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支柱產業、優勢企業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承擔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文印和安全保衛等工作;擬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承擔黨組會和委主任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年度工作目標的編制、分解、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黨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創建和群團工作。
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規定,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
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三)產權與收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承辦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相關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協同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企業發展改革處
承擔國有企業發展改革的調查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組織協調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和協調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人事教育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承擔領導班子建設的調查研究工作。
負責委機關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幹部培訓、外事和機關人員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機關人員和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職稱、出國(境)有關事項工作。
(六)監事會工作處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出資企業監事會工作制度建設;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出資企業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協調、跟蹤出資企業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的落實和運用;負責外派監事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黨群工作處 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群團工作、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以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
老幹部管理處 負責對原市工貿口的六大主管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和老幹部活動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監察室。
人員編制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處長(主任)12名,其中正處長(主任)8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4名。
其他事項
(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二)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市財政局的關係。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向市財政局備案,起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草案徵求市財政局的意見;市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市屬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市財政局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國有資產收益進行監督收繳,並按市政府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
領導分工
李桂順(主任、黨組書記):主持全面工作,統籌協調發展改革、組織人事、考核評價、機關財務等重大事項。
曹 康(副主任、黨組成員):
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預算管理、統計分析和保值增值,國有企業運行監督、績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工作。分管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產權與收益管理處。
張明鑫(副主任、黨組成員):
負責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外事工作,出資企業領導人員日常管理、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老幹部管理等工作。分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黨群工作處)、老幹部管理處。
劉寧秋(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協同做好機關作風建設和績效考核工作。分管紀檢組、監察室。
季士軍(主任助理、黨組成員):
負責機關日常管理、對外宣傳、信訪、應急管理、財務管理,機關作風建設和績效考核,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劉加如(主任助理、黨組成員):
負責監事會工作。分管監事會工作處。
劉建國(助理調研員):
協助分管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改革、穩定和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工會工作。
李運生(副調研員):
協助分管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