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也簡稱法律委與全國人大法工委不是一個機構。是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之一。
委員會歷史
1983年6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彭沖為第六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漢斌為第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薛駒為第八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維澄為第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為第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委員會職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關議案。具體職責有:
1、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2、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3、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4、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5、對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對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貫徹實施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進行監督;
6、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律案,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委員名單
主任委員
胡康生副主任委員
張柏林 劉錫榮 洪虎 喬曉陽 李适時 李重庵 孫安民
委員
王利明 石泰峰 李飛 李連寧 吳曉華 沈春耀 范方平 周玉清 周光權 胡彥林 信春鷹 莫文秀 徐顯明 章百家 梁慧星
(1983年6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主任委員
彭 沖
副主任委員
張友漁 沈 鴻 雷潔瓊(女) 錢端升 項淳一
委員(按姓名筆劃排列)
石 山 邢亦民 劉卓甫 嚴佑民 羅 瓊(女)
費彝民 顧大椿
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補充任命宋汝棼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鄧家泰、劉有光、劉瑞龍、李一清、谷景生、廖承志、周子健、鄭伯克、段蘇權、黃玉昆、彭清源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1988年3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主任委員
王漢斌
副主任委員
宋汝棼 費彝民 顧 明 項淳一 江 平
委員(按姓名筆劃排列)
王叔文 鄧家泰 劉有光 李慎之 宋承志
陳 先 林澗青 周 傑 胡德華(女) 段蘇權
郭力文(女) 黃玉昆 章師明 章瑞英(女) 蔣一葦
1988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補充任命林澗青為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988年8月5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免去胡德華(女)的法律委員會委員職務
(1993年3月1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主任委員
薛 駒
副主任委員
項淳一 蔡 誠 王叔文 厲以寧
委員(按姓名筆劃排列)
於洪恩 王家福 王展意 白美清 邢賁思
鄔福肇 孫琬鍾 李 後 李森茂 張文華
周衣冰 章師明 章瑞英(女)
1994年3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補充任命蔡仁山為法律委員會委員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主任委員
王維澄
副主任委員
李伯勇 周克玉 顧昂然 張緒武 喬曉陽
委員(按姓名筆劃排列)
王 堅 王家福 邢賁思 劉 政 楊紫烜
張玉台 張秀夫 張國祥 鄭成思 胡光寶
隋永舉 謝安山 滕 藤
2000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補充任命胡光寶為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02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補充任命王茂林為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03年3月1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主任委員
楊景宇
副主任委員
王茂林 胡光寶 周坤仁 胡康生 喬曉陽
蔣黔貴(女) 王以銘(回族) 李重庵
委 員(按姓名筆劃排列)
王天璽(彝族) 王偉光 王 堅 王利明
李連寧 李國光 冷溶 張春生 周玉清
鄭成思 信春鷹(女) 姜穎(女) 徐顯明 黃信生
曹惠臣
2004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任命沈春耀為法律委員會委員。
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任命洪虎為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