本國有關產業的立法。

反貼補法,世紀70年代以來,國家政府越來越多地介入經濟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對外貿易,比較明顯和特別受到關注的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形式是貼補。貼補是指出口貼補或與出口有關的政府貼補。出口貼補的形式有多種,基本可以分為:①政府用於促進出口,直接向生產出口產品的公司或企業的無償援助。②刺激出口的外匯保留方案或類似的政府行為。③政府給予出口物資優惠運輸待遇的政策。④政府給予進口的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優於生產同類國內消費品的條件。⑤政府減免或退還生產出口產品的稅收。⑥在計算徵稅標準時,政府允許企業在交納稅務時扣除出口產品部分或扣除與出口有關的費用。⑦在生產或銷售方面,政府免除或退還其所徵收的間接稅。⑧政府減、免、退還或緩徵與出口有關的累計間接稅。⑨政府提供出口貸款、出口保險以防止出口產品成本提高或外匯兌換率變更。⑩政府向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提供低息貸款等等。實際上,進行出口貼補,降低出口產品的價格,最終將危及進口國市場和進口國製造商的利益。因此,進口國往往採取保護貿易的反貼補稅來進行報復和限制。
反貼補稅又稱抵銷關稅,意即反貼補稅的稅額一般按進口商品所接受的補貼金額徵收,以反貼補稅抵銷其補貼金額,從而使其價格回復到貼補前的水平,削弱其競爭能力。但是長期以來,由於許多國家反貼補稅的規定很不一致,因而經常在反貼補稅問題上發生爭執。在這種情況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規定:除了斷定貼補的後果會對國內某項已建的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嚴重阻礙國內某一工業的新建以外,不得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貼補稅。如確定對進口商品徵收反貼補稅,其稅額不得超過貼補的估計數額。進口國不得以抵消傾銷或出口貼補為理由,而同時對一種商品既徵收反傾銷稅又徵收反貼補稅。

結尾部分

為了進一步統一各成員國有關反貼補稅的規定,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東京回合貿易談判中,制訂了《貼補與反貼補稅法典》,對原來的規定作了修改補充。該法規定:除了農業、漁業和林業產品外,禁止對其他產品實行出口貼補,並在協定中附有禁止出口貼補的商品目錄表,如對表中的商品實行貼補,進口國可徵收反貼補稅,但所徵收的稅額不得超過已查明的貼補數額。該法又規定:經雙方磋商後,如果出口國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貼補或採取有這種作用的其他措施,出口商同意修改其價格,使進口國確信貼補的損害性影響已經消除,這時進口國可在不採用反貼補稅的情況下,中止或結束反貼補的訴訟。該法只對簽字國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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