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
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任法務部副部長、黨組成員。1969年畢業於北京政法學院。 197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覺。歷任遼寧省本溪市立新區人民保衛組工作人員,立新區人民法院書記員、辦公室副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黨組成員,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院長、黨組書記、市委委員,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院長、黨組書記。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訪談
“修訂後的兩規章與原規章相比較,最大的創新是加強了對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法務部副部長范方平29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這樣說。 他說,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依法許可、依法監督,既要對被許可對象實施行政許 可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又不能幹擾其正常活動。據介紹,兩規章專門設定了監督管理一章,對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鑑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作了明確界定,同時也對司法行政部門自身的監督檢查行為也進行了嚴格限制和規範,明確規定非經統一部署或者根據當事人舉報與投訴,管理部門不得隨意對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進行監督行為時也不得妨礙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正常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鑑定機構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在談到兩部規章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時,范方平說,1998年,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法務部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能,法務部於2000年8月制定頒布了《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規章)。五年來,司法行政部門據此廣泛開展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推動了我國司法鑑定體制改革的進程。 為確保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貫徹實施,作為全國司法鑑定登記管理主管部門的法務部,根據立法法、行政許可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規定,重新修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將《決定》的各項原則規定予以具體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作為管理司法鑑定的依據和操作規範。這項工作是貫徹實施《決定》的迫切需要。 在被問及兩規章的修訂經過了怎樣的過程時,范方平說,2005年3月底,法務部正式啟動兩規章修訂工作,起草了兩規章的修訂草案。此後,先後邀請部分從事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同志、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人員及部分法律院校的專家學者參加座談會,徵求對兩規章修 訂草案的意見,並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對兩規章修訂草案進行審讀。在此基礎上,法務部又提出了徵求意見稿,分別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最後報經國務院批准。 范方平還介紹了兩規章大體設定的章節,他說,兩規章在框架結構、體例和章節設計上基本一致。《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共九章四十五條。《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五條,除針對司法鑑定人的特點,增設權利和義務一章外,其他結構與《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