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書 名: 婚姻繼承糾紛作 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07月
開本: 16開
定價: 15.00 元
目錄
解除同居關係糾紛
1.戀人同居,一方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會如何處理?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繼承死者遺產?
3.已婚的人,又與別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構成重婚嗎?
4.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5.解除同居關係後,子女由誰撫養?
6.同居期間形成的債務,由誰來償還?
7.離婚後,又和好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但沒有辦理復婚手續,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嗎?
結婚糾紛
1.舉辦了婚禮,沒有領結婚證,我們是夫妻嗎?2.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給付方是否有權要求返還?
3.男女雙方解除戀愛關係,對曾經贈與對方的禮物能否要求返還?
4.領了結婚證,還要舉辦婚禮嗎?
5.辦理婚姻登記應去哪個機關辦理?
6.怎樣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須提交哪些材料?
7.沒有居民身份證該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8.辦理婚姻登記必須出具居民戶口簿嗎?
9.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需要交納多少錢的費用?
10.結婚前,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債主可以要求另一方償還嗎?
11.在登記結婚後,男方是否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離婚糾紛
1.夫妻雙方想離婚,必須上法院打官司嗎?2.什麼情況下,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3.妻子懷孕了,丈夫能否提出離婚?
4.妻子懷孕了,自己可以提出離婚嗎?
5.妻子生完小孩多長時間內,丈夫不能提出離婚?
6.丈夫可以因為妻子中止妊娠,而提出離婚嗎?
7.如果妻子因外遇而導致懷孕,丈夫在懷孕期間能提出離婚嗎?
8.離婚後,又和好了,只要重新住一起,就又是夫妻了嗎?
9.離婚後,一方改了子女姓名,另一方有權要求恢復子女的原姓名嗎?
10.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故意隱瞞有精神病,婚後無法治癒,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嗎?
11.丈夫在外與第三者通過非法手段登記結婚,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12.妻子經常被丈夫毆打,可以起訴離婚嗎?
13.因為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被毆打的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14.協定離婚的,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請求損害賠償嗎?
15.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與別人結婚嗎?被宣告死亡的一方回來了,他們還是夫妻嗎?
16.協定離婚了,財產分割後,還能反悔嗎?
17.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幫助的義務嗎?
18.妻子在家照顧老人孩子,做家務,丈夫在外工作賺錢的,離婚時,妻子能要求補償嗎?
19.離婚後,哪些債務是要一個人償還的?
20.離婚時,夫妻都爭著要房子或者都不要房子,法院會怎么判?
21.法院判決離婚的,財產分割後,還可以起訴請求再次分割財產嗎?
22.結婚後沒住一起,兩人分別使用管理的財產,離婚時會怎么分割?
23.兩人一起經營,但還沒有收穫的養殖、種植業,離婚時怎么分割?
24.結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後被兩人一同用掉了,離婚時能要求補償嗎?
25.離婚時,一方非法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會怎么判?
26.離婚後,兩個人都沒再婚,一方死亡無人繼承,另一方有繼承權嗎?
27.丈夫要求離婚,離婚時妻子對丈夫的過錯行為沒有提出賠償的,離婚後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28.丈夫與他人同居,妻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妻子還可以獲得賠償嗎?
29.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賠償嗎?
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糾紛
1.什麼是婚姻自由?2.被人包辦婚姻時怎么辦?
3.子女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嗎?
4.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5.結婚的條件是什麼?-
6.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7.異父異母的兄妹可以結婚嗎?
8.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人結婚,該婚姻是否有效?婚後達到法定婚齡時,還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婚姻無效嗎?
9.誰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10.人民法院已經判決婚姻無效,當事人還能抗訴嗎?
11.當事人間確屬無效婚姻,一方起訴提出宣告婚姻無效請求後,可以撤訴嗎?
12.婚姻被宣告無效,共同生活時所得的財產,怎么處理?
13.一方重婚導致無效婚姻的,另一方可否向法院要求分割財產?
14.禁止結婚的兩個人結婚後,一方死亡後,活著的人能否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15.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為了“親上加親”而結婚,婚姻有效嗎?
16.養父與養女能登記結婚嗎?
17.公公與媳婦、繼母與繼子能否登記結婚?
18.男方欺騙女方與之結婚,女方該怎么辦?
19.兩個人戀愛,男方稱如果女方不嫁給他就殺死女方全家,女方沒辦法與他結婚了,該怎么辦?
20.因脅迫結婚的,誰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應在什麼時間內提出申請?
子女監護撫養和探望糾紛
繼承權確認糾紛法定繼承糾紛
遺囑繼承糾紛
遺產認定與分割糾紛
常用核心法規
附錄
……
婚姻繼承的具體規定
當代各國,對繼承問題都以民法或有關繼承的單行法規作出各種具體規定。包括繼承開始時間、地點;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繼承權的喪失等。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範圍,確定繼承遺產的範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關於繼承權的時效也從此時開始計算。 繼承地點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可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點。例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住所開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則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蘇聯也規定繼承發生的地點是被繼承人的最後經常住所,如最後經常住所不明,則為遺產所在地或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各國對此大體有兩種規定: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或放棄繼承,都必須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的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國一般規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典》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經過法律為不動產物權所規定的最長的時效期間而消滅”。這種時效期間據該法典第2262條規定為30年。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的繼承權,除因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外,還可因被剝奪而喪失。剝奪繼承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並按司法程式進行。 各國對剝奪繼承權的條件都作了規定。日本民法規定:凡故意使被繼承人、或繼承順序(見法定繼承)在先或同等順序的繼承人致死的,或者因為想達到這個目的而被判刑的,知道被繼承人被殺害而不告發的,以及用欺騙、強迫方法妨礙或促使被繼承人作出遺囑、取消遺囑和變更遺囑的,偽造、毀棄、隱匿遺囑的,都不能成為繼承人。又如196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則規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違法行為反對被繼承人或某一繼承人,反對遺囑的實現,以促使自己繼承的,就無權繼承;還規定剝奪親權的父母,以及惡意拒絕扶養義務的人,也不得繼承。其他各國也都按照本國的具體情況作了規定。繼承權被剝奪後,該繼承人即喪失了承受遺產的權利。但一些國家規定,已得到死者或行為所針對的人的寬恕,可不被剝奪繼承權。 各國還規定被繼承人可用遺囑方式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時規定了一些限制條件。蘇聯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剝奪一個、幾個或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其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養父母)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不論遺囑內容如何,都得繼承不少於依法繼承時他們每人應繼份額的三分之二。《法國民法典》經1972年修改後的條文規定:遺囑處分的財產,遺有一個子女時不得超過半數,二個子女時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三個以上時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並作了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繼承開始後,經司法程式剝奪其繼承權:謀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謀害其他繼承人的;對被繼承人生前有虐待、遺棄行為情節嚴重的;脅迫、欺騙被繼承人設立遺囑,或者偽造、篡改遺囑的。在實行遺囑繼承時,一般認為,遺囑中必須保留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以及胎兒應得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