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授權資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載明公司的註冊資本又要載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發行的股份資本。其次,在授權資本制下,註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授權資本同時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後,發起人只需認購併足額繳納章程所規定的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數,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客觀來講,授權資本制並非十全十美,同法定資本制一樣,也有其明顯的優缺點。授權資本制的立法意圖主要在於刺激人們的投資熱情和簡化公司的設立程式,更多地體現了"個人本位"的價值觀念。
基本內容
公司設立時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好資本總額
公司章程里所規定的資本總額不必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全部發行,而只需認購併繳納其中的一部分
各股東在公司設立時認購的股份,必須一次性繳納股款
公司成立之後要增加資本的,可以在授權資本總額中,由董事會發行新股,而不需變更公司章程和召開股東大會。
特點
(一)豐富的資本表現形態:公司註冊資本分次發行,在允許分期付款的情況下,授權資本制下的資本以授權資本(或稱為註冊資本、名義資本)、發行資本、實收資本、催繳資本的形態存在著;而在實行全額繳納主義的情況下,也存在著授權資本、發行資本的資本形態;
(二)合理的股東責任界限:公司設立時,授權資本制下的股東只需就設立發行資本中認購的部分承擔繳納出資義務,而對註冊資本中未發行的股份無須作出認繳的承諾,因此,股東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適當地確定自己認購股份的數額,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靈活的增資程式:授權資本制下,公司設立時只發行註冊資本的一部分,公司成立後,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在未發行資本範圍內發行股份,增加資本。若章程所定之授權股份數全數發行完畢後,再欲發行新股時,才須依照變更章程之程式增加授權股份數而增加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