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分配

盈餘分配是供銷合作社年終實際實現的利潤額繳納所得稅以後的盈餘部份所進行的分配。稅後盈餘分配應根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規定正確進行會計核算以後,按項目和比例正確進行。這些項目和比例是:(1)提取公積金的比例。主要用於擴大經營所需的建設資金、流動資金、科教補助資金、扶持生產資金等。(2) 社員股金分紅、職工勞動分紅和集體福利事業設施的提取比例。對社員股金分紅,是供銷社從稅後利潤中按規定的股息率,對入股社員投入基金的一種補償,盈餘多多分,盈餘少少分,虧損不分對職工勞動分紅,要按每個職工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採取多種靈活的分配形式給予職工的勞動報酬; 所提取的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用,則主要用於為職工舉辦食堂、託兒所、浴池等集體福利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3)上繳調劑基金的提取。主要從年終決算繳納所得稅後的盈餘中按規定比例提取,並逐級上繳,形成縣以上供銷社的調劑基金。

項目

1、用於抵補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違反稅法規定的各項滯納金和罰款

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沒收的財務損失,因違反稅收征管條例而被稅務部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只能由企業的稅後利潤承擔,而不能在稅前列支。如果允許這類支出在稅前列支,就等於企業違規受罰時,國家也得“陪罰”。

2、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

按我國財務制度和稅務法規的規定,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的,可以由以後年度的利潤繼續彌補,但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連續期最多不得超過5年。該規定一方面能促使企業儘快扭虧,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國家的稅基不被過多侵蝕。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企業不能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也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3、提取盈餘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是企業在稅後利潤中計提的用於增強企業物質儲備、防備不測事件的準備金。盈餘包括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兩種。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計提。但企業的公積金達到企業註冊資本的50%以後可以不再計提。任意盈餘公積金是在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後,由企業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提取的公積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意盈餘公積金應在支付優先股股利之後提取,其提取比例或金額由股東會議確定。

企業提取盈餘公積主要可以用於以下幾個方面:①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當企業的以前年度虧損連續5年用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且稅後利潤仍不足以彌補時,則可以動用盈餘公積金進行彌補。②按規定轉增註冊資本。當企業盈餘公積金累計較多,經營規模擴大時,為樹立良好的財務形象或者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可以按法定程式將其轉為實收資本或股本,以進行增資。但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後,企業賬面法定盈餘公積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4、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是企業在稅後利潤中計提的用於購置或建造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如職工住房、託兒所等)的資金。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從當年實現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數額的利潤作為公益金,用於企業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開支。企業的公益金應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以後,支付優先股股利以前計提,其提取比例或金額可由企業章程規定,或由股東大會確定。現行制度的規定是企業應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後,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後。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在通常情況下,企業當年如無利潤,就不能進行利潤的分配。

原則

1、依法分配

2、兼顧各方面利益原則

3、按比例分配的原則

4、公開、公平、公正

特殊性

盈餘分配是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處理成員與組織之間以及成員相互之間利益關係的核心。

盈餘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專業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量化給每個成員,計入成員個人賬戶。

(2)可分配盈餘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其餘部分按照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

(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

結合此特殊性,財務會計制度設定“本年盈餘”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實現的盈餘;設定“盈餘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當年盈餘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後的結存餘額;設定“應付盈餘返還”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的盈餘;設定“應付剩餘盈餘”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的剩餘可分配盈餘等。

核算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1.盈餘分配的要求

合作社的盈餘分配,是指把當年已經確定的盈餘總額連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合理分配。盈餘分配是合作社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重要環節,關係到國家、集體、成員及所有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因此,合作社必須嚴格遵守財務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搞好盈餘分配工作。

合作社在進行盈餘分配前,首先應編制盈餘分配方案,方案應詳細規定各分配項目及其分配比例。盈餘分配方案必須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必須充分聽取民眾的意見。其次,應做好分配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清理有關財產,結清有關賬目,以保證分配及時兌現,確保分配工作的順利完成。

2.盈餘分配的順序

合作社的可供分配的盈餘,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上年虧損。主要是彌補上年虧損額。

(2)提取盈餘公積。盈餘公積用於發展生產、轉增資本,或者用於彌補虧損。

(3)提取應付盈餘返還。盈餘返還部分是指在彌補虧損、提取盈餘公積後可供當年成員分配的盈餘。主要按成員交易量(額)進行盈餘返利的比例不得低於 60%。

(4)提取剩餘盈餘返還。扣除上述各項後的盈餘可按“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合計數為成員應享有的“剩餘盈餘返還金額”量化到成員進行分配。

3.盈餘分配的核算

為了反映和監督盈餘的分配情況,合作社應設定“盈餘分配”賬戶,核算合作社當年盈餘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後的結存餘額。本科目設定“各項分配”和“未分配盈餘”兩個二級科目。合作社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盈餘)。按規定提取公積金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盈餘公積”科目。按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盈餘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應付盈餘返還”科目。按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剩餘盈餘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應付剩餘盈餘”科目。

年終,合作社應將全年實現的盈餘總額,自“本年盈餘”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盈餘”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盈餘),如為淨虧損,則作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將本科目下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盈餘”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未分配盈餘),貸記本科目(各項分配)。年度終了,本科目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應無餘額,“未分配盈餘”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表示未分配的盈餘,借方餘額表示未彌補的虧損。

[例1]合作社用盈餘分配彌補上年虧損30000元。

用盈餘分配彌補上年虧損,會減少盈餘分配數額,增加盈餘公積,因此應借記“盈餘分配一未分配盈餘”賬戶,貸記“盈餘公積”賬戶。會計分錄為:

借:盈餘分配一未分配盈餘 30 000

貸:盈餘公積  30 000

[例2]合作社本年度實現盈餘12000元,根據經批准的盈餘分配方案,按本年盈餘的5%提取公積金。提取盈餘公積後,當年可分配盈餘的70%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額比例返還給成員,其餘部分根據成員賬戶記錄的成員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按比例分配給全體成員。

(1)結轉本年盈餘時:

借:本年盈餘  12 000

貸:盈餘分配一未分配盈餘 12 000

(2)提取盈餘公積時,按規定比例計算出提取金額12000x5%=600(元)

借:盈餘分配一各項分配一提取盈餘公積 600

貸:盈餘公積 600

(3)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額比例返還盈餘時,根據成員賬戶記錄的成員與本社交易額比例,分別計算出返還給每個成員的金額和總額 (12000-600)x70%=7980(元)

借:盈餘分配一各項分配一盈餘返還 7 980

貸:應付盈餘返還一×成員  7 980

(4)分配剩餘盈餘時,根據成員賬戶記錄的成員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別計算出分配給每個成員的金額和總額12000-600-7980=-3420(元)

借:盈餘分配一各項分配一分配剩餘盈餘 3 420

貸:應付剩餘盈餘一×成員 3 420

(5)結轉各項分配時:

借:盈餘分配一未分配盈餘 12 000

貸:盈餘分配一各項分配 1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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