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亦稱"可抵免額"。跨國納稅人就其全球所得向其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匯總申報納稅時,確定的可以從中扣減的在非居住國(非國籍國)的已納所得稅額。或者指各國政府對其居民的國內外所得匯總計征所得稅時,確定的可以從中扣減的已納國外所得稅額。
一般情況
通常是指在限額抵免方法中,抵免限額與納稅人在國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的孰小者。即以抵免限額與已納國外稅額的較小者為可抵免額,允許從納稅人國內外全部所得匯總計算的應納本國稅額中扣除。
例子
例如,某一納稅年度甲國總公司來自甲國所得100萬元,來自乙國分公司所得400萬元,甲乙兩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3%和35%。由於總公司在乙國的分公司已向乙國政府繳納所得稅140(400×35%)萬元,已超過抵免限額132(400×33%)萬元,所以只能允許總公司抵免132萬元,即允許抵免額為132萬元,可從總公司國內所得匯總計算的應納甲國政府所得稅額165〔(100十400)×33%】萬元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