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直接抵免是間接抵免的對稱。稅收抵免的一種形式。適用於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的稅收抵免方法。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包括同一跨國自然人和同一跨國法人的總分支機構。直接抵免一般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總公司所屬的外國分公司所繳納的外國政府公司所得稅,允許總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的公司所得稅內給予抵免。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同一法人,總公司設在國外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分公司所交納的外國政府所得稅也就可以被看作是總公司直接繳納的,因而就可以直接從總公司匯總繳納本國政府所得稅額中扣減。直接抵免的範圍較廣,包括總公司設在國外的分公司所直接繳納的外國政府公司所得稅,納稅人在國外繳納的預提所得稅,以及個人在國外繳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所得稅。在實際套用中,直接抵免可以分為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兩種。
概述
直接抵免適用於自然人和同一法人中的總公司與分公司。自然人作為國外所得的納稅人,在向本國政府繳納稅款時,政府允許其將國外所得已納稅部分扣除,直接抵免在國外的已納稅額。總公司與分公司屬同一法人的內部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的某家總公司與其本國外的分公司在法律上同屬一個法人和同一納稅人。分公司在國外所納的所得稅款視同總公司繳納的稅款,居住國政府允許總公司就其分公司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從總公司應向本國繳納的稅款總額中扣除。
直接抵免分全額抵免和普通抵免及補足差額抵免三種方法。
全額抵免
所謂全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將居民的國內、國外所得匯總計算,允許居民將其向外國政府繳納的所稅稅稅額在應向本國繳納的所得稅中全部扣除。
例如,某居民一年內共獲得50000元收入,其中從居住國獲得40000元,在國外獲得10000元,國外適用稅率為30%,居住國稅率也為30%。居住國允許居民將在國外已納繳款從應向本國繳納稅款總額中扣除,於是:
居民總所得應納本國稅額: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國外收入來源國所納稅額為:10000×30%=3000(元)
居住國實收稅額:15000-3000=12000(元)
納稅人實納稅額:12000+3000=15000(元)
居住國實行全額抵免,放棄對納稅人國外收入10000元的徵稅權力,即放棄 3000元稅收收入。
普通抵免
普通抵免是居住國將本國居民的國內、國外所得匯總計算,允許居民將其已向外國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在應向本國繳納的稅額中抵免。但在當外國所得稅稅率高於本國稅率時,稅率抵免額不得超過國外所得額按照本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仍以上述為例,只是假設外國稅率不是30%,而是40%,於是得出:
居民總所得應納本國稅額: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國外收入來源國所納稅額為:10000×40%=4000(元)
居民實納稅額:40000×30%+10000×40%=16000(元)
國外收入按國外稅率和本國稅率計算的差額是:
10000×40%-10000×30%=1000(元)
居住國實行普通抵免,放棄稅額3000元。
居住國不能抵免的稅額為1000元。
補足差額抵免
這種抵免方法是指一國政府在向本國居民或公民徵稅時,允許將其在國外已納稅額從其應向本國納稅總額中扣除。在國外稅率低於本國稅率的情況下,居住國政府往往採取補足差額抵免方法,即只對該居民或公民在國外已納稅額部分實行抵免。國外實納稅額低於按國內稅率計算的稅額,差額部分要如數上繳居住國政府。我們仍以上述例子加以說明,並假設國外所得稅率為20%,於是得出:
居民全部所得應向居住國繳納的稅額為: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居住國所得收入應納稅額為:40000×30%=12000(元)
居民在國外收入來源國應納稅額為:10000×20%=2000(元)
居民因國內外稅率不同使其國外收入納稅差額為:
10000×30%-10000×20%=1000(元)
居民向居住國實納稅額為:12000+1000=13000(元)
居住國放棄稅收額為2000元。
從上述例子中,不難發現,全額抵免和補足差額抵免基本上消除了國際重複徵稅,而普通抵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緩和重複課稅的作用。對跨國避稅者來說,熟悉和掌握直接抵免的具體作法有助於計算和測度其可躲避國內稅負的程度。一般來說,到國際上投資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即吸引外來投資的國家,對外國投資和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所規定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之間,總是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距。這種差異有制度上的因素造成的。比如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鼓勵;有執行管理造成的差異,形成收入來源國稅收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利用這些漏洞和缺陷就成了跨國納稅人避稅可利用條件。然後再根據納稅人母國對國內納稅人海外納稅抵免方法完成避稅的最終步驟。事實上,直接抵免方法已把能實現避稅的關鍵問題明確地顯示出來,即在母國實行直接抵免的情況下,納稅人在國外的納稅活動是其能否避稅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