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建設,提高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質量,更好地吸收國內外優秀博士來校從事科研工作,加強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提升學校的科學研究水平和綜合實力,培養造就大批具有科學精神、善於思考、敢於超越的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推動學校博士後研究事業蓬勃、健康地發展,規範博士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根據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及重慶市相關檔案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所轄流動站、與校外合作的工作站及其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博士後工作實行校、院(所)兩級管理。
1.學校成立博士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博士後工作規劃的制訂和重大問題的決策。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學科建設和科研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人事處、研究生院、科技處、社科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一)。人事處下設博士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博管辦),負責全校博士後日常管理工作。
2.流動站相關院(所)分別成立博士後管理工作小組,組長由院(所)長擔任,成員至少有3名合作導師組成(管理工作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二)。院(所)工作小組在學校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院(所)博士後人員的科研管理工作,制定相應學科建設發展規劃,承擔博士後進站的考察、開題報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評審工作。院(所)應配備至少一名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流動站博士後進出站材料管理、博士後考核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科研流動站
第五條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按一級學科經國家批准後設立。各流動站內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二級學科點所在學院(所),承擔有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可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對於未設站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二級學科,如承擔有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科研條件和工作環境特別好的,也可以到相近學科的博士後流動站申請招收名額。
第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合作導師一般應由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課題負責人擔任。合作導師應具有足夠的科研經費支撐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的流動站或國家、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多招收全脫產博士後研究人員,以充實和加強研究隊伍。
第八條 流動站的建設與評估
1.加強制度建設,實施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家、重慶市和學校相關檔案,各流動站及所在院(所)必須做好流動站整體建設發展規劃,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履行相應職責,做好各方協調工作。
2.抓好博士後流動站建設,促進學科發展。各設站院(所)要把流動站建設和學科建設與發展結合起來,以流動站建設促進學科建設,積極招收優秀博士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最佳化科學研究隊伍結構。流動站所涉及一級學科中的二級學科和非設站的相近二級學科應藉助博士後流動站的優勢,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促進本學科發展。未設站一級學科應積極創造條件申報新設流動站。對重視流動站建設,支持合作導師高質量培養博士後,科研成果突出的設站院(所),學校將定期給予獎勵。
3.提高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質量,提升學校科學研究水平,最佳化教學科研隊伍。相關學院(所)應充分發揮博士後研究人員知識面廣、結構合理、技術手段先進等優勢,拓寬學科研究的領域,增強學科研究的綜合性、前沿性,從而整體上提升學校的科學研究水平和層次。積極把博士後流動站打造成為發展科研、培育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平台。
4.各院(所)應配合流動站做好評估相關工作。博士後流動站一般每五年接受一次綜合評估,設站3-4年的流動站接受新設站評估。各流動站及相關院(所)應高度重視,根據新的評估要求,積極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查找存在的問題與差距,不斷充實和完善相關基礎材料,做好評估準備事項,學校將不定期進行檢查。
人員招收
第九條 具有博士學位、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周歲以下,博士期間已發表多篇A類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已獲省部級及以上科研成果獎勵或獲國家專利的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獲得本校博士學位者,一般不得申請進入校內同一學科的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已經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博士,原則上不再申請進站。
第十條 各流動站每年12月應向博管辦上報次年招收計畫,學校根據各流動站上報計畫和進站申請的具體情況,按照“全面兼顧,保證重點,質量優先,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招收數量,每位合作導師每年最多招收3名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進學校博士後流動站的人員,按以下程式辦理:
1.向博管辦提交書面申請及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表(按照學校新進教師體檢標準執行)。
2.將申請和博士期間具有學術代表性的科研成果呈送合作導師簽署是否接收的意見;招收學院(所)博士後工作小組對申請人進行面試考核,提出是否招收的初步意見。
3.經考核的擬招人員須登入中國博士後網站進行網上申請,列印相關表格,提交博管辦。
4. 博管辦組織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提出招錄意見,匯總後報分管校領導簽批。
5.報重慶市人事局審批後通知進站。
第十二條 在職人員原則上不得兼職進入學校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屬於在職、委託培養、定向培養、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需提供單位(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經審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辦理進站手續後,應與校人事處、相關流動站及合作導師簽訂“工作協定”,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及其它應遵守的事項。
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進站
1.各流動站進站時間一般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
2.經審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在接到學校通知後一個月內報到,辦理進站手續。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者,應及時向人事處博管辦提出申請;接到學校通知後三個月內仍不能進站的,取消其進站資格。
第十五條 在站
1.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或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後人員,可根據項目的需要,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在站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
2.在站期間,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其它學術交流活動,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在站期限可經批准後酌情延長。
3.進站三個月內,應與合作導師共同確定研究課題,填寫開題報告書,在本專業範圍作開題報告,制定詳細的研究工作計畫,經流動站負責人批准後執行,並報人事處博管辦備案。
4.進站一年後,應填寫研究工作中期考核表,交由流動站工作小組對研究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報人事處博管辦。中期考核的依據主要是簽訂的協定和制定的研究工作計畫,考核的等級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第十六條 出站
(一)出站學術條件: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研期間必須申報一次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完成研究工作計畫,較好地履行了協定,發表或形成一定水平科研成果(項目和期刊分類參見《西南大學科研管理辦法》),經批准可以出站。
1.自然科學類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應達到以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出站:
①在國內外A類及以上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篇(均為第一作者,單位為西南大學,以下同);若在國內外A類及以上刊物僅發表學術論文1篇,則需成功申請並主持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獲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或出版學術專著 1部(獨著或第一主編,本人撰寫不少於1/3內容,單位為西南大學,由著名出版社出版);
②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勵(有證書);
③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勵(有證書),並至少在國內外A類及以上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篇;
④有經過省部級及其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1個或獲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個或獲新藥證書 1個;
⑤從事技術創新、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發明創造的,科研成果(技術)轉讓經費累計100萬元及其以上(以財務處、審計處開具的證明為準),並至少在國內外A類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篇;
⑥經過出站考核專家組認定達到相當於上述出站學術條件的其他形式成果。
2.人文社會科學類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應達到以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出站:
①在國內外A類及以上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篇(均為第一作者,單位為西南大學,以下同);若在國內外A類及以上刊物僅發表學術論文1篇,則需成功申請並主持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獲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或出版學術專著 1部(獨著或第一主編,本人撰寫不少於1/3內容,單位為西南大學,由著名出版社出版);
②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勵(有證書);
③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勵(有證書),並至少在國內外A類及以上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篇;
④經過出站考核專家組認定達到相當於上述出站學術條件的其他形式成果。
3.國家級重點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可自行制定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條件,但應高於上述標準,報學校博管辦批准後執行。
(二)博士後在站期間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西南大學。
(三)出站考核及獎勵:
1.考核: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優秀:與合作導師密切配合,出色完成協定規定的研究任務,達到上述出站學術條件,成果數量達到或超過規定的150%。
合格:與合作導師密切配合,完成協定規定的研究任務,達到上述出站學術條件。
不合格:未完成協定規定的研究任務,未能達到上述出站學術條件。
2.獎勵:
①出站人員在站期間以西南大學為第一單位第一作者公開發表A類及其以上學術論文、或出版學術專著、或獲省部級及其以上科研成果獎勵、或成功申請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獲國家發明專利授權,可申請享受學校教學科研獎勵津貼;
②經學校確認考核優秀者,發給證書,並優先推薦參加全國優秀博士後的評選。
③符合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可申報評審相應職務任職資格。
(四)出站工作按以下程式辦理:
1.提前一個月向博管辦提交出站書面申請和反映本人研究工作成果及論文發表情況或獲獎情況的書面報告(列舉清單),填寫《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
2.流動站所在院(所)組織同行正高級專家5-7人(組長應由校外專家擔任)進行出站考核。根據博士後所簽訂的協定書和出站條件對其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進行評議,確定考核等級,將相關材料及考核結果報博管辦。
3.登入中國博士後網站進行網上申請,列印相關表格,提交博管辦。
4.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提出出站的具體意見,匯總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5.報重慶市人事局審批。
(五)學校鼓勵優秀博士後留校工作或免於考核進入本校第二個流動站進行研究工作;留校工作的,學校按照引進人才政策給予工作、生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退站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站處理:
1、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2、受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的;
3、無故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4、出國參加學術會議等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5、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6、在站工作期滿,未經同意逾期不辦理手續的;
7、其他不適宜繼續完成研究任務的;
人員待遇
第十八條 經批准招收的國家資助、自籌經費和科研項目博士後研究人員,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待遇。超額招收的博士後相關待遇需由合作導師支付。
第十九條 人事關係轉移到學校的全脫產博士後研究人員,納入學校流動編制管理的國家正式工作人員,享受以下待遇:
1.招收院(所)負責其組織生活、政治學習及其他活動的安排。
2.學校每月發放2500元的生活補貼,合作導師根據博士後有關工作適當給予其勞務補貼,在站期間的補貼最多發放24個月。
3.安排博士後公寓住房一套,按有關規定收取租金。
4.配偶子女的工作和學習事宜按照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執行。
5.提供科研資助金:自然科學3萬元,人文社會科學2萬元。
6.在不影響研究工作的前提下,每年可承擔不超過100學時的教學工作任務,享受在崗教師同等的課時津貼。
第二十條 校外在職人員申請進入學校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時間上全脫產,人事關係、工資關係不轉的,享受以下待遇:
1.學校每月發放1500元的生活補貼,合作導師應適當給予勞務補貼,在站期間的補貼最多發放24個月。
2.提供科研資助金:自然科學3萬元,人文社會科學2萬元。
3.安排博士後公寓住房一套,按有關規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職人員申請進入本校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在職人員一切待遇。
2.給予每月生活補貼300元,在站期間最多發放24個月,由人事處每年發放一次,進入個人工資賬戶。
3.提供科研資助金:自然科學3萬元,人文社會科學2萬元。
4.本人和所在單位必須保證申請者80%以上的時間和精力用於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此條作為中期、出站考核的重要內容。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博士後專項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市財政專項經費和學校籌資,人事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負責博士後經費的統籌管理,單設賬戶,專款專用。
1.博士後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博士生活補貼和科研資助等,學校提留專項經費的5%(國撥部分按3%)用於博士後日常管理工作。
2.在考核的基礎上,學校給予各流動站2000元/年的經費用於日常管理補貼,給予合作導師每招收1人2000元補貼(所招博士後出站時一次性支付);學院根據自身情況給予合作導師適當工作補貼。
3.博士後招收所在院(所)負責博士後日常考勤考核,做好記錄,每月底將結果報博管辦。學校人事處根據考勤考核結果,按月發放生活補貼一次。
4.科研資助金的管理,設立個人專用帳戶,實行分批撥付,嚴格執行學校科研經費管理及財務報銷制度。經費報銷需經合作導師審核、人事處負責人審簽。
5.博士後招收所在院(所)或合作導師提供給全脫產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勞務補貼和科研資助經費應在協定中明確。
6.經批准延長在站時間的,不增加科研資助經費,不再發放生活補貼。
7.作退站處理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合作導師及院(所)負責追回博士後研究人員已享受的所有待遇。
8.聯合招收培養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學校不承擔經費。按照優勢互補、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與聯合單位簽訂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學校向聯合單位收取不低於2萬元的管理費,用於支付合作培養、管理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留學博士回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國家按照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給予專門資助,不受名額限制。
第二十四條 凡用博士後科研資助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均屬國家財產,遵循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為了加強對博士後經費的管理,人事處每年應向學校博士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匯報經費使用情況,並會同財務處做好年度預、決算。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申請獲準的博士後科學基金,按照博士後科學基金委員會的規定使用,經費由人事處代管,報銷需經人事處審核。項目完成後上報經費使用明細情況報告。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出現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人事處。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