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城市管理局

湖北省荊門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規章、措施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二、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擬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標準,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落實;負責戶外廣告審批和景觀燈飾亮化監督檢查工作;擬訂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和行業管理標準,負責環衛企業資質管理和垃圾處理場(站)建設管理。三、承擔市政部分管理責任。負責市區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街道臨時停車場、洗車場(點)設定管理。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依法行使市容環境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管理規定的建築物或者設施;負責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城區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的惡臭氣體物質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處罰權。五、參與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工作竣工驗收工作。六、負責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各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七、負責編制市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年度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城市管理舉報投訴,定期發城市管理通報。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張勇(局長):主持局政務全面工作。 馬全國(局黨組書記):主持局黨務全面工作。
楊希金(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抓全面工作和城管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容環境管理行政處罰、門前三包管理、城市亮化管理、市城管委辦公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分管市容環衛管理科、市容環衛局。
李俊峰(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局機關政務、財務後勤、數位化城市管理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和城市管理三年行動計畫制定等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裝備科。
包祥斌(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組建漳河新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主幹道道路臨時占用管理、“三定方案”規定的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和違反市政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城市街道臨時洗車場(點)設定管理等工作。分管市政管理科、城管執法支隊。
劉德良(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幹部人事、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創建、共青團、婦聯等工作。分管人事科、機關黨委。
汪小春(局黨組成員、工會主席):協助局長抓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協調與市控違辦的工作。負責工會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參加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分管法制監督科。
張雲林(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執法督察、行政審批、政風行風等工作。分管監察室(行政審批科)、行政服務中心城管局視窗。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調研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受理市民舉報投訴工作,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網站及網路平台建設與管理,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法制監督科

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教育;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審理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備案、監督和重要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工作‘負責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和信息溝通’負責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查處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舉報投訴。

市政管理科

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審批管理,依法徵收城市道路占用費;負責市區城市道路設定的停車場(市區臨時停車場)管理工作;負責疏導點設定審批管理工作;負責臨時洗車場(點)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市容環衛管理科

: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負責對損害城市環境、容貌和形象的行為實行監督管理;對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對戶外廣告設定地點、外型核准的審定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市區市容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比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環衛規劃和工作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垃圾處理場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環衛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城區景觀燈飾的管理。

務裝備科

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年度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所需設備、設施配置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人事科

負責全局人員的學習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局屬單位職工及城管執法人員的錄用、調配、任免、獎懲與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勞動(人事)工資管理; 負責管理直屬單位各類技術職稱申報和評聘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

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負責行政監察工作; 負責審計工作; 負責信訪工作; 負責案件查處工作; 負責糾風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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