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保險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簡介

鐵路貨物運輸是利用鐵路設施、設備運送旅客和貨物的一種運輸方式。這裡將重點介紹鐵路貨物運輸的設備和設施,包括鐵路線路、鐵路機車、鐵路車輛、車站、鐵路信號和通信設備等,以及相關的技術。
一、鐵路線路
鐵路線路(簡稱線路)是鐵路列車運行的基礎,起著承受列車巨大質量、引導列車運行方向等作用。鐵路線路是由路基、橋隧建築物和軌道三大部分組成的一個整體工程結構物。鐵路線路各組成部分既有自己的特性和功能,又互相依存、影響,共同工作。
二、鐵路機車
鐵路機車是牽引客、貨列車和在車站進行調車作業的基本動力,其本身不載旅客或貨物。機車按用途分有:速度較高的客運機車、牽引力較大的貨運機車和機動靈活的調節機車。按原動力的不同鐵路機車可分為內燃機車、電力機車以及蒸汽機車。
三、鐵路車輛
鐵路車輛是裝運貨物、運送旅客的運載工具。它沒有動力裝置,需要把車輛連掛在一起由機車牽引,才能完成客貨運輸任務。
鐵路車輛根據運輸的需要,可分為客車、貨車兩大類。
一、貨車的結構和分類
貨車是指以運輸貨物為主要目的的鐵道車輛。在特殊情況下,個別貨車也用來運送旅客或兵員。有些鐵路車輛並不直接參加鐵路貨物運輸,而是用於鐵路線路施工,橋樑架設、軌道衡檢測等特殊用途,但這些車輛也歸於貨車類。
1.貨車的結構
鐵路貨車由車體、轉向架、制動裝置、車鉤緩衝裝等部分組成。
(1)車體。車體是裝載貨物的部分,由底架、側牆、端牆、車頂等部分組成。底架是車體的基礎,是基本的承載部件,底架由各種縱向和橫向梁件及地板組成。
(2)轉向架。轉向架的作用是支承車體,並引導車輛沿軌道行駛,同時承受來自車體及線路的各種載荷。最常見的轉向架是二軸轉向架,此外還有三軸、四軸和五軸等多軸轉向架。早期的二軸貨車沒有轉向架,其基本走行部件是輪對。
(3)制動裝置。制動裝置是使列車減速、停車和保證列車安全運行不可缺少的裝置。
(4)車鉤、緩衝裝置。車輛的連線裝置多為各種形式的自動車鉤,車鉤後部的鉤尾框中裝有緩衝器。車鉤起貨車間的連線與分解作用,緩衝器起減輕列車縱向衝動的作用。
2.貨車的分類
由於鐵路貨物運輸的貨物千差萬別,相應地貨車也就多種多樣。按適應範圍大小,貨車可分為通用貨車和專用貨車;按適用軌距不同,貨車可分為準軌貨車和米軌貨車;通常則按貨車結構和所運貨物的種類不同,把貨車分為如下幾類:
(1)敞車。敞車沒有車頂,其車體四周有較高的端牆與側牆,它們與地板共同構成裝置空間。主要裝運煤礦、礦石、砂、木材、鋼材等不怕日曬、雨淋的貨物;貨物上蓋上防水篷布可代替棚車運送怕濕貨物。敞車的側牆參與承載。
(2)棚車。具有車頂、側牆、端牆,並設有窗和滑門的車輛。主要承運糧食、食品、日用工業品等怕曬、怕濕貨物和貴重物品,必要時還可運送人員和馬匹。
(3)平車。無車頂和端、側牆,或者具有可以放倒的側板和端板,平車為單純的底架承載結構。可裝運大型建築材料,壓延鋼材、汽車、拖拉機及軍用裝備。低邊平車還可裝運礦石、煤炭等貨物。
(4)罐車。罐車的車外形為一個臥放的圓筒體。罐車從結構上可分為有底架和無底架的兩種結構。罐體既是裝貨容器,又是主要的承載部件。罐車是專門裝運液體、液化氣體或粉末狀貨物。
(5)長大貨物車。用於裝運大型或重型貨物,其結構多種多樣,以適應各種大型貨物的運輸,主要有長大平車、凹底平車、落下孔車、雙聯平車、鉗夾車等。長大貨物車一般採用多軸轉向架或多重底結構,以便運輸重型貨物。
(6)保溫車。外形結構類似棚車,也是整體承載結構,車體設有隔熱層,滿足貨物保鮮的需要。主要有加冰冷藏車、機械冷藏車和冷凍冷藏車等。
(7)漏斗車。漏斗車車體的下部設有一個或多個漏斗形卸貨口,卸貨時貨物從這裡卸下。漏斗車可分為無蓋漏斗車和有蓋漏斗車兩類。漏斗車的主要特點是卸貨方便,打開漏斗口的擋板,貨物靠重力自行卸下。
(8)自翻車。自翻車的車體靠傾翻風缸或油缸的作用能夠向一側傾翻,同時卸貨側面的側牆自行開啟,將貨物卸在軌道一側,主要用於裝卸頻繁的礦山運輸。
(9)家畜車。結構類似於棚車,用於活家畜及家禽的運輸。家畜車一般為雙層或多層結構,側牆和端牆設有通風柵欄。
(10)守車。編掛在貨物列車尾部,專供貨物列車車長乘務用的車輛。
(11)其他貨車。除上述車種外,還有球團礦車、鋼水車鑄錠車魚苗車檢衡車、電站列車、工程宿營車、除雪車以及用於鐵路工程施工的長鋼軌車、架橋車、輔軌機車輛等。

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凡在國內經鐵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註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五條基本險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土石流;
(二)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或橋樑、隧道、碼頭坍塌;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貨物而造成貨物的損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第六條綜合險
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一)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三)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四)遭受盜竊的損失;
(五)因外來原因致使提貨不著的損失;
(六)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責任免除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五)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契約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後,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四)其它有利於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定後,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八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從獲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二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定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凡經鐵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四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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