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法院簡介

北京鐵路法院初建於1954年3月,當時稱為“北京鐵路沿線專門法院”,1955年3月更名為“北京鐵路運輸法院”,1957年9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的決定》予以撤銷。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全面啟動,1980年7月25日,根據法務部、鐵道部聯合發出《關於籌建各級鐵路法院有關編制的通知》,在北京設立鐵路運輸高級法院(1987年5月撤銷),在鐵路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鐵路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法院。1980年11月12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籌備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辦案。
2002年被榮記北京市法院集體三等功;2003年、2005年、2007年連續三屆蟬聯“北京市先進法院”稱號;2000年至2007年,多次被評為“北京市法院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北京市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優秀單位”、“信息工作優秀單位”;2005年獲“北京市法院學術研討會優秀組織單位”獎;2006年和2007年連續兩年承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委託的重點調研課題;2007年被評為“北京市法院司法建議工作優秀單位”;2001年以來,曾被北京市高院評為“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院領導班子和院黨支部連年被上級黨委授予“四好班子”和“五好黨支部”稱號。

機構設定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現有9個部門,包括:政治處、辦公室、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執行庭、法警大隊、研究室。

案件管轄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鐵路運輸法院屬於四級法院中的基層專門法院。受理原北京鐵路分局轄區內發生的一審刑事、民商事案件。
刑事審判,主要受理由北京鐵路檢察機關起訴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和上級法院指定受理的案件。即:原北京鐵路分局管內的車站及候車區域發生的普通刑事案件,機關、廠、段、校、所、隊等鐵路單位發生的普通刑事案件;旅客列車上及運行或停留的貨物列車上發生的普通刑事案件;發生在鐵路沿線的盜竊、破壞鐵路器材和主要設施的案件及鐵路職工在鐵路線上執行任務中遭受嚴重侵害的普通刑事案件;鐵道部、北京鐵路局設在原北京鐵路分局管內的單位和主辦的集體單位內部發生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屬於鐵路公安部門管轄區內發生的普通刑事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受理髮生在鐵路運輸系統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屬於鐵路公安管轄區內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求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民商事審判,依法受理屬本院管轄的各類民事、商事、經濟糾紛案件。包括:(一)鐵路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二)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契約糾紛案件;(三)由鐵路處理的多式聯運契約糾紛案件;(四)國際鐵路聯運契約糾紛案件;(五)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糾紛案件;(六)代辦託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延伸服務契約糾紛案件;(七)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鐵路專用線在修建管理和運輸等方面發生的契約糾紛案件;(八)鐵路在裝卸、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契約糾紛案件;(九)鐵路系統內部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十)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十一)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當事人向鐵路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案件;(十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北京市高級法院指定的除前列專屬管轄以外的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包括:(一)各類契約糾紛案件;(二)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三)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四)房地產糾紛案件;(五)鐵路所屬企業破產案件。
不審理技術契約糾紛之外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和婚姻繼承糾紛案件、勞動契約糾紛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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