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yí sòng猶轉送。《清會典事例·戶部·雜賦茶課》:“由陸路者,自 河南 陝州 驗引,移送 潼關 秤盤截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一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程式法中的移送
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同時,案件被移送後即算審結。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轄問題,基於各種原因,有積極爭取管轄權的,有消極移送案件的,這種現象在某種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響法院之間的關係,並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後果。以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結案的為67件、占同期結案數的1.66%;2007年為89件、占同期結案數的1.91%;2008年為94件,占同期結案數的1.65%;2009年1-10月為57件,占同期結案數的1.75%。多數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審理是正確的。但不排除原審法院的個別法官為“甩包袱”等主觀原因,此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筆者對此分析並尋找對策。一、案件移送的主要原因
(一)立案庭把關不嚴。立案庭的有關人員在立案審查中不細,沒有對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細緻的審查;對於契約之訴,沒有審查是否有約定管轄;部分人員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屬於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如專屬管轄等。
(二)某些法院為收取高額的訴訟費用。某些法院為收取更多的訴訟費用,跨級別管轄收案,將本應由上級法院受理的案件違規立案;有的法院為增收,對訴訟標的相對較大的案件,明知不屬本院管轄卻予以受理甚至動員法官主動尋找大訴訟標的的案源。不論是否屬於本院管轄均以立案處理,極易導致案件被移送。
(三)原告故意誤寫被告的地址。原告起訴時,因對被告的具體地址不詳知,故意將被告的地址寫在本院轄區內,其目的要么欲在本院審理;要么依賴法院去查找被告的真實地址。一旦找到被告後,被告很有可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四)部分承辦法官為“甩包袱”而移送案件。有的案件承辦人認為案件棘手,想法設法將案件推出去,其中案件移送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甚至有的誘導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讓被告提供虛假地址的證明;或者以其他法院對此案也具有管轄權為由而將案件移送。
二、移送卷宗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卷宗材料不全。依法移送的,有的沒有對當事人作筆錄,已確認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或者辦公所在地;有的沒有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辦公地的證明材料、也沒有告知其移送原因及法律依據的筆錄,移送函中案件被移送的原因也不寫明。
(二)程式違法。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有的沒有製作民事裁定書送達給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當事人的抗訴權。依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以移送方式結案,有的沒有製作合議筆錄。
三、案件移送所造成的不良後果
(一)影響了法院對案件實體的審理工作,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如果立案庭把關不嚴,業務庭的承辦法官不得不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從而人為地拉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降低了審判效率。而且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使原本就較為缺乏的的司法資源被浪費。
(二)影響了兄弟法院之間的關係。部分法院對被移送的案件以移送不妥為由而將案件交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或者乾脆將被移送的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法院之間因此為案件相互推諉,甚至反映到上級法院。從而影響到法院之間的關係。
(三)妨礙了當事人的正常訴訟,影響了司法公信。法院之間因此為案件的移送相互推諉,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有的為最後的管轄權問題苦苦等待,甚至給被告或者第三人惡意轉讓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的機會,使原被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得到救濟乃至受到侵害,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正。
四、對策
(一)嚴把“立案庭”審查的第一道關口。首先,負責立案的人員要熟練地掌握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相關規定,以應對各種訴訟案件的管轄問題;其次,立案人員要嚴格審查案件的管轄問題,對侵權或者契約之訴應審查必要的訴訟材料。對被告地址不明確的不予立案;對被告的地址存疑的,應責令原告提供被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材料。
(二)案件承辦人應當樹立正確的質量和效率意識。不可否認,在當前人少案多的情況之下,承辦法官的案件壓力固然很大,但是,試圖通過案件移送的方式審結案件來擺脫壓力的方法實在不可取。而且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三)規範案件移送程式。對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以書面裁定的形式予以裁決,賦予當事人應有的權利,並以此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力度;依職權移送的案件,應當製作相關筆錄,告知當事人移送原因及相關法律規定,盡到法律釋明的義務。依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通過合議庭合議後決定是否移送。
(四)對移送的案件,移送法院應收取訴訟費,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現有法律對案件的移送,移送法院應將所預收的所有訴訟費用一分不少地退還給原告。對於那些欲隨意選擇法院訴訟或者通過法院查找被告的原告來說,訴訟成本幾乎為零,而法院有可能付出許多人力和財力。據此我國應完善收費辦法,移送法院不應將訴訟費全額退還,而應收取相應的訴訟費用,彌補法院消耗的公共司法資源,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使原告必須在可能付出的高昂費用和隨意選擇法院訴訟之間的利益得失謹慎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