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我國負責法律教育,法制宣傳,律師,公證,勞改,監獄等方面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
設定
國務院設法務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司法廳(局),市,縣(我)設司法局.人民司法行政機關內設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勞改場,勞教場等部門.
主要職權
(1)管理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工作和對違法分子的教養工作.(2)領導和管理輪訓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的在職領導人員和律師,公證處負責人員的工作.(3)領導直屬的政法院校並指導大專院校法律系和各種學校的法學教育.(4)領導和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法律報刊和書籍的出版工作.(5)領導和管理律師工作.(6)領導和管理國家公證和涉外公證工作.(7)領導和管理司法助理員工作.(8)領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9)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10)調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論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