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評選辦法

為貫徹落實《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做好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評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評選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旨在加強高層次創造性人才的培養工作,鼓勵創新精神,提高我國研究生教育特別是博士生教育的質量。

第三條 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評選工作在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領導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其主要職責為:

1、部署評選工作;

2、組織通訊評議和專家審定工作;

3、接受和處理有關異議事項;

4、研究處理評選工作中的其他問題。

第四條評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次評選出的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不超過100篇。

第五條評選工作遵循“科學公正、注重創新、嚴格篩選、寧缺毋濫”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選標準為:

1.選題為本學科前沿,有重要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

2.在理論或方法上有創新,取得突破性成果,達到國際同類學科先進水平,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或套用前景;

3.材料翔實,推理嚴密,文字表達準確。

第七條參加評選的學位論文,一般為在評選年份的上一學年度,在國內學位授予單位獲得博士學位者的學位論文。在評選年度以前兩個學年度內獲得博士學位者的學位論文,如確屬優秀的,也可以參評。參加評選的學位論文應以中文撰寫。

第八條 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入選名單經過推薦、初選和複評後產生。

第九條 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評選參評論文由學位授予單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學位委員會、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門推薦。

第十條省級學位委員會、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門,根據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下達的初選名額對推薦論文進行初選。

初選所需經費由負責組織初選的部門自行籌措。

第十一條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初選出的論文進行複評,複評工作包括同行專家通訊評議和專家審定會審定。

第十二條 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入選名單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入選論文存在剽竊、作假或論文的主要研究結論不能成立等嚴重問題,可在入選論文名單公布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的書面材料應包括異議論文的題目、作者姓名、學位授予單位名稱、異議內容,支持異議的具體證據或科學依據,以及提起異議者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處理異議,並對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名單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並予以公布。在異議期結束之日起60日內異議事項仍未處理完畢的論文不列入批准的論文名單。

第十四條 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對已批准的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如發現有剽竊、作假或論文的主要研究結論不能成立等嚴重問題,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撤消對作者的獎勵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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