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制度的類型
法定資本制
又稱確定資本制, 大陸法系 國家首創的一種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的核心內容是資本三原則,即: 資本確定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及 資本不變原則。
一、資本確定原則:指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資本總額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由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必須由發起人和認股人全部認足並繳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該原則的目的是: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
二、資本維持原則: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經常注意保持與其註冊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以達到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公司信用基礎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股東對盈餘分配的過高要求而可能導致公司資本的實質性減少。
三、資本不變原則: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式變更章程,不得改變。資本不變原則強調的不是資本的絕對不能變,而是不能隨意變。其本意一是為了防止公司因隨意減資而危及債權人的利益,二是為了避免出現因資本過剩而帶給股東的低投資回報率。
以資本三原則為核心內容的法定資本制,其最大特點是強調公司資本的真實與可靠,因而能較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及社會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資本的確定、不變和維持之理念,往往導致公司的設立周期延長、設立成本提高、公司成立困難及成立後變更資本的麻煩,也與市場經濟環境所要求的效率原則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國家的公司法所部分甚至全部放棄。
授權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是 英美法系 國家創設並採用的一種公司資本制度。
含義:設立公司時,雖然應該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但不必全部發行,只需依法發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餘未發行部分資本,授權公司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發行完畢。
與法定資本制相比,授權資本制因其並不強求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全部認足公司的所有資本或股份,從而使得公司的成立較為容易,並可避免因全部資本都發行及募集完畢而可能出現的資金閒置的狀況;同時,因成立時尚未認足的那部分資本已記載在公司章程資本總額之內,故再次發行時,無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資程式,其便利性是顯而易見的。
但實行授權資本制,在公司成立之初,極有可能因其發行及實有資本與註冊的賬面資本不一致而給債權人帶來一定的風險;再則,將發行新股的權利完全賦予董事會,對股東權益的保護也帶來一定的影響。
折中資本制
關於折中資本制,其實並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它實際上是各國在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基礎上所作的一種趨利避害性選擇的結果。它既吸收了法定資本制的合理內容,又有授權資本制的特點。至於各國公司法對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具體取捨則各不相同,有的是對授權數額作了規定,有的則是對被授許可權的使用期限作了規定。
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
我國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進行了修正,其特點是:
一、堅持法定資本制的同時,引進分期繳納制
《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與此同時,《公司法》第26條又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公司法》第81條也作了類似規定: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內資公司與外資公司的資本制度實行雙軌制
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境內投資者投資設立的公司,不適用於外商投資組建的公司。外商投資設立的公司,其資本制度適用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
總體上講,《公司法》上規定的資本制度相對靈活,而外資法中的資本制度則要嚴格得多。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資本變更行為,按《公司法》的規定,只要股東會作出決定、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就可以了,而外資公司除了內部權力機構決定外,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否則,則不允許隨意變更公司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