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台

明清時在官場中,通稱總督為“制軍”、“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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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在官場中,通稱總督為“制軍”、“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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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一職明代始設,原為臨時差遣,有管轄地方與管轄專務的不同,如總督某處軍務或總督漕運等。至成代中,以韓雍總督兩廣兼巡撫廣東,開府於梧州,始成定製。清代始,正式以總督為地方最高長官,轄一省或二、三省,綜理軍民要政,為正二品官,加兵部尚書銜省為從一品。事實上,總督兼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已成定例。此外,另有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專管河道或漕動事務。在官場中,通稱總督為“制軍”、“制台”,尊稱“制憲法”,省稱“督”。與布政使按察使合稱“三大憲”。《清史稿.職官志三》:“總督。從一品。掌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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