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宋各路提點刑獄司、元代肅政廉訪使司與明、清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簡稱。主管一省司法。也借稱廉訪使或按察使。
臬司即提刑按察使司,設按察使,正三品。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主要負責一省的刑獄訴訟事務,同時對地方官有監察之責。
總督,掌總督轄區,掌治軍民,統轄文武,考察官吏,修飭封疆。正二品,有轄一省者,有轄數省者,全國共八人,另有漕運、河道總督,清代總督與巡撫皆為封疆大吏,合稱督撫。
另據《清史稿.職官志三》:“總督。從一品。掌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
總督,中國明清地方軍政大員。又稱總制。明代始設,分專務和地方兩種。專務總督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地方總督多因防邊或鎮壓人民而設,以所轄地區軍務為主。正統六年(1441)正月,首次以總督軍務入銜。正統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總督。這些總督因事而設,事畢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兩廣再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製。總督與巡撫皆為地方軍政大員,合稱督撫。但總督權力較巡撫大,多數地區巡撫位於總督之下,亦有總督兼巡撫者;總督轄區較巡撫廣,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時有管轄五省、七省者;總督級別較巡撫高,地方總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選。在明代政治中,總督舉足輕重,入則為朝廷顯官,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故時人稱文帥第一重任。總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鉗制武臣;協調各省、各鎮關係;統一事權,防止各省、各鎮互不相屬,互相推諉。體現了中央對地方軍事控制權的加強。總督在清代為地方最高級長官,總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撫之上,正二品。清初總督額數及轄區並不固定,乾隆以後成為定製,全國設有八個總督:直隸、兩江、陝甘、閩浙、兩湖(即湖廣)、兩廣、四川、雲貴。總督一般均帶兵部侍郎(或尚書)、右都御史銜,其職掌綜理軍民事務、統轄文武、考核官吏,為一方面軍民高級長官世稱封疆大吏。另有漕運及東河、南河總督三員。光緒三十二年(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建行省,改將軍為總督,名曰東三省總督。
巡撫,掌撫院,,掌宣布德意,安撫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群吏之治,會總督以招廢置。從二品,每省一人,實為一省之長,有由總督兼者,山東,山西、河南等不設總督省,巡撫之權如總督,世稱“撫台”。
巡撫明清時地方軍政大員之一。亦名撫台。以“巡行天下,撫軍按民”而名。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設巡撫。永樂十九年(1421),蹇義等26人分巡各省,產生巡撫制度。宣德五年(1430),于謙、周忱等六人分撫南北直隸等處,從此各省常設巡撫官漸成制度。巡撫初設,僅為督理稅糧,總理河道,撫治流民,整飭邊關,後遂偏重軍事。明代巡撫多進士出身。其初,內地巡撫由吏部會同戶部推舉,邊地巡撫由吏部會同兵部推舉;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內地、邊地,由九卿廷推。亦有總督兼巡撫者,合稱為督撫。明代,巡撫雖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但因出撫地方,節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明後期巡撫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門戶左右,而最後點定之權又重歸權閹。清因明制,在各省設定巡撫。清代巡撫,是一省最高軍政長官,具有處理全省民政、司法、監察及指揮軍事之大權。
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也稱藩司,設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事,錢穀之出納。從二品,江蘇省二人,余省各一人。
拼音:niè,筆劃:10
部首:自五筆輸入法:thsu
箭靶[target]
臬,射準的也。——《說文》
;引申為目標;準則
所發無臬。——張衡《東京賦》
又如:臬極(準則;標準)
古代測日影的標桿[guidepost]
陳圭置臬,瞻星揆地。——《石闕銘·序》
刑法;法度[law]
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書·康誥》
古代主管一省司法的官員[provincialjudge]。如:臬司(官名。即元的肅政廉訪司,掌管一路的司法刑獄和官吏考核的工作。後明、清的提刑按察司,也稱臬司,俗稱臬台或廉訪);臬使(即按察使);臬府(即臬司。指肅政廉訪使);臬憲(舊時對按察使的敬稱)
終極[terminal]
其深不測,其廣無臬。——漢·王粲《游海賦》
安裝在船側用以支架櫓的木樁[spile]
如人搖櫓,臬為之礙故也。——宋·沈括《夢溪筆談》
相關詞語:置臬玉圭金臬兀臬危臬水臬秉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