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隊員手握執法權,他們最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在一個提倡依法治國的國度,執法者一定要懂法和對法律理解透徹,才能勝任執法工作。
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會議章程
(2007年9月21日第一屆年會制定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是由參加“第二屆全國城市管理經驗交流會”的與會城管執法局長、副局長自願發起建立的 會議機制。目的是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各城市之間聯繫與溝通,相互學習借鑑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經驗,研究探索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的新經驗、新方法,不斷推進城管執法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2條 “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理論為指導,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
第3條“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活動宗旨是:普及城管科學知識和先進技術,溝通城管工作信息,研討城管工作問題,交流城管工作經驗,汲取海外城管智慧,推介城管工作先進單位,促進城管工作水平提高,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宜居城市服務。
第4條“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創會單位為江蘇省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第二章 會議活動與服務內容
第5條“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主要活動與服務內容:
1、每年舉辦一次大會,推出一批先進典型經驗;會議期間邀請有關企業列席會議,專題介紹城管新裝備、新技術;
2、經常舉辦小型的座談會、報告會、調研會和區域性城管局長聯席會等,溝通信息,研討工作,交流經驗,推動解決城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建立城管執法工作網上諮詢交流信息平台,方便參加單位與領導、專家網上交流,答疑解惑,排憂解難;
4、定期編印《全國城管執法信息》;
5、為會議成員單位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6、會議成員單位集體作為香港中國城市國際協會的會員(享受免除會員費待遇),加強與世界有關國家和地區城市管理機構的聯繫與交流,學習、研討世界各地先進的城市管理經驗。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6條 設立創會會長1名,由“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主要發起城市城管局長擔任,負責提供創立“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會議機制所需要的一切支持,為終身榮譽。
第7條 設立輪值會長1名,由“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年度大會承辦城市城管(執法)局長擔任,負責辦好“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年度大會,提供“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北京)一年的工作費用。任期一個年度,輪值會長離任後一律擔任名譽會長,為終身榮譽。
第8條 為保證活動的持續穩定性和專業水平,設立執行會長1名,由對創立、完善“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會議機製做出重要貢獻的專家擔任,負責指導、協調整個工作,並負責“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北京)的具體工作,一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9條 設立副會長若干名,依據本人意願,考慮地區均衡,由執行會長提名,在參與“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會議機制的工作成績突出的地級以上城市城管執法局長中選任,配合、協助輪值會長、執行會長工作,協助發展新成員,一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10條 設立常務理事若干人,依據本人意願,由參與“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會議機制的地級以上城市城管執法局長擔任,經驗特別突出的縣級市城管執法局長適當考慮,參與有關事務決策,協助發展新成員,一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11條 設立理事若干人,由參與“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會議機制的縣級以上城市(或縣、區)城管局長擔任,參與有關事務決策,協助發展新成員,一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12條 設立顧問若干人,邀請對創立、完善“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會議機制有貢獻的領導擔任,負責指導會議工作,一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13條 為辦好“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設立“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分別在淮安、北京兩地辦公,以淮安為主體,以北京為主導,負責會議組織、聯絡、調研、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發展新成員、檔案管理、溝通企業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設秘書長1名,由執行會長兼任。設立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大會表決通過,協助秘書長工作。“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北京)的日常事務委託北京中城國建諮詢有限公司承辦,以便減少成本。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14條 全國各市、縣、區城管執法局參加“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作為理事單位,不需要交納費用。但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應當自願提供一定的資助,或協助聯繫企業給予資助。
第15條 “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北京)的日常工作費用,由輪值會長單位支付,“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淮安)的日常工作費用,由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
第16條 “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年度大會費用,與會代表收取會務費,食宿費用自理,不足部分由大會承辦單位補貼。各類小型的座談會、報告會、調研會和區域性城管局長聯席會等費用,與會代表食宿費用自理,會務費用由承辦單位補貼。
第17條 網上諮詢交流信息平台自願交費使用,《全國城管執法信息》(每月1-2期)自願交費訂閱。不足部分由秘書處(北京)自籌。
第五章 會議成員
第18條“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發起人單位,為“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創會理事單位,當選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單位,為創會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
第19條 2007年9月21日之後,全國各市、縣、區城管執法局希望參加“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作為理事單位的,應當先填寫《理事單位申請登記表》,由執行會長提請年度大會表決通過,接納為新成員。為“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北京)提供資助的有關企業,可邀請作為特邀理事單位。
第20條 當選為創會會長、輪值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個人,頒發證書。
第21條 為“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會議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22條 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大會活動的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23條 由執行會長提請年度大會審議,經過3/4以上與會成員具名表決通過,本章程可以修訂。
第24條 本章程自2007年9月21日起生效。
第25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