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斯登議會

列支敦斯登議會

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議員由公民通過直接選舉產生。 1個政黨的正常議員因故不能參加議會會議,可由副議員代表。 議會黨團至少有3名議員的政黨可組成議會黨團。

議會簡史

根據1818年制定的專制主義憲法,列開始設立議會,由宗教界和各市縣分別推舉3名和11名代表組成,無實權,僅可象徵性批准列公爵每年提出的徵稅方案。
議會民主制度真正始於1862年制定的立憲君主制憲法。議會由15名議員組成,其中3名議員由公爵任命,12名議員由公民間接選舉產生。議會有權參與立法、批約、批准稅收、監督政府等。
1921年修訂憲法,公爵放棄任命3名議員的權利,15名議員全部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議會的權力得到實質性加強,取得組閣的建議權等。
1988年議員人數由15人增加至25人。

議會的地位

列支敦斯登議會標識
根據列憲法,列政治體制為“在民主和議會基礎上的世襲立憲君主制”,議會實行一院制,作為人民代表機構與公爵(國家元首)享有同等權利。每年議會的正式召開和閉幕由公爵或其代表主持。特殊情況下,公爵有權將議會正式召開時間推遲3個月甚至解散議會。

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議員由公民通過直接選舉產生。年滿18周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實行比例選舉制,首先根據各政黨在1個選區的總得票比例確定其應得議席,各政黨內則根據候選人得票數確定當選議員。每個政黨在全國範圍內至少獲得8%的選票才能進入議會。全國分為高地和低地(北區和南區)2個選區,分別選出15名和10名議員。
議員任期4年,可連任。新一屆議會選舉一般在2月或3月進行選舉。
列議會的一個特點是副議員制度。在1個選區內,1個政黨每獲得3個正常議席,即獲得1個副議員席位;只要能獲得1個正常議席,至少可有1個副議員席位。1個政黨的正常議員因故不能參加議會會議,可由副議員代表。

議會的職權

包括立法權;批准涉外條約;審批政府預算;向列公爵提出內閣人選、改組政府的建議權;參與選舉和批准法官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管理委員會、監事會成員;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參與政治討論以推動形成政治意願和決策。

議會組織結構

列支敦斯登議會大樓
設有議長和副議長各1名,任期1年,每年首次全體會議上選舉產生,可連任。議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對外代表議會;議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議長代表。
常設委員會由議長和另外4名議員組成,在休會期間代表議會行使職權。設有3個專門委員會,分別是外交政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和議程審查委員會。每個專門委員會由5名議員組成,任期1年,每年首次會議選舉產生。

議會會議制度

列議會每年舉行8至10次會議,每次會議根據議程持續1至3天。議會開會一般公開進行,電視進行直播。討論法律和預算事務必須公開;討論議會內部事務、人事或政府通報涉密事務等特殊情況下可不公開。

議會立法程式

公爵(代表政府)、議會和公民均有權提出憲法和法律倡議,但在實踐中具體法律草案絕大多數由政府或專家起草。議會有權駁回政府的法律草案,或組成議員委員會予以修改。法律草案一般三讀通過。經議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必須由公爵審核、首相簽署並在政府法律公報上公布才能生效。對每部已獲議會審議通過,但由議會聲明為非緊急的法律,以及每項由議會通過的國際法條約,公民可要求進行公決。

議員制度

所有議員均為兼職。政府成員和法官不得同時擔任議員。議員獲得年度津貼,在議會開會期間有額外補貼。議員在議會發表言論不受法律追究。在議會開會期間享有豁免權,沒有議會批准不受逮捕。

議會黨團

至少有3名議員的政黨可組成議會黨團。現有祖國聯盟、激進公民黨2個議會黨團。

議會辦事機構

列支敦斯登議會在開會
議會辦公室:由議長、副議長和各政黨議會黨團發言人組成。議會秘書可列席辦公室會議。主要負責制訂議事日程和議會預算,決定議會秘書處人事。
議會秘書處:由議會秘書、副秘書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全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記錄,輔助議長、議員、專門委員會等工作,提供資料等。

議會對外交往

列議會開展對外交往不多,經費有限。有一些國際議會組織,如歐洲委員會議員大會、歐洲自由貿易區議員委員會、歐安組織議員大會、各國議會聯盟等指定有議員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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