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貼補稅

反貼補稅

反貼補稅(Counter-Subsidy Duties/Countervailing Duty/Counter-vailing Duty)又稱抵銷稅或補償稅,是指對在生產、加工、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接受任何貼補的外國進口商品所徵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反貼補稅的稅額一般以“貼補數額”徵收,目的在於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國對該項商品所做補貼的鼓勵作用。

概述

反貼補稅又稱抵銷稅補償稅,是指對在生產、加工、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接受任何貼補的外國進口商品所徵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

內容

凡進口商品在生產、製造、加工、交易、運輸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間接的獎金或貼補都構成徵收反貼補稅的條件,不論獎金或貼補來自政府或同業分會等。其目的在於,通過徵收反貼補稅,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以抵銷進口商品所得到的補貼,從而削弱其競爭能力,保護國內生產和市場。反貼補稅額一般與進口商品所得到的貼補額相等。

反貼補稅是工業已開發國家爭奪國際市場的一個重要工具。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中,對國際貨物貿易的補貼以及各成員國運用補貼與反補貼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約束和規範補貼的使用,防止補貼對競爭的扭曲;同時通過規範反補貼程式和標準,來防止成員國濫用反補貼措施,阻礙公平貿易。

目的

徵收的目的是要抵銷出口國對該出口商品所作補貼的鼓勵作用。根據關貿總協定有關反補貼稅的規定,如果某一締約國輸入另一締約國的產品直接或間接地得到出口國的獎金或津貼,並對進口國某項已建立的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威脅,或嚴重阻礙該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則可以對其徵收反貼補稅。

總協定還規定貼補稅的徵收不得超過“貼補數額”;對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所征的捐稅,在出口時退還或因出口而免稅的,進口國對這種退稅或免稅不得徵收反貼補稅;對於受到貼補的商品,進口國不得同時對它既徵收反傾銷稅又徵收反貼補稅。

程式

確定和徵收反傾銷和反貼補稅需要經過如下程式:

調查。雖然反傾銷和反貼補調查可以由商務部提起,但它們通常都由國內產業界或其他當事人(如工會或產業協會)提出。當事人必須同時(即,同一天)向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如果各項要素已在申訴中體現,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會分頭髮起調查。隨後會有一系列的初步和最終裁決,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形成“命令”和最終徵收反傾銷和反貼補稅。以下的討論基於需要確定損害的假設。如果不需要,考慮的結果完全基於商務部的裁決。

國際貿易委員會首先作出有關損害可能性的初步裁決。如果該裁決是否定性的,調查應予以終止。如果該裁決是肯定性的,商務部就對銷售和/貼補問題發布初步裁決。隨後,基於進一步的審查和所取得的有關該案的意見,商務部將發布最終裁決。如果商務部裁決跌任何一項是肯定性的,那么商務部就會命令海關中止所有有關進口貨物的清關並要求提交數額相當於估算傾銷幅度(合理市場價值和美國價格之間的差異)或淨貼補的保證金或擔保。

在商務部作出最終裁決後,國際貿易委員會應作出損害的裁決。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決也是肯定性的,商務部即發布反傾銷稅或反貼補稅命令。此時,商務部就命令海關,除了極少數的最新到達的貨物外,要求收取估算關稅的保證金。商務部或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否定性最終裁決將終止調查。兩個部門均應在《美國聯邦政府公報》上公布其決定,包括命令和下述的行政審查結論。

行政審查/訴訟。在每一年發布命令的月份,利害關係當事人有機會請求對命令所涉及的單個生產商或銷售商有關的命令進行審查。審查的階段通常是該月前的12個月。但是,每一次審查的階段還應包括正常12個月之前的任何要求中止清關的時期。如果不請求審查,商務部就應要求海關依據申報進口時提供的保證金或擔保的數額徵收關稅,並要求依據該稅率對未來進口的貨物徵收保證金。如果請求審查,商務部將進行類似於原調查的審查並發布修正後的徵稅和保證金稅率。收到商務部的指令後,海關將對進口貨物清關,並作出適當的退稅或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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