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09——1979.09,廣東大埔上木國小民師、副校長;
1979.09——1983.07,中山大學中文系讀書;
1983.07——1985.04,中山大學中文系政治輔導員、系團總支書記;
1985.04——1991.04,中山大學團委副書記(期間:1987.11定為正科級;1991.01定為副處級);
1991.04——1993.03,掛職廣東省四會縣副縣長;
1993.03——1999.05,廣東省四會市副市長;
1999.05——2000.01,中共廣東省四會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0.01——2001.02,中共廣東省廣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02——2001.03,中共廣東省廣寧縣委書記;
2001.03——2003.05,中共廣東省廣寧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3.05——2015.10,中共廣東省肇慶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27日,據廣東省紀委訊息:經廣東省委批准,肇慶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劉惠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0月,經中共廣東省委批准:免去劉惠祥同志的肇慶巿委常委職務,同意其不再擔任肇慶市副市長職務。
依法逮捕
2016年2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東省肇慶市委原常委、肇慶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劉惠祥(副廳級)決定逮捕。
開除黨籍
2016年5月11日,據南粵清風網訊息:經查,劉惠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經省委同意,省紀委對肇慶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劉惠祥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惠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劉惠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惠祥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日前,珠海市人民檢察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肇慶市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劉惠祥涉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並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判決執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7日公布的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8)粵04執469號]顯示,珠海中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該院(2017)粵04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受理執行劉惠祥追繳犯罪所得贓款一案。該生效法律文書判令:劉惠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追繳劉惠祥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0114127.2元。經珠海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的移送,該院於2018年7月25日立案執行。
上述執行裁定書顯示,因被執行人劉惠祥至今仍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珠海中院裁定:查封、凍結、扣押、提取被執行人劉惠祥名下的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權益;查封、凍結、扣押、提取金額以人民幣10114127.2元為限。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