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是國家設在鐵路運輸部門的審判機關,是我國人民法院體系中專門法院的組成部分,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是:一、鐵路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等;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等。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鐵路運輸法院是國家設在鐵路運輸部門的審判機關,是我國人民法院體系中專門法院的組成部分,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鐵路法院初建於1954年3月,當時稱為“鐵路沿線專門法院”,1955年3月更名為“鐵路運輸法院”,1957年9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的決定》予以撤銷。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全面啟動,1980年7月25日,根據法務部、鐵道部聯合發出《關於籌建各級鐵路法院有關編制的通知》,在北京設立鐵路運輸高級法院(1987年5月撤銷),在鐵路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鐵路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法院。1980年左右,全國鐵路運輸法院籌備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辦案。 目前全國共有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9個鐵路運輸法院。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是:一、鐵路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二、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契約糾紛案件;三、由鐵路處理的多式聯運契約糾紛案件;四、國際鐵路聯運契約糾紛案件;五、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糾紛案件;六、代辦託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契約糾紛案件;七、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專用線在修建、管理和運輸方面發生的契約糾紛案件;八、鐵路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契約糾紛案件;九、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十、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十一、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原告選擇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案件;十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犯罪等案件。 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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