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職業從事社會工作的人稱為社會工作者,簡稱“社工”。國家勞動保障部2004年頒布的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準,將“社會工作者”定義為: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運用個案、小組、社區、行政等專業方法,以幫助機構和他人發揮自身潛能,協調社會關係,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公正為職業的專業工作者。
雖然我國大陸地區的社會工作起步較晚,但近年來,社會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廣泛的重視,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用較大篇幅闡述了加強社會工作的重要意義,並指出,“造就一支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將社會工作和社工人才隊伍建設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當代社會工作的領域日趨擴大,功能也日趨完善。就其領域而言,已經從街道、社區、學校擴展到監獄、勞教場所和法院等等;就其工作對象而言,已從困難群體、邊緣群體逐步擴大到所有需要社會支持和幫助的人群;就其功能而言,已從單純的扶貧濟困手段轉變成一種專業的社會協調與社會控制手段,從而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和諧,維護社會的穩定與進步。
以預防犯罪、違法行為矯治為工作目標的社會工作者一般稱為“司法社工”,主要致力於預防犯罪、減少重新犯罪、促進違法犯罪人員重返社會、增加社會對有違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等。
國內目前的社會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門指導(中國社會工作協會設在國家民政部),而在實踐中,司法社工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從2003年開始,上海市以司法行政部門為主體,率先開展了一系列建立司法社工制度的試點,並依託設立在司法局的社區矯正辦公室開展工作。根據司法行政工作職能和預防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國目前的司法社工可以劃分為針對刑滿釋放、解除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社工、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工、禁毒社工、負責社區服刑人員矯正的社工等等。同時,隨著安置幫教工作關口前移,出現了在監獄或看守所對罪犯或嫌疑人進行疏導、規勸的司法社工。司法社工制度的建立,將有助於理順社會工作管理體系,實現專業分工與資源整合,更好地服務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當前,我國的司法社工制度還處於探索階段。建立並完善司法社工制度,關鍵在於司法社工人才隊伍的建設,重點在於通過服務機構與崗位的設定整合人才資源、配備專職社會工作人員。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形式與內涵,拓展司法行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機構的合作空間,吸引社會人才參與司法行政系統的社會工作,彌補自身人才資源的不足。
人才現狀
當前,隨著社會結構轉型、經濟結構調整、利益結構分化,人民內部矛盾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多元性和複雜性。隨著社會成員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遇到了新的挑戰。違法犯罪的低齡化趨勢明顯,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社會治安形勢仍不容樂觀。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就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加強基層司法工作、建立預防犯罪工作體系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目前,司法行政系統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主要依託基層司法所來完成,而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基層司法所還擔負著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等若干項工作職責,同時還要完成鄉鎮、街道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司法助理員身兼數職,不堪重負,很多工作難以有效開展。調查顯示,基層司法所建設嚴重滯後。按照法務部規範化司法所建設的要求,基層司法所要按1所3人建制,而目前許多偏遠地區的司法所只有一人,甚至在個別鄉鎮和街道辦沒有配備專門的司法所工作人員。同時,基層司法所編制被占用、人員被抽調的情況較為普遍,工作人員年齡斷層,專業性不強,隊伍不穩定。這些問題,成為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因素。
在開展社會工作方面,司法行政系統普遍缺乏社會工作專業資源。從對廣東省珠海市的調查來看,該市司法行政系統目前從事社會工作人員總數為99人,其中,社會工作管理人員34人,社會工作服務人員65人。在這些人員當中,還沒有社會工作(及其相關)專業畢業的,也沒有獲得社工師職稱的。社會工作介入的領域狹窄,基本上是行政性非專業化、非專職的社會工作,主要由部門內的公職人員和熱心公益事業的各界人士承擔,面臨著較大的人力資源缺口。
同時,司法行政系統社會工作的開展與司法社工制度的建立還面臨著許多問題:一是人們對社會工作的理解比較模糊,對“社工”作為一種職業的認識還不到位,經常與“義工”、“志願者”相混淆。社會工作的專業服務仍然主要在傳統的職業框架中展開,行政部門、黨群組織、人民團體實際上包攬了社會工作的各種服務領域;二是社會工作的管理體制、運行協調機制還不完善,社會工作在司法行政職能中如何體現還不明確,哪些行政職能可以剝離出來、機構如何設定、崗位如何確定、社會工作如何管理還不清楚;三是社會工作考核認證機制有待建立,司法社工職業化培養與在職人員培訓體系仍未形成;四是社會工作的政策、法律環境有待改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政策亟需出台,人、財、物等制度保障有待加強。
擔負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教育“三大職能”的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特點是面廣線長,許多工作職能的發揮都是系統的社會工程,單靠在職在編的公務員隊伍是很難勝任的。如何在國家政法專項編制稀缺的情況下發揮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在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成為一個亟需解決的難題。
新的社會發展形勢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司法行政體制改革,通過樹立科學的基層司法人才觀,合理配置並有效整合司法行政人才資源,儘快形成一支門類齊全、梯次合理、素質優良、新老銜接、充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和諧穩定需要的基層司法人才隊伍。
上海模式
上海市從2003年開始就對通過政府向各類社會服務機構購買公共服務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嘗試,稱為“上海模式”。
為了從源頭上預防犯罪,上海市構建了預防犯罪工作體系,政府從社會上招聘專職的司法社工,專門聯繫三類易犯罪的人群———吸毒者、刑釋解教者、閒散青少年,以給他們更多關愛,引領他們走上正途。在司法社工隊伍建設方面,上海市在全市範圍內公開招考司法社工,應聘條件是身體健康,18至40周歲,本市戶口,大專以上學歷,社會工作、法學、心理學、教育學、醫學等專業的應聘者優先考慮。此外,凡有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以及碩士以上學歷者,均可免筆試。
上海市還成立了社區矯正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副廳級單位,下轄四個處室。同時,成立了三個“民辦非企業性質”的社會團體,即社區服務總站,分別是“自強”(負責禁毒工作)、“陽光”(負責青少年工作)、“新航”(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其中,新航社區服務總站成立於2004年初,業務主管單位為市社區矯正辦公室,並按照矯正辦設定的工作目標與計畫,聘用通過上海市“社工師”資格考試的人士開展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的教育轉化、幫困解難、生活指導等工作。社工師為專職,一個社工配50個工作對象。而市矯正辦的“社團聯絡處”代表政府購買上述三個社團的服務並指導相關工作。
在人民調解方面,一個以全國模範調解員李琴名字命名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於2003年11月在長寧區江蘇街道辦事處正式成立。這是由政府出資購買服務的民間組織,也是該市首個專業化、社會化的人民調解組織。工作室除李琴本人外,還聘請了4名富有經驗的調解員。該工作室與街道辦簽訂工作責任書,直接調解居民糾紛,或受理各居委會移交的疑難糾紛。街道辦事處為工作室提供辦公場所和設施,並按轄區人口每人2元,每年提供經費12萬元。
從廣義上來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宣傳與普及、矛盾糾紛的解決、違法者的行為矯治等等都屬於政府有義務提供給社會的公共服務產品,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行政職能多年來形成的傳統的資源優勢受到挑戰,有限的人力、財力投入和專業技術資源的缺乏已經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出現了公共產品供需不平衡的現象。應當說,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引進政府購買服務的理念是一種全新的嘗試,有其合理性和實效性,能夠真正實現司法社工的專業化和社會化,並可以緩解基層司法工作人才資源緊張的問題。但是,從調研的情況來看,還是存在著一些風險和制度上的盲點。一是行政職能通過契約形式出讓以後,如何防止可能的職權“濫用”問題?二是政府對於購買服務的社團能否有足夠的信任,會否因指導或管理不力而出現效率低下等問題?三是這種“政府購買服務”的契約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屬行政契約、能否適用行政法也無定論,立法上的真空可能會帶來一些具體操作上的困擾。
雖然政府購買服務存在著一些問題,但畢竟是一種有益的嘗試,只要措施得當,還是可以走出一條社會工作的新路:一是要儘快完善相關立法,增加政府購買社工服務的透明度與可操作性;二是要制定詳盡的監督考核辦法,強化對社團的管理,防止讓渡後的行政職能被濫用;三是加強對社團的業務指導,提高社團的自律能力,增加政府與社團的溝通與互信。
對策建議
和諧社會的建設,給司法行政系統的社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性、民眾性、多功能性和柔性的特點決定了其許多職能都可以引入職業社工來承擔。目前存在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社會服務機構發育不完全、社工人才儲備不充分等原因,也涉及到政府管理理念的轉變。隨著“小政府、大社會”理念的逐步形成,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逐漸將一些具體的事務性工作從工作職能中剝離出來,加強與社會機構的合作,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發揮專業社工在解決社會問題、服務社會方面的作用。胡錦濤總書記強調,要充分發揮人才資源開發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戰略性、決定性的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致力於司法社工人才資源的開發與整合,從而建立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的社會支撐系統。
(一)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司法社工制度的多元發展模式
在司法社工制度的探索中,“上海模式”就是通過成立社團,由社團管理社工,由政府(司法局)購買社團服務,將政府財政投入改變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產品,將司法行政部門內公職人員承擔的某些社會工作讓渡給專業社會工作人員承擔。目前,專職專業的司法社工隊伍仍僅限於上海,由於城市規模、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工作經驗上的局限,其他地區在建立司法社工制度方面可能會面臨一些困難。因此,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廣東省珠海市採取的辦法是依託司法局、司法所管理,建立行政模式下“專、兼結合的司法社工隊伍”。在全市聘用了129名專職調解員,分別派駐到設立在公安派出所、基層人民法庭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和鎮、街調解中心。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專職安置幫教社工隊伍,目前已經在市勞教所建立了一個旨在促進解教人員就業的“藍天服務站”,並從社會上聘用了兩名專職工作人員駐所開展工作。從而把專職社工專業性強、精力集中的優勢與兼職社工有經驗、民眾工作能力強的優勢結合起來,走專、兼結合的路子,其中專職社工的經費、補貼列入財政預算,由政府統一划撥,兼職社工也按工作量給予一定的補貼。從對上海和珠海的調查來看,我國司法社工制度的建立可以針對大城市、中小城市以及農村的不同特點和可資利用的不同資源,區別對待,並結合當地發展實際,探索多元發展模式。建議由法務部在各地試點的基礎上,與民政部、公安部等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社工制度的總體框架和業務發展的指導性檔案。
(二)整合內部資源,設定工作崗位,加強司法社工人才隊伍建設
建立司法社工人才隊伍,首先要立足司法行政系統自身,內部挖潛。在整合內部資源方面,首先,要確定專職社工工作崗位,比如安置幫教社工、社區矯正社工等。其次,要轉變因形勢而建制度、因制度而設機構的思維定式,只要能發揮作用,也可以只設專職社工而不需設立專門機構,突破機構重疊、層級複雜、條塊分割的窠臼,扭轉有機構而無人辦事的尷尬局面。第三,司法行政系統今後在招考公務員和錄用工作人員的時候,要向社會工作傾斜,確保社會工作專業(包括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錄名額。第四,由於培訓是大規模提高社會工作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的關鍵步驟,因此,要大力開展專業化的社工培訓。同時,在司法行政系統內部,有著許多常年從事社會工作的公職人員,也有眾多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專業人才,把這些力量調動起來,結合本職工作,施以專業化的社會工作職業培訓,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拓展外部資源,積極開展與社會機構的合作
“好風憑藉力”,社會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應當充分地調動和利用好各種社會資源,取得有力的社會支撐,積極與相關社會機構、社會公益性民間組織開展有效的、全方位的合作。因此,有條件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各高等院校社會工作系、社會工作科研院所、專業化較強的社會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充分利用這些機構的專業技術資源,並為高校師生提供開展社會工作的實習、實踐基地,共同策劃、組織、完成調研課題,推進司法行政社會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加強社會工作職業規劃,做好司法社工的人才儲備
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已有170所大學開辦社會工作本科教育,還有數十所學校開辦社會工作專科教育。全國每年培養出來的社工專業人才約有8000人,而據統計,這些畢業生的對口就業率不到30%,大量專業人才學非所用,法學、心理學、教育學等相關專業的就業形勢也不樂觀。社會急需大量社工,而相關專業的就業率又很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缺少工作崗位。因此,司法社工應當成為在校大學生職業規劃的組成部分,成為以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為主體的法律職業者的一種補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更多地吸引能夠適應基層工作的實用型人才,教育部門也應當鼓勵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專業在校大學生畢業後選擇司法社工職業。對於大學畢業生來說,不但可以學以致用,而且可以在剛踏上工作崗位的時候就有機會深入地認識社會、體察民情。
當然,作為一項全新的社會事業,司法社工人才資源的開發、整合、利用還需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與協調指導以及司法、民政、教育、公安、檢察、法院等多方面的銜接配合。我們相信,司法社工制度的建立必將為和諧穩定的基層社會增添濃重而亮麗的底色。
角色定位
司法社會工作者面臨的服務對象不同於其他領域的服務對象,主要包括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而這些人員的年齡階段、性別、種族等等又有所不同,從青少年到中年再到老年,既有男性,又有女性……每個人的性格不同決定了司法社工在介入的時候就要採用不同的工作角色,司法社工主要擔任以下幾種角色:司法所工作人員、服務提供者、支持者、管理者、政策影響人。
之所以把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角色排在第一位,是因為社工在基層法務部門工作,接觸的不單單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更多的時候,需要社區、村的配合,社工正處在一個初期發展階段,很多人還不知道社工是做什麼的,基層社區等更是聞所未聞,如果直接說是社工,那么必定會不利於工作的開展,因為很多材料是不能對外開放的,為此,我們必須以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身份深入到社區,才能得到社區工作人員的配合,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找到案主,進行下一步的工作,如何才能調整司法社工這一角色的轉變?首先,我們必須和社區等工作人員不停的接觸,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慢慢的讓他們熟悉我們所做的工作不同於司法所工作人員所做的工作,最起碼我們從工作理念上就有所不同,在得到他們的認可後,我們可以向他們解釋社工所做的事情與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員有何不同。
作為社工,服務提供者是首當其衝的必要角色。為案主提供服務是社工義不容辭的責任,當然,這些服務也是分輕重的,並不是要滿足案主所有的願望,服務的前提要分明輕重緩急,好與壞更應明辨,不能為了與案主打好關係,完全按照案主的要求去做,如果處理不恰當,往往會起到相反的作用。那么作為司法社工應該提供的服務有哪些?現在的服務對象多為吸毒人員,即安置幫教人員,針對這部分案主,他們更多的需求是有一份安穩的工作以維持生計,據部分安幫對象所說,他們勞教結束後最難熬的就是放出後的半年時間,如果這半年如果有人能幫他們一把,他們就會克制自己的欲望,由此可見,一份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挽救一個生命,甚至一個家庭,當然,我所說的知識很大程度上,並非適合所有服務對象,結合我們現在的工作實際,我們除了要和服務對象定期交談、家訪外,針對文化水平較低的服務對象,可以聯繫一些培訓機構,給他們適當的培訓;尋找一些招聘會信息給他們更多的尋找工作的機會,這樣,可以給服務對象以希望,通過社工、服務對象、家庭的共同努力,幫助服務對象走出困境。
支持者,剛剛走出勞教所的服務對象往往會得到別人的不理解,有的甚至連家裡人都瞧不起他們,這樣,給他們心理以很大的打擊,作為社工,我們應該秉持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態度去接納他們,給與他們精神上的支持。我的服務對象剛出來時得不到家裡的支持,有些灰心喪氣,我與他交談時列舉了一些成功的案例,他聽完表示一定會好好做,作出成績,結果他成功了。由此可以見,別人的認可與支持往往會成就一個人。
社工之所以承擔了管理者的身份,是因為案主所從事的行為活動可能會超出法律範圍或違背了社會規則,有可能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此時,社會工作者必須以管理者的身份幫助案主理清思路,防止其因不當的舉動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尤其是對部分社區矯正對象,存在思想不穩定因素,更應加強管理,防止傷及他人的事件發生。
社會工作者本身的一大特點就是對政策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政策歸根結底是為人民服務的,那么政策是否合理將直接影響著它的可行性,這就要求必須根據民意來制定合理的條條款款。社會工作者作為基層工作的一線人員,與廣大人民民眾緊密接觸,對居民所反應的情況有著深刻的認識,與此同時,我們要緊密結合自己的工作與政策的不合理部分,提出自己的建議及改良措施,使政策能夠更貼近實際,更貼近人民的生活。作為司法社會工作者,理所當然應該注重毒品、犯罪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在配合其他國家政策的同時,應該全面了解司法方面的政策方針,並根據工作開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評估,提出建議,以促使政策更加完善。
由於每個社工在司法所內所做的工作有所不同,所以,司法社工的角色定位也會稍微有些不同,但是作為社工在從事司法社會工作的時候,大多扮演著以上社會角色,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下互換角色對於開展好司法社會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